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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2 09:17
标题: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报名时间延期了,开标时间是否也要改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公开招标公告约定的报名期(同时也是招标文件的售卖期)限内,监理标段的招标文件没有卖够3家。该标段不能如约开标。此时该如何处理?

1、发个报名(售卖文件)的延期公告(注明是这个标段的,别的标段,不再接收报名),把原来的招标文件售卖时间推迟几天,可否?

2、如果可以,那么开标时间,是仍然用原来的时间,还是必须往后延迟?

3、如果该标段的监理文件,在公告约定的售卖期限内一本也没有售卖出去,是否还可以以仍然延长报名期限的方式,接收投标人报名呢?

4、在第3种情况之下,如果可以延长,那么开标时间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2 09:24
为什么要报名?预审吗?
如果有规定报名时间,而且还有报名截止时间,肯定不能一起开标了。不如不规定报名程序。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2 09:30
没有资格预审,只是在售卖招标文件时,由代理机构先查验基础资料,符合条件的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提出报名。即使报过名,也可以不递交投标文件的。而且,代理机构的查验不代表评标专家的意见。公告中,确实注明了,招标文件售卖时间段(报名时间),再延长是否,可以?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2 10:0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为什么要报名?预审吗?
如果有规定报名时间,而且还有报名截止时间,肯定不能一起开标了。不如不规定报名程序。 (2013-04-22 09:24) 
现在有些地方的有些部门监管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必须要有现场报名环节而不能直接购买标书(特别是还没有进行电子化的项目),不管是预审还是后审。所以这个环节,也不是说代理想取消就可以取消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2 10:17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现在有些地方的有些部门监管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必须要有现场报名环节而不能直接购买标书(特别是还没有进行电子化的项目),不管是预审还是后审。所以这个环节,也不是说代理想取消就可以取消的。 (2013-04-22 10:07)
时间的事情怎么说啊,是延迟还是不延迟呢?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2 10:26
个人认为,是可以发布延期公告的,但是延期公告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如果是因为文件的条款设置苛刻不合理导致的不足3家,延长报名期也是没有用的。这时则应修改条款再重新发布公告。

对于是否需要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得看具体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最少20日即可。但是,为了合情合理,还必须有合适的时间让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答疑问题,即保证招标文件的发售可以使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前15日提出问题。故我觉得,如果LZ原先设的开标时间较宽裕,可以不延长开标时间,如果本来就对开标时间算得很紧,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

个人见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2 15:47
试着解答您的问题:

  1、个人认为是可以。


  2、个人开标时间无须延迟,因为招标法24条的规定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请注意“开始发出之日”与“发出之日”的区别。个人认为,只要您在之前已经有招标文件售出,那么招标文件的“开始发出之日”就已经存在了,20天等标期的起算点也就存在了。因此,在个人看来,法律规定的等标期20天与最后一份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没有关系。


  3、如果你这个项目实行的是报名但不同时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等标期的起算点应当
以第一份招标文件售出时为准。

  4、报名,是一个非法定程序,个人认为报名程序的性质,相当于一个简易的资格预审环节,而法律并未授予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以增设这样的程序,因此建议尽可能不要采用报名手续。


  个人意见供参考。张志军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4-22 18:13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这里的用词是“邀请”;而“报名”程序,是不是对两者的关系做出了另外的一种解释 ?


楼主介绍说,【没有资格预审,只是在售卖招标文件时,由代理机构先查验基础资料,符合条件的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不叫资格预审,那这种程序是什么 ?非法定的,自行决定的?

中国越来越多的不“依法”的事情也就不奇怪了!?

