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j0102: 认同张作智老师的观点: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条例28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招标人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那么踏勘的每一批次投标人,都是“部分投标人”,严格说起来就已经违背了“不得组织……部分 .. (2013-04-25 18:03)
学以致用: 首先,我认为《30号令》第32条是狗屁不通的,整条法条把“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搞混了,也把大家搞晕了。
其次,在《实施条例》和《30号令》之前,《招标投标法》对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已 .. (2013-04-27 14:56)
lixshan:
个人认为第一批去与第二批去的区别不大。
您所举的破旧道路改造的例子,是不是不太普遍?
而且,“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不表明投标人自己不能去。所以十点通车和十一点通车并不能形成不公平的阻碍。
当然,无论是分不分批次组织,都不好杜绝串标。可见,真正意义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分批次组织的确给串标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这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lixshan:
个人认为第一批去与第二批去的区别不大。
您所举的破旧道路改造的例子,是不是不太普遍?
而且,“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不表明投标人自己不能去。所以十点通车和十一点通车并不能形成不公平的阻碍。
当然,无论是分不分批次组织,都不好杜绝串标。可见,真正意义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分批次组织的确给串标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这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lixshan:
个人认为《条例》28条语义上存在歧义。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只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而不组织剩余的部分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组织的对象。
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有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这种行为,不论招标人是否顾及剩余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行为。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这里就比较明确地限制了招标人组织踏勘的行为。而最新的修订也没有对此做出调整,估计修订者认为与《条例》28条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
.......
学以致用: 说件非常巧合的事情,我以往在社区跟帖的时候,直接输入,不会无缘无故的把已输入的文字搞没的,4月25日,在回复您的帖子的时候,第一次出现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281&page=3(不知道为何老无法链接过去,等版主来修改吧 .. (2013-04-28 12:22)
学以致用: 说件非常巧合的事情,我以往在社区跟帖的时候,直接输入,不会无缘无故的把已输入的文字搞没的,4月25日,在回复您的帖子的时候,第一次出现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281&page=3(不知道为何老无法链接过去,等版主来修改吧 .. (2013-04-28 12:22)
学以致用: 1、您在看完我的跟帖分析后,个人认为“第一批去与第二批去的区别不大”,并认为“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值得肯定”。
个人建议您能否把“第一批去与第二批去的区别不大”改为“第一批去与第二批去的没有区 .. (2013-04-28 11:27)
zzj0102: 认同张作智老师的观点: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条例28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如果招标人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那么踏勘的每一批次投标人,都是“部分投标人”,严格说起来就已经违背了“不得组织部分投标 .. (2013-04-25 18:03)
lixshan:
[blockquote]
感谢您的回复。
首先,我没有感觉到“区别不大”与某方法“值得肯定”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可能是我表达有欠清楚。第一批一第N批之间的确在客观上有可能存在信息的遗漏,但这是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补救的。招标人可以把情况介绍制成文本,保证每个投标人(包括参与踏勘和不参与踏勘的)都能正常获取。
踏勘期内,尽量做到现场情况不发生变化。——如果现场已经开始施工了,那根本就是应招标未招标了。
.......
lixshan:
[blockquote]
感谢您的回复。
首先,我没有感觉到“区别不大”与某方法“值得肯定”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可能是我表达有欠清楚。第一批一第N批之间的确在客观上有可能存在信息的遗漏,但这是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法补救的。招标人可以把情况介绍制成文本,保证每个投标人(包括参与踏勘和不参与踏勘的)都能正常获取。
踏勘期内,尽量做到现场情况不发生变化。——如果现场已经开始施工了,那根本就是应招标未招标了。
.......
lixshan:
感谢您的回复。
.......
招标人如果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是否会存在这样的问题:1.如果有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坚决要求踏勘现场,招标人组织不组织?组织,就是刚才我们一直讨论的问题;不组织,那么由于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个现场,那么当投标人提出问题时,招标人能否保证正确回答?或者说,能否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 |
1、 第一个问题,不存在,是否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有权自行决定。 |
michale_wolf:你的观点我非常同意,不过,7天长假?我们怎么只有3天啊。 (2013-04-28 12:43)
itswonder:请大家注意,《条例释义》一书是由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这三个司编著的,释义人员是三司中参与起草条例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其对法律法条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协会组织的培训平台的,也就是说,按三司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内容,分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是 .. (2013-04-28 15:57)
lixshan:
个人认为《条例》28条语义上存在歧义。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只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而不组织剩余的部分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组织的对象。
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不能有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这种行为,不论招标人是否顾及剩余投标人。这里的重点是行为。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这里就比较明确地限制了招标人组织踏勘的行为。而最新的修订也没有对此做出调整,估计修订者认为与《条例》28条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
.......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学以致用:
招标人如果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是否会存在这样的问题:1.如果有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坚决要求踏勘现场,招标人组织不组织?组织,就是刚才我们一直讨论的问题;不组织,那么由于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个现场,那么当投标人提出问题时,招标人能否保证正确回答?或者说,能否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
1、 第一个问题,不存在,是否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有权自行决定。
2、对于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当然要书面回答,并.......(省略点,饿了),而且不管是否正确,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这点不明白你说的是啥意思。
3、提个建议,把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搞清楚。
.......
