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广庆: 关于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的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我完全赞成hatan719先生的看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只有两种定标可能:
其一,招标人授权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直接确定中标 .. (2013-03-19 11:36)
yqye: 这里一个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开招标项目,业主想选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代理说不行。 (2013-03-18 20:59)
学以致用: 一、就标题而言,当然“有”,但是”不是随便有”。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属于候选人,当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这理解是”有“。“不是随便有”的原因是,招标人有权利也只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权利。
.. (2013-03-19 10:44)
学以致用: 一、就标题而言,当然“有”,但是”不是随便有”。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属于候选人,当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这理解是”有“。“不是随便有”的原因是,招标人有权利也只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权利。
.. (2013-03-19 10:44)
学以致用: 对于第55条,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第二句话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改为“中标人”这样才更加严谨!
(2013-08-28 13:59)
liuhaisang:三、对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我个人对上述提法有不同看法:
《实施条例》比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人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即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不一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 .. (2013-08-29 09:39)
liuhaisang:
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为前者针对确定中标后放弃,后者是在确定中标钱放弃,例如在公示期间就放弃
hetan719: 先避开可不可以,不如先讨论合不合理。
招标人为何想要确实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是凭主观喜好,我觉得应该断了这个想头,因为这不符合“三公”原则。如果招标人这样的选择是有充分的理由,或是说明确具体的标准,那么为何不把这些理由或标准融入于评标方法和标准 .. (2013-03-1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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