特别是3楼网友跟帖介绍说,【现在有些地方的有些部门监管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必须要有现场报名环节而不能直接购买标书】——监管部门如此执法,让人们咋说呢??!!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2 19:3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试着解答您的问题:

  1、个人认为是可以。

  2、个人开标时间无须延迟,因为招标法24条的规定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请注意“开始发出之日”与“发出之日”的区别。个人认为,只要您在之前已经有招标文件售出,那么招标文件的“开始发出之日”就 .. (2013-04-22 15:47)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2 20:19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总版主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跟帖的,个人认为已到位,至于您提到的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是存在的,社区也是多次讨论这个问题。您可以搜索下。
    我最近也发了一个帖子,关于“备标时间”(等标期)的问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287
        
   
    楼主这个帖子,若更严格点,1、应该强调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报名”时间延期了,在zzj0102总版主分析的几点情况下,可以说无须延迟开标时间。
    除非 (1)您原来定的开标时间“备标时间”(等标期),从“报名”第一天开始到开标时间就不够二十天。这就当然要延迟了。;(2)报名时间延期后,还是没有潜在投标人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造成招标失败。这种情况下,就别提是否延迟开标时间了,废标了,若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得分析原因,重新招标了
  (这两点都有点钻牛角尖了,哈哈)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2 20:54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继续探讨一下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开标时间的问题:

  1、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不得少于5日”,而不是“必须5日”,请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得少于5日”,指的是发售期限最少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如果担心投标人太少而有可能导致招标失败,从理论上讲可以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一直延续到开标前1秒钟。
  当然,如果现实中有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对象)出于研究或者其他用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想购买招标文件的,如果招标人愿意,依然可以把招标文件出售给他,也不构成违法。

  2、关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期,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这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的。潜在投标人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搜索到招标信息或者自己选择在开标前5日才来购买招标文件,法律就不再保护它的异议权。
  这个道理,就如同我借钱不还而债主2年以后才起诉我一样,虽然欠债不还的事实一致存在,但法律不再保护债主的胜诉权。就本例而言,其风险责任只能由潜在投标人自己承担,正常情况下无须延迟开标时间。
    由于过期不再保护其异议权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事先就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则也是投标企业应当具备的起码常识,因而个人认为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个人观点,如有不对请批评。张志军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2 21:04
  此外,感谢学以致用网友的补充!
  确实,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关于这一点,我在其他跟帖中多次有过说明。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2 22:02
明白大家的意思了……我最初的出发点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各方面给每一个潜在投标人同等的机会,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公平”太过绝对化了,在实践中确实不好把握。

多谢,受教了![s:64]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3 08:46
1、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个人结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认同版主提出的可以顺延报名时间(其实就是发售文件时间,只不过增加了查验资格的一个环节)。开标时间,因为从报名第一天起已经开始发售文件,所以,再次顺延不用再推迟开标时间。
2、本次顺延的只是众多标段中的一个标段,顺延的目的就是想仍然跟其他标段同一天同一时间开标。顺延后,不接收其他标段的报名的。
3、关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印象中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必须在开标前多少天提出的要求。所以,如果出现经过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动的,而且,不够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的,就必须延期开标时间。所以,在这一环节,没必要假设会有人提出质疑,而推迟开标时间。
4、对于招标文件售卖时查验资质的事情,我们能不能从这个角度理解:经过这个环节的潜在投标人基本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了,不满足或者说明显不满足的,过不了代理机构这一关的。当然,也不排除代理机构通过这个环节有阻碍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可能性。不过那是另外的事情了:潜在投标人可以提起投诉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3 09:38
对于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而确定是否可以短于20天开标,我一直有个认识,即不可以。
只要打招标旗号就不能短于20天,否则,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3 09:46
招标法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只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而且监督的严格程度也有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3 11:2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法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只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而且监督的严格程度也有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2013-04-23 09:46)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作者: lmmvielx    时间: 2013-4-24 22: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4-25 08:59
本人赞同以上楼主的这些观点:1、报名延长符合“招标文件发售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
                            2、报名延长不抵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综合这两点,即可断定,延长报名时间时不必延长开标时间。本观只针对“报名延长时,开标时间是否需延长”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09:16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就您提供的情况:
“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这结论下得有点绝对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4-25 11:20
同意总版主的观点。
个人认为ylsft 前辈的问题是令很多人都头疼的事情。本身就是要能法律的范畴内,如何令不合法的实际操作能够得到合法的解释。很纠结的事情。
所以,个人认为这件事就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不要再考虑是否公平了。
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哪些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曾经问过这个问题,但没有得到满意的回答。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728&page=1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5 18:10
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号令有明确规定。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8:06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同意总版主的观点。
个人认为ylsft 前辈的问题是令很多人都头疼的事情。本身就是要能法律的范畴内,如何令不合法的实际操作能够得到合法的解释。很纠结的事情。
所以,个人认为这件事就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不要再考虑是否公平了。
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 .. (2013-04-25 11:20)
呵呵;客气了,我也是去年4月17日第一天接触这个行业,以前只听说过招投标这几个字而已。千万别称我为前辈,会让很多人笑话的。工作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这边对招投标知识了解匮乏的原因,造成很多该出现的、不该出现的问题,接二连三的发生。所以,我发疑问帖多一些,遇到的犄角旮旯事情多一些,但远没有到前辈的程度,请理解。大家共同学习吧。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8:1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您提供的情况:“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这结论下得有点绝对了!
(2013-04-25 09:16)
这样修改呢: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从原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延长的,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有至少三家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就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开标,不用延长开标时间。可以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08:22
还是不严谨,有漏洞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8:2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还是不严谨,有漏洞 (2013-04-26 08:22)
再改: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是从原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延长的,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议,且有至少三家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就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开标,不用延长开标时间。这样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08:57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再改: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是从原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延长的,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议,且有至少三家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就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开标,不用延长开标时间。这样呢?