先说说这个道路改造工程,在城市建设中,一条城市道路,双向八车道的,在保证双向4车道通车的情形下对道路进行改造(排水管改造,自来水管道迁移等等),很正常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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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过:招标人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时候,首要注意的是不要提供给各潜在投标人有差异的招标信息,其次要保证不能在主观行为上造成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
有这样一种事件,招标人主动做出动作,而后果不受招标人主观行为控制。招标人对做出动作的方式进行修正,尽量使后果接近于受控。经修正后的动作,使后果接近受控,但并不能做到完全受控。无论招标人做出多少努力,后果仍然不受控。 |
招标人对作出此类动作所导致的后果不可控 |
招标人如果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是否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有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坚决要求踏勘现场,招标人组织不组织?组织,就是刚才我们一直讨论的问题;不组织,那么由于招标人与各个投标人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个现场,那么当投标人提出问题时,招标人能否保证正确回答?或者说,能否保证二者说得是同一回事 |
lixshan:
感谢您的回复和指导。
首先,从现在开始我规范自己的用语:把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且已获取招标文件,但尚未递交投标文件的称为“潜在投标人”;把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且已获取招标文件,并递交投标文件的称为“投标人”。不知道这样称谓是否正确,请前辈指教。
另外,总结一下您的回复大概分为三个层次。
.......
无论招标人是否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接受信息的能力和角度都有所不同,或者说潜在投标人派至踏勘现场的受委托人接受信息的能力和角度各有不同,反馈信息的能力和反馈的结果更是不一。这不是招标人所能控制的事。 |
” |
学以致用:
我对《实施条例释义》评价是非常高的,这么厚的一本书,错漏还是难免的
学以致用:
回lixshan网友,明明系统两次显示您跟帖的,有一次我还看到的,怎么没了?
学以致用:回lixshan网友,明明系统两次显示您跟帖的,有一次我还看到的,怎么没了? (2013-05-01 22:33)
学以致用:
释义出错,真的很难免。(今天因为回另一帖子,我顺便就把这个copy给大家看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page=5(46楼跟帖,又链接不过去了,等版主编辑吧)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我手头上的招法释义(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版本的)是这样写的:依照本条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lixshan:
《招法》64条释义,我和您的内容一样。也同样不知道是哪个版本。
《条例》释义,我的版本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避”“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应该和itswonder兄的版本是一致的。
顾问:张平 宋大涵
主编:杜鹰 安建
.......
陈川生老师解读.jpg (24 KB, 下载次数: 401)
张作智老师解读.jpg (65 KB, 下载次数: 379)
学以致用: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释义】本条是关于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凡是招标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其技术管理方案有影响者,潜在投标人就需要通过踏勘项目 .. (2013-05-07 10:24)
lixshan:楼主说:“招标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站,招投标实施条例解析 第三讲第33分钟,主讲张作智称:不得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这里提到的张作智老师是否三司《释义》的撰稿人之一的张作智老师呢?
如果是,还真有点自相矛盾了。当一条释义刊出时,也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2013-05-07 08:19)
学以致用: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释义】本条是关于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凡是招标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其技术管理方案有影响者,潜在投标人就需要通过踏勘项目 .. (2013-05-07 10:24)
itswonder:咱们的书不一样?我看的是计划出版社2012年6月第一版的《条例释义》。 (2013-05-08 15:26)
学以致用:
“招标人可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这段话,啥时候冒出来,怎么冒出来的,是个迷啊!
三司肯定是不会再解释的,要不认为这没有问题,要不就在不同的场合强调不能这样,会出勘误吗?[s:90]
itswonder:我看到的应该是定稿了 (2013-05-08 15:48)
itswonder:确实如你所说,啥时候加上去的,“是个迷啊” (2013-05-08 15:49)
maolinfan:这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但因为中国文字理解多亿的原因,然许多人困惑。实际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含义是: 招标人可以组织或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为投标人更多的了解项目履约条件,肯定有利于其中标后履行合同(这也是我一贯主张的观点,招标人和投标人不能决然 .. (2013-05-08 17:05)
黄河水:
唉,楼上的帖子回复很密集, 那是否有人想过怎么组织勘察时怎么能规避串标和泄漏潜在投标人的风险,而一些土地类和复杂工程必须勘察现场,与其陶璐娜迷茫,不如讨论我们的实际的工作。
学以致用: 怎么组织现场踏勘,社区的帖子很多,我也曾经在这些帖子说过自己的观点,例如这个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267 (2013-05-10 12:06)
黄河水:谢谢 看了你的帖子,应该换个角度想想组织考察现场问题,如果您确实需要组织现场勘察,我可以给你一份全过程建议性资料 (2013-05-10 12:09)
zzj0102:
“分批踏勘”、“分次踏勘”和“分批次踏勘”辨析
分批踏勘:意思是指每一批参加踏勘的都不是全部潜在投标人,各“批”的人数合起来。才是全部潜在投标人;
分次踏勘:意思是指每一次参加踏勘的都是全部潜在投标人;
分批次踏勘:按照习惯理解,通常“批次”一词,词意重在“批”,而不在“次”。因此“分批次踏勘”与“分批踏勘”词义相近。
.......
zzj0102: “分批踏勘”、“分次踏勘”和“分批次踏勘”辨析
分批踏勘:意思是指每一批参加踏勘的都不是全部潜在投标人,各“批”的人数合起来,才是全部潜在投标人;
分次踏勘:意思是指每一次参加踏勘的都是全部潜在投标人;
分批次踏勘:按照习惯理解,通常“批次”一 .. (2013-05-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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