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上限仍然为80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2:41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上限仍然为80万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很多人对施工标的解读是取消了80万元的上限。可9部委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修改很明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4-2 1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条例并未做此限制,而且在发改委领导解释条例此处是不受80万限制的,此令做此限制又回到了原点。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4-2 16:12
这个应该没错的,根据法的效力层次原理。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其他。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大于9部委第23号令。

就这一问题而言,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9部委第23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其实并无冲突,两个都要遵守。9部委第23号令是更细化的规定,就比如依法必须招标的金额限制,施工类发改委规定不少于200万,市里规定不少于100万,区里规定30万,其实是不冲突的。

反过来说,如果9部委第23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那就存在一种冲突的可能。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 16:37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这个应该没错的,根据法的效力层次原理。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法律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其他。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大于9部委第23号令。

就这一问题而言,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9部委第23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 (2013-04-02 16:12)
不冲突?不知道怎么理解的。
如果一个一亿的房建项目(预算),多少保证金合适呢?200万?80万?
我们这里可以要求200万。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4-2 16:56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不冲突?不知道怎么理解的。
如果一个一亿的房建项目(预算),多少保证金合适呢?200万?80万?
我们这里可以要求200万。 (2013-04-02 16:37)
如果属于9部委第23号令的管辖范围,不能超过80万,也不能超过2%;如果不属于,又没有其他的规定,2%。
作者: qingfeng0784    时间: 2013-4-2 17:02
请专家给出最权威的解释!这个问题确实有些绕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 17:04
业内一直有建议提高这个80万,物价上涨,项目标的越来越大,看来是木有采纳。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 17:24
是啊;,大的项目,80万的保证金,转换成违约金时,违约成本太少啊;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 19:03
应该以2%为准,没有上限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3-4-3 08:20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条例并未做此限制,而且在发改委领导解 .. (2013-04-02 12:54)
我们在宣贯的时候,也是这么解释的,看来,是走回头路了。

大的项目,80万的保证金,转换成违约金时,违约成本太少==确实如此,我们就碰到第一名和第二名中标金额相差上千万,第一名放弃中标的情况的。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3 08:42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如果属于9部委第23号令的管辖范围,不能超过80万,如果不属于,又没有其他的规定,2%。 (2013-04-02 16:56)
23号令凌驾于条例之上?他是法律吗?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4-3 09:18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23号令凌驾于条例之上?他是法律吗? (2013-04-03 08:42)
再次解释:没有凌驾在法律之上。它并没有跟条例冲突。它是不违反条例的范围内,对保证金金额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就比如说条例是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对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我在3楼已经解释过这个了,涉及到效力层次问题。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3 10:21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再次解释:没有凌驾在法律之上。它并没有跟条例冲突。它是不违反条例的范围内,对保证金金额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就比如说条例是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对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 (2013-04-03 09:18)
怎么不冲突?怎么理解都冲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1:5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639&fpage=2
看看这帖子有没有帮助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4-3 13:00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怎么不冲突?怎么理解都冲突。 (2013-04-03 10:21)
看下楼下学兄链接的帖子吧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3 13:16
老早就看过了,没说服力。
违反了上位法,还堂而皇之的说没冲突。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4-3 14:46
以数学定义来分析: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句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做了很大限制。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0页第二段有专门论述: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尽管投标人不履行投标义务时,招标人将至少能够获得相当于投标保证金的经济补偿,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但在实践中,因为追索程序耗时费力,加之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较为困难,招标人往往畏难而退。有鉴于此,对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相对于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小,则不足以约束其投标行为。例如,投标人出于某种企图,恶意低于成本投标,如果中标后面临的亏损大大高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宁可牺牲其投标保证金,也要尝试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拒绝签订合同,从而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这也是部分招标人建议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实行因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因素而异的差别化政策。
    所以无论从数学上分析还是条例释义的本意都是取消80万限制。
招标师之家>献给2012参加招标师考试的朋友们——条例释义WORD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5:53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老早就看过了,没说服力。
违反了上位法,还堂而皇之的说没冲突。
   先看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思考,按照您的思路,下面这些下位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与上位法有冲突
  1、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法》(第23条):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没有前提条件)
    《实施条例》(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须在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有前提条件,影响了,才......)
  2、关于资格审查
   《招法》(第18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言下之意:招标人自行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实施条例》(第18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言下之意:对于第三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自行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作者: 隰苌楚    时间: 2013-4-3 16:37
我也认为80万上限与《条例》没有冲突。要了解什么是与上位法冲突,直观地理解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就同一事项规定不致。但是《条例》只规定了2%的比例上限,并未规定固定额上限,那下位法显然可以在上位法未予规定或虽规定而未细化的地方进行规定或细化。

理解法律法规还不能仅就一款进行单独地理解,有人担心80万的上限规定可能导致投标人违约成本降低,因为大项目第一、二名中标候选人差价都不止这个数。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修改后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这就可以避免第一名放弃中标由第二替补,然后第二名以超过80万的好处费补偿第一名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从而让招标人受损之类的黑交易。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3 16:5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先看两个问题,我们一起思考,按照您的思路,下面这些下位法的规定到底有没有与上位法有冲突。
  1、关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法》(第23条):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没有前提条件 .. (2013-04-03 15:53)
这个也违反了,我也没说他没违反吧?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3 16:51
标题: 回 隰苌楚 的帖子
隰苌楚:我也认为80万上限与《条例》没有冲突。要了解什么是与上位法冲突,直观地理解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就同一事项规定不致。但是《条例》只规定了2%的比例上限,并未规定固定额上限,那下位法显然可以在上位法未予规定或虽规定而未细化的地方进行规定或细化。

理解法律法规还不能仅就 .. (2013-04-03 16:37)
好好理解一下,怎么可能不冲突。
都在说招标代理都是走程序,没什么技术含量,现在看来,人家说的有道理。
连这个都不能理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6:54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这个也违反了,我也没说他没违反吧?
  您的意思,17楼提到的两个问题,下位法的规定都与上位法有冲突,对吗?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4-3 17:05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怎么不冲突?怎么理解都冲突。 (2013-04-03 10:21)
嗯,如果仔细分析,应该是没有冲突的,条例规定是不高于2%,这是个上限,其他部委规章又确定了一个上限,就象23号文中“最高不超过80万元”。从外延上讲,肯定是条例的外延金额大。
这么举个例子吧。如果是一个1亿元的工程项目,条例的规定是不高于2%,最高是200万的保金,如果是收取80万元违法吗?肯定不违法啊,金额越少越不违法啊,所以两者并不冲突。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4-3 17:13
但虽然两法条文并不冲突,但个人认为23号令的定义的上限80万元欠妥。还是举个例子,一个60亿的工程施工项目,如果只是收最高80万的保证金,围标的成本不过千万元,10家才800万,如果去掉这个80万的上限,可能就会少一些围标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4-3 18:26
应该以2%为准,没有上限 ,发改委明显违反条例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4-7 09:20
这里面还是有些问题的。我刚刚看了实施条例的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发改委的23令修改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上线,但没有相应的违反规定的罚则。比如一项工程1亿元,按条例规定最高可以收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按23令只能收80万元,在实施中业主要求收150万元保证金,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投标人提出违反发改委23令,如何进行处理?
作者: lanzhouz001    时间: 2013-6-4 18:12
常常问自己:生活是什么?
作者: jinhaixia    时间: 2013-6-5 14:26
别扯淡这些没用的,你就告诉我,一个亿的项目,招标人要求提供150万的保证金,是否违法或者违规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