 (2013-04-26 08:27) 
   还是不严谨呢! 暂不考虑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有效,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这些情形,只针对您提出的问题。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9: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是不严谨呢! 暂不考虑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有效,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这些情形,只针对您提出的问题。 (2013-04-26 08:57)
请明示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4-26 09:20
这个论坛越来越纸上谈兵了

就楼主给出的这一小部分信息根本就不能给出答案。

前面有提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操作,唯这个观点是对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09:36
      “报名”(也是您说的“出售”招标文件)时不足三家。不足三家,即有可能是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或者1、2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当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意味在原定“报名”期,没有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举例:招标公告载明1月1日至1月5日“报名”的同时“出售”招标文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载明的开标时间是1月26日(已经做出到了1月5日才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的打算),在1月1日至1月5日这段时间,出现了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的情形,即这段时间没有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延长“报名”时间段,从1月6日到1月11日,1月6日还是没有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到了1月7日才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您说,原定的开标时间是否需要改变呢?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9:5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报名”(也是您说的“出售”招标文件)时不足三家。不足三家,即有可能是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或者1、2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当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意味在原定“报名”期,没有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nb .. (2013-04-26 09:36)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指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开始的时间,而不是,真正卖出第一份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最后一天。
2、所以,1月1日至1月5日为招标文件出售期的话,开标时间最短可以是1月22日,而不是26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09:58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请看后面的跟帖,如果还不能让您有所判断,需要再说明什么你说?我会及时补充。 (2013-04-26 09:56) 
   [s:114][s:94]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09:59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指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开始的时间 .. (2013-04-26 09:55)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10:16
实际中,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而开标时间不变的事情,每天都在上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10:5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千辛万苦”,帮您把相关帖子找出来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34(2011年的帖子,咱俩都还没有加入社区)
    链接帖子中11楼的观点与本贴6楼、29楼的观点是一致,当然不敢说是正确的,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11:09
     说句自以为是的话,“严谨”无处不在!
        让我们都养成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共勉!
            keep walking! [s:8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11:11
[s:115][s:108][s:96]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12:04
人生最最痛苦的事情,不是人活着钱没了。而是,一个问题讨论来讨论去,却没有一个最终的答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6 12:09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人生最最痛苦的事情,不是人活着钱没了。而是,一个问题讨论来讨论去,却没有一个最终的答案。 (2013-04-26 12:0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87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4-28 08:15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呵呵;客气了,我也是去年4月17日第一天接触这个行业,以前只听说过招投标这几个字而已。千万别称我为前辈,会让很多人笑话的。工作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这边对招投标知识了解匮乏的原因,造成很多该出现的、不该出现的问题,接二连三的发生。所以,我发疑问帖多一些,遇到的犄角 .. (2013-04-26 08:06)
越是犄角旮旯的事越能反应一种处理能力。
共勉。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3-4-28 12:03
