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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省一规章里有这样一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20 17:00
标题: 江西省一规章里有这样一条款……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省重点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材料等有关资料密封后保存,在投诉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
大家的看法是……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3-20 17:07
这应该特指省重点项目吧?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3-3-20 18:19
没有违法。相反,还应该鼓励。
作者: makergege    时间: 2013-3-20 19:20
政府身上的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3-20 19:52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充分放大到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s:90] ,暂停了招标人或招标监管部门的复查工作,有可能变相延长确定中标人的时间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3-20 20:55
现在的会计移交时要列出详细清单,并逐一清点移交账本、凭证、现金、有价证劵等。据说,七八十年代会计移交时,将所有的凭证、账本等用张报纸包裹起来密封,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等在封口处签上字,除非必要时、各方在场,否则不得随意拆封。江西省的这一规定与后者的做法相似!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3-21 08:10
目前我们省内多个地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3-21 08:10
倒是可以减少投诉。
作者: srzfcgzx    时间: 2013-3-21 08:46
很简单,出台这种规定是不得已而为之。目前的法律太不完善,而且专家,中介代理权责不符,只好先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1 09:25
不能说违法,但也不能说非常合理,特别是没有招标人参与评标(就算有,也仅仅是个体而已)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是有权利去做个预判断的。若全部资料都看不到,等于间接“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21 12:51
一般对评标结果提出来的投诉和质疑,多少都会牵涉到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资料。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封”,那如何取证?“擅自拆封”怎么认定?以怎样的形式拆封才不算是“擅自拆封”?若召集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而拆封,算不算“擅自拆封”?评标委员会应该不算是“单位和个人”之列……我认为,这一条还需要很多完善的地方。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21 16:10
层层被套,死也要死在牢里,殊不知,解铃还须系铃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21 16:50
使俺想起病人住院的病例,出院时各方守着密封,有官司了再到法院拆。很多案例都是到投诉时发现病例让医院给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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