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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透视: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2-6 09:19
标题: 透视: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
  在政府采购领域,招标采购的具体运作日趋规范,而占据政府采购“半壁江山”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则显得相对混乱,这种混乱表现在从采购信息发布、采购过程、合同签订、验收等整个采购流程,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已越来越被实务操作者所关注,要提高非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当务之急得从信息公开这个源头工作做起。

  一、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两大病症及危害

  (一)病症

  病症一,信息完全封闭。有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经办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项目时,根本不公开任何采购信息,对任何有关采购的内容严加保守,别人问起时总是三缄其口,一般供应商连边都沾不上,这种现象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上表现尤为突出,什么时候准备买,结果又买了什么,价格多少,质量如何,所有这些均令人感觉模糊不清。

  病症二,信息半遮半掩。害这类病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于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处理采取半透明的做法,处于公开与半公开之间,意即虽然公开但有所保留,供应商知道一点信息,但不是很准确、很详细,要真正介入采购活动还是很困难。半透明的非招标采购信息的主要特征有:

  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将书面的采购信息张贴在单位的外墙上或橱窗里,而不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闭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差,严重滞后,在的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很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过关。

  (二)危害

  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公开和公开的不彻底,必然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直接危害政府采购的“肌体”。

  一是违反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任何采购活动都应“见光”,《政府采购法》明确公开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基本原则,非招标采购也应无条件遵守,不能成为“例外”。

  二是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不公开采购信息就意味着非招标采购活动处于实际上的暗箱状态,各种权钱交易行为便有了施展拳脚的空间,容易产生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串通和供应商之间相互“捧场”现象。

  三是高价采购,因采购信息不公开,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有限,直接影响竞争的激烈程度,久而久之,这些供应商就会形成某种“轮流坐庄”的默契,采购价格居高不下,甚至高出市场价许多。三是不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搞有限竞争、搞信息封锁就是无视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如有些地方询价总是那么几家“关系户”,其它供应商根本沾不上边。

  四是出现采购“盲区”,有些地方为图省事,在选择供应商时只求三家最低数量,甚至二家,仅限于当地供应商或少数熟悉的供应商,搞小范围询价和地区封锁,加之对于非招标采购信息如何公开法律无明确要求,以致于非招标采购成为暗箱操作的危险地带。

  二、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够公开的原因

  导致非招标采购信息不够公开的原因,既有制度上的缺失,也有媒体承载负荷不够,还有具体操作者方面的因素。

  一是制度建设滞后。目前,政府采购采购法规对如何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非招标采购信息如何公开未作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是非招标采购信息处于混沌状态的主要原因,人们认为招标采购是“主科”,而非招标采购是“副科”,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公开非招标采购信息,仅有一个“公开原则”是远远不够的。  

  二是信息发布载体出现“堵车”。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计其数,仅招标采购信息就已让财政部仅有的几家指定媒体不堪重负,因此有些媒体在接受公告时要求注明采购预算金额,拣金额大的先上,询价、谈判等非招标采购信息往往排不上挡,及时刊登的机率太小,因而造成不是不想公开、而是无法公开的尴尬局面,而其它媒体或不愿提供这样的免费刊登服务或是业务上不够专业,替代指定媒体的可能性不大。

  三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缺乏工作责任感和探索精神。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本身就是热点,干得越多,麻烦越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招标采购业务搞好就行了,既然法律尚无详细规定,非招标采购的事可以放一放;另一方面有些人过于拘泥保守,在非招标采购采购信息如何公开的问题上总是止步不前,而不能灵活地参照招标采购的做法来公开非招标信息。

  三、遵循公开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打造信息平台,模拟招标做法,确保规范操作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应围绕遵循一个原则、打造两个平台、实现三个公开、确保四个规范来展开。

  遵循一个原则。即遵循公开性原则,一方面要加强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出台《非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非招标采购的内容,对非招标采购的信息发布从时间、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在实务操作时有明确而具体的依据;另一方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在非招标采购中从信息公开这个“第一步”做起,推行完全的公开操作。

  打造两个平台。目前,面对若干的采购信息,财政部指定的几家媒体渠道已显得十分拥护,从而影响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当务之急是打造两个信息发布平台,一个是中央平台,扩大指定媒体数量,再选择一批有影响力的财经类媒体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现有指定媒体要“扩容”,比如中国政府采购网要重点加强各省区分网站建设,缓解北京总网的压力;另一个是地方平台,各部门、各地可在本部门本级政府网站上开辟政府采购专栏,用以发布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还可依托党报党刊和政府采购网站加强地方指定媒体建设,不搞重复投资。

  实现三个公开。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可模拟招标采购的做法,规范信息的格式、内容、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时间等内容,做到三个公开,从而实现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一个是事前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媒体上登载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等非招标采购信息;二个是事中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需求等有关内容发生调整或变更、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的应发布变更公告,并通知受邀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三个是事后公开,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采购小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一个非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其发布的采购信息从网上下载,并报监管部门存档备案,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通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总之,做好非招标采购工作势在必行,当务之急是抓好规范运作,而规范运作首先得从采购信息的发布做起,步步为营,确保整个操作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更高、价格更低和服务更优的目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2-6 09:41
因为信息公开是要有成本的,至少是时间成本。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本身就有时间紧,金额小或杂的特点,如果一定要象公开招标那一样信息公开,那还不如直接采用公开招标。
就目前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操作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即要符合法规的原则,有要适宜项目情况。
北京市从去年开始对非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规范,尤其是采用比较多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其他方式也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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