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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以及招标人的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4-26 16:21
标题: 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以及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以及招标人的权利

我觉得招标人应该有这两个权利吧。

一是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评标标准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二是认为评标结果不能接受,重新进行招标。

另外,对于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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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指点,基本确定如下:
第一,招标人有要求重新评标的权利;
第二,只要走招标,则必须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然后,不能重新招标的情况我有想法。在实践中确实有排名第一的实在是不能用的情况,只能认命么?我知道有一次,评标委员会预见到评标结果中排第一的那个方案没法用,但是与不能用的那个细节未确定为实质性条款。最后,只能把整个标废掉了。其实要仔细分析,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一个,那也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整个项目。是不是呢?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6 16:36
第一个权利没有。
什么叫评标结果不能接受?没招到招标人心仪的单位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6 18:38
  回楼上的,应该是“第二个权利没有”吧?
  另: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个人意见是:不能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4-27 0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美丽天使    时间: 2013-4-27 08:04
评标委员会已确定了排名顺序,招标人是否有权利裁决投标人是否违法、是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3-4-27 08:5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于非公有项目,招标文件如何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可以由招标人选择。
作者: 一鸣    时间: 2013-4-27 08:56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但要拿出理由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7 08:5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回楼上的,应该是“第二个权利没有”吧?
  另: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个人意见是:不能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
(2013-04-26 18:38)
是写错了,多谢指正。
作者: diskmam    时间: 2013-4-27 14:55
依法必招可以说招标狗屁权利都没有,只有任命的份,当然对于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异议和投诉,这个和投标人一样,没有其他特权。当然要是监管部门觉得确实有道理是会决定重新招标的,但不是你想重招就重招的。非依法必招项目前三名你爱谁中标都行,这时候权利就大了去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7 15:14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即大家提到的非强制招标项目,走招标程序的。
    个人认为: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直接发包(委托)。
   why?,就不大篇幅展开讲了,因为在“定标权归属”的大辩论中以及反复提到了。国资招标项目,钱老一直为“三选一”而呐喊,现在也深刻领会了招法第41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招标本身就是一个项目,有目标唯一性的特性后,再也没有讨论“定标权归属”的问题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7 15:32
我们本地,不管是什么样的项目,是必招的还是非必招的,只要走了招标程序,就按照必招的来。
同样,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你可以不招标;但只要打了招标旗号,就没的商量了。
作者: huomuto    时间: 2013-5-3 16:13
总结:
第一,招标人有要求重新评标的权利;
第二,只要走招标,则必须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然后,不能重新招标的情况我有想法。在实践中确实有排名第一的实在是不能用的情况,只能认命么?我知道有一次,评标委员会预见到评标结果中排第一的那个方案没法用,但是与不能用的那个细节未确定为实质性条款。最后,只能把整个标废掉了。其实要仔细分析,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一个,那也没有有力的理由废掉整个项目。是不是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00:03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我们本地,不管是什么样的项目,是必招的还是非必招的,只要走了招标程序,就按照必招的来。
同样,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你可以不招标;但只要打了招标旗号,就没的商量了。 (2013-04-27 15:32)
     这样,大大挫伤了自愿招标的采购人积极性,而且增大了行政以及各方成本,貌似很正规,其实........
    个人认为,不值得推广!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6 10:0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样,大大挫伤了自愿招标的采购人积极性,而且增大了行政以及各方成本,貌似很正规,其实........
    个人认为,不值得推广!
(2013-05-05 00:03)
这是政府部门定的,我只能执行。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既然自愿招标,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要不就别招标。对于私人来说,只是找个单位来做而已,不招标,可以找最好的单位,但是价格要业主去谈,价格较高是肯定的;招标,排名第一的,可能不是最好的单位(承担项目肯定没问题),但价格肯定是低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6 10:19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这是政府部门定的,我只能执行。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既然自愿招标,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要不就别招标。对于私人来说,只是找个单位来做而已,不招标,可以找最好的单位,但是价格要业主去谈,价格较高是肯定的;招标,排名第一的,可能不是最好的单位(承担项目肯定没问题),但 .. (2013-05-06 10:08) 
      自愿招标项目,不受法条中“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限制,其余的游戏规制,当然要遵守,但有一点,我觉得是例外的,就是我在第9楼提到的。
     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水平是有限的,要让招标工作显得有技术,需要我们去“斗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5-7 15:48
个人理解招标即是对财政资金监督使用所采用一种采购方式,非国有资金项目真没有必要限制太多。根据本人的学习了解,国外大多数规定招标都是在政府采购法去。对于私人的项目可以按照惯例或是行业指导准则,或是自行决定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5-7 16:55
大家可以看一看我挂在网上以及《招标投标管理》上的那篇文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别词组语义辨析”中对第八十二条的辨析,那里把重新评标的情形,按导致中标无效的原因分析都例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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