仅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开标时间可以不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8 12:15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仅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开标时间可以不变。
   若碰到29楼提到的情形,您认为是否改变原定的开标时间呢?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7 09:0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2013-04-26 09:59)
看后的观点: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
3、从招标文件售卖期最后一天算起。
应该没有第四种可能吧。
我们用排除法:
1、根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日”,不难推断出第三种可能不存在吧。(认为存在的,只是因为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而采取的保全策略。)
2、一般情况下,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时间,为什么是,有专门的帖子请自行查询)。那么我们既然不能提前确定招标文件是在售卖期中的那一天售出的,又如何确定开标时间呢?反过来,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难以确定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来推算开标时间吧。因此,我们排除第一种可能。
3、简单点吧,排除完了,就剩第一个了。具体说,按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做法)就是第一种可能了。
最后想说,如果我们的讨论,不能给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方向,我们讨论来讨论去,又有什么意义呢?不建议做无谓的探讨,让原本清晰的操作,又变的模糊起来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34&page=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7 10:56
    两个帖子,你提到了同一个问题。我就在这里回复吧
   1、从法条法理去理解,我个人认同zzj0102总版主的观点,个人在这非常佩服他学习法条的严谨和细心。社区给我最大的礼物就是让我在这里可以向很多治学严谨的前辈学习、“偷师,我从内心深处也树立一种“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的好习惯(今天我吹牛,自以为是的帖子比较多了,哈哈)
  2、您首先排除了第三种可能,即“从招标文件售卖期最后一天算起”,个人认为,招标人最应该选择这种方式(在招标公告载明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和投标截止时间)。我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934&page=5说过,这是招标人最保险的方式。
    因为招标人不清楚招标文件在发售期的第几天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但是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又要载明具体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如何是好?(其实您也想到这个问题,并由此否决了第二种可能“
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您写成了第一种可能了)

    招标人保险起见,以发售期(招标公告明确发售期的情形)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来明确投标截至时间,以保证不违反招法的规定。

   当发售期最后一天都没有“发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或者不足三份,这属于我在之前提到的另一个极端的情形了,可看看前面跟帖。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来明确投标截止时间
(针对: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不一定是20天啊,超过20天即可以哈。),以保证招标不违法且招标公告明确、完整!

    这不属于无谓的探讨!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陈小敏    时间: 2013-5-7 11:24
个人认为,是可以发布延期公告的,但是延期公告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如果是因为文件的条款设置苛刻不合理导致的不足3家,延长报名期也是没有用的。这时则应修改条款再重新发布公告。

对于是否需要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得看具体情况。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最少20日即可。但是,为了合情合理,还必须有合适的时间让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答疑问题,即保证招标文件的发售可以使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前15日提出问题。故我觉得,如果LZ原先设的开标时间较宽裕,可以不延长开标时间,如果本来就对开标时间算得很紧,就必须延长开标时间。
[s:125] [s:125] [s:125]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7 14:57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看后的观点: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 .. (2013-05-07 09:02)
现在想想,利用排除法,排除第三条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容我再行考虑。另外,最后的观点,也需要清晰:在探讨严谨同时,更需要实际操作可行的方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7 15:01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现在想想,利用排除法,排除第三条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容我再行考虑。 (2013-05-07 14:57) 
看看43楼的分析吧
作者: 江苏策诚    时间: 2013-6-10 15:20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延长,那么答疑、补疑书时间必然就会延长,如果出现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情况。那么15天显然是不够的。开标时间不需要提前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6-10 17:37
因为发出了招标公告中载明发售时间和开标时间,相当与给予相对人一个承诺,如有变更应当再次公告,由于是一个新的公告,标书发布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否应按法规以重新确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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