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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投标保证金可以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2:46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投标保证金可以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3款在修改前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而修改后变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4-2 12:50
很重要的修改,精华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3:00
这其实也是画蛇添足!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 13:02
其实也可以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委托关系,反正要退利息,给谁都一样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3:07
这加精显得说服力不够呢!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3:38
如果将这种改变仅仅理解为招标代理机构增加为一种“物”的接收人,那么这种改变确实是很细微甚至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实际操作中已经有不少项目已经如此。
但如果将这种改变理解为招标代理机构由此成为某种权利的受益人,则会引起很多操作上的变化,如采用保函时,抬头可直接写招标代理机构而不写招标人,但以前这是不可以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4:04
这修改,明显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嘛!
                 这修改有多重要?[s:6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14:0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修改,明显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嘛!
                 这修改有多重要?[s:69]
      (2013-04-02 14:04)
   若紧扣字眼,实操中还不好弄呢!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4-2 15:47
只能说是考虑得跟全面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代理单位就由依有据了。当然招标代理单位不一定想接收投标保证金,但有时招标人不想接收,招标代理单位就不得不接收了。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13-4-2 17:17
这个怎么改也没什么用,地方都要求缴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至于退不退利息,这个就不好说了~~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4-2 17:46
实际中也是这么做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在财政部门备案),专门用于存放保证金,实行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三方监管。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4-2 19:35
“废标”改成了“否决投标”,这点觉的很有意义![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 19:58
更加说明交易中心没有权利收投标保证金。
作者: yangzl    时间: 2013-4-3 09:53
那交易中心已经快转变成监督角色[s:78]
作者: liuc    时间: 2013-4-8 09:43
实际操作不是这么做么?没参加过工程招标,但是政府货物采购投标保证金是随投标文件一起交给代理的。
作者: zhaoxianlin    时间: 2013-4-8 10:58
招标金额交给谁,到不是重要的。关键是如果中标单位违约,根据招标文件保证金不再退回。这时候保证金怎么办。才是重点。因为中标单位违约,很多情况只有保证金可以用来补偿损失。关键是保证金补偿谁的损失,改怎么分配,法律并没有规定。会出现招标人的负责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私下运作,亏了招标人。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4-9 15:01
感觉改不改没有什么意义。没改前有时甲方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没有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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