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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怎么分? [打印本页]

作者: p_q    时间: 2013-3-22 11:42
标题: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怎么分?
投标人在开标会结束后,放弃投标资格,保证金将被没收,这个没有疑义。

但是这个保证金应该补偿谁,法律是否有规定?假如合同里也没有明确,是否应该默认补偿给招标人?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2 13:03
这钱是招标人的,不存在代理机构去分钱的问题。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22 13:18
同意楼上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2 13:32
注意:现在,不叫没收;而是“不予返还”。

关于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似乎没有明确规定。

早年,在机电设备进口招标时,原国家经委发过1986-390号文。规定如下:(见扫描图)

原国家经委 投标保证金使用 1.jpg

原国家经委 投标保证金使用 2.jpg

现在不执行这个文件了。情况仅供参考。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3-22 14:41
一向只说没收投标保证金,怎么处理还真没听说,应该是招标人没收吧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3-22 15:23
[s:33]  [s:33]  [s:33]  [s:33]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3-22 15:41
不会有招标代理的份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3-22 21:41

通常按3楼所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平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3-22 21:48
俺还真没有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一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被发现虚假投标,招标人要其放弃投标,是我承诺保证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人家才出的放弃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2 22:1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俺还真没有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一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被发现虚假投标,招标人要其放弃投标,是我承诺保证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人家才出的放弃函。
      社区讨论过,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规定若投标人被认定虚假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文件能不能规定,若发现投标人虚假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这,恰好看到版主提到这个问题,我也想听听版主当初是怎么定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2 23:33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通常按3楼所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平分。。
    一分钱都不给招标代理也是合法合理的!平分?想当然了吧!
作者: wbtsx    时间: 2013-3-23 10:46
一般如果是国有投资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上缴财政部门。非国有的应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招标人利益的,代理机构不能分成!!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3-23 11:02
赞同给招标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3-23 21:34
应该利益归招标人,虚假投标的投标文件无效,但未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3-3-24 19:54
据早年培训老师说:正常情况下:最低价与次低价在数理统计上相差2%,故投标保证金定为****2%,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
作者: qq2718883538    时间: 2013-3-25 08:54
要是虚假投标好像直接非标吧,还要罚款,1到3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是不是,怎么越看越乱?各个地方不一样?
一般开标后就没有退出投标的了吧?脑子缺?投标人脑子缺开标了还退标?
作者: p_q    时间: 2013-3-25 12:00
报价报低了,招标文件要买三套,投标人以为是两套,算算还是放弃资格比较划算。
作者: tsghcn    时间: 2013-3-25 14:55
一般情况是,招标人和代理商议平分;如果因此,招标人蒙受经济损失,就该全部补偿给业主。
但在财务票据如何处理还是很头疼的事。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3-25 14:58
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3-3-25 15:56
标题: 回 sth8995 的帖子
sth8995:据早年培训老师说:正常情况下:最低价与次低价在数理统计上相差2%,故投标保证金定为****2%,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 (2013-03-24 19:54) 
学习了,原来这个都不是随意定的,都是有数量统计支撑的啊。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3-28 12:01
可以参考湖南出的一个文件,没收的保证金上缴财政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2-24 16:07
既然投标保证金是减少投标人的损失的,不退还应给招标人,至于代理的损失应招标人出吧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4 16:52
关代理机构啥事,要补偿也是补偿给招标人,所有的风险都是招标人承担的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3-12-25 09:24
是招标人没收!如果招标失败这笔费用中有用于补偿招标代理的损失!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5 10:15
投标保证金的计算来源:最低价与次低价在数理统计上相差2%,故投标保证金定为****2%,以补偿招标人的损失。
这么说的话,肯定应该归招标人了,但是如果没有中标人了,那招标代理结构就白忙活了不成?谁来补偿下代理机构?费用从哪儿出?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12-25 11:05
1,同意22楼说法,不予归还的保证金关代理机构啥事。查询了法律上关系代理关系的解释,其中特征之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所有的风险和责任都在我这里,现在我遭受损失了,得到的补偿(投标保证金)你还要分一半?有这种事情?我还要付给你代理费的噢。
2 ,20楼说归财政,不认同。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是由招标人承担的,那投标保证金如果不予归还,也应该是招标人的。如果招标人本身就是政府机关等,那也得是先归招标人,至于招标人再上缴财政,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了。
3,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请注意主语是招标人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3-12-25 14:32
呵呵,别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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