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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与合同价的相关问题及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4-27 17:40
标题: 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与合同价的相关问题及答复
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与合同价的相关问题及答复
问:
  我单位有一个招标,单位一报价70万,单位二报价80万,单位三报价85万。开标后发现单位一和单位三均漏报了一部分备件。将漏报的备件补上之后的评标价为单位一为72万,单位二为80万,单位三为87万。依据评标价综合评分后单位一中标,请问:
1、严格来说单位一和单位二是否应算废标?
2、我认为在不废标的情况下,应向单位一发70万元的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然后再与单位一补签协议,增供备件,增加价款2万元。这么做虽也有瑕疵,但还能接受。合适吗?
3、有的做法是直接依据评标价格给中标单位1发中标通知书72万,合同也签72万。妥否?
4、有招标代理机构做法是,发中标通知书,但不涉及发价格。然后与中标单位谈合同价格是70万还是72万。妥否?
5、最后一个问题是,应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标法对价格有修订时,不考虑算术误差的情况),评标价在与投标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哪个价格做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呢?

6、又想到一种方式:把漏报设备最高价格计入评标价,不计入中标价。以70万迫使中标方签订合同,中标方如不同意则按违约处理。(因为投标文件里写明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已发中标通'知书,邀约、承诺形式已完备,基于招标文件的合同事实上已成立)。如果中标方实在不同意,一是可顺延第二中标人中标,并追究投标人违约责任;二是在优势情形下展开谈判,签订漏报设备的供货补充协议。并且两种方式都符合投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的要求。妥否?


张志军版本回复:

    1、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漏报备品备件的投标是否会被否决。从您的表述来看,您这项目的招标文件是把漏报备品备件列为细微偏差的,则不应该否决这两个单位的投标;



    2、招标文件最好事先规定中标合同价如何确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则按投标人不含备品备件的报价发出中标通‘知书。漏报的备品备件招标人可自行采购或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个人以为,中标通’知书作为一种承诺,合约的价格是其必备的要素之
一。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时不写中标价的做法是不适宜的。发出中标承诺以后再进行价格谈判,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似有相悖之处,其合法性值得质疑。


再问:

    我觉得您分析的很正确。
    只一点:在招标文件里规定了中标合同价的确定办法,导致中标价、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之后,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呢?
    我觉得还是要求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供货范围和投标价格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同意,即是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顺序确定排名批二的投标人中  标。但为利益最大化,可与第一中标人谈判,压低价格签订补充协议。这就属于技术性处理了,不是标准做法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张志军版主再回复:

    如果在招标文件里规定了中标合同价的确定办法,合同价与投标价不一致是不违背招法46条的。因为合同价的确定依然是“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并订立的。
    您再思考一下,我说的是不是有道理。




    严重同意张版主的观点,严重感谢张版主的诲人不倦的高风亮节!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3-4-27 23:47
[s:84]  [s:84]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4-28 08:02
[s:80]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3 16:10
总结如下:
一、招标文件最好明确合同价即中标价的确定办法,其中包括漏报项目的处理、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的处理等。
二、如果招标文件未做规定,则由漏报设备、不同档次配套设备等调整的评标价,只做为评标之用。中标价及合同价以投标原始价格为准。
三、对漏报设备的处理:应认为漏报设备价格包括在原始投标价中,以原始投标价格签订整套设备的供货合同。
四、如果投标方不同意,则可否决其投标。也可在签订原始投标价的合同后,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或自行采购。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7 11:14
貌似很基本、很简单的这个问题,分歧之大超乎想象:集团公司明确告之,按评标价签订合同。
作者: meiheliumingyan    时间: 2013-5-16 16:53
[s:125]
作者: gywcn    时间: 2014-5-25 17:16
难处理啊[s:69]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5-25 20:40
应该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可以评标时要求澄清确认总价中包含了备品备件的价格,否则可以否决投标。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5-26 17:33
开标后发现单位一和单位三均漏报了一部分备件。
个人理解: 你下面的做法 是参照了 本次招标文件之外的办法  
但你 可能没有 考虑另一种情况   也就是说这个备件 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理解为 不是现在所用的构成部分的 东西 或 后期 配换的东西  或者说这是一种策略
作者: huhu    时间: 2014-5-29 07:54
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评标办法中明确,如果部件漏报,则含在总价内,并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否则做否决处理;2),在投标人须知-签订合同中明确合同价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
另外问下:备件是随机备品备件还是三年备品备件,我们这里随机是计入总价,三年的不计入总价。
作者: meihelmy    时间: 2014-5-29 08:25
一号令实施之后再看这个案例,明显就有误了吧!

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应该是70w,如果卖方澄清阶段不同意,直接否决投标了啊。

参照一号令,六十三条。[s:125]
作者: biddinggirl    时间: 2014-5-29 09:17
同意楼上的~
2014年1号令: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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