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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湖救急~!关于兼投不兼中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2:39
标题: 江湖救急~!关于兼投不兼中的问题
有一个工程项目,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
可是监督在审文件时说613号文规定,不允许出现兼投不兼中
我查阅了613号文发现只有一条“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请问兼投不兼中是属于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3-12 12:48
我也反对这样的规定,只要公司有能力承担,中几个都可以。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3:0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也反对这样的规定,只要公司有能力承担,中几个都可以。 (2013-03-12 12:48)
监督说,613号文规定不允许出现兼投不兼中,意思和您的意思是一样的,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可以都中,我想问的是,第二十四条是这样的意思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3-12 14:22
兼投不兼中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实践中,若只划分成2个标段且允许兼投兼中,那么,评审起来没有问题,而且,可以通过构建总价矩阵来迅速判定(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102页)。
但若划分成多个标段,允许兼投兼中,那么有的投A、B,有的投B、C,你怎么比较。
反之,兼投不兼中,不管是划分成几个标段,都没有问题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3-12 15:39
用二十四条说还是有些牵强,招标人也是依据实际情况才这样定的,我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招标结果也得满足制定招标方案的意愿吧。我们这里监督从没有说过这样的问题
作者: wu0uw 时间: 2013-3-12 15:51
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是一个法律文件。评标时不能变更的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3-12 16:02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这条跟不允许“兼投不兼中”完全能挂上勾吗?每个标段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啊。
如果真的是为了工期或其它利于实际工作所需,有什么不可以把“可以兼投但不兼中”的规定放在招标文件中?
这个好比我们政府采购中的定点招标,可以定好几个中标人。这个定标规则是招标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需要在招标文件里事先约定而已。
当然,实际工作中分标段而不得兼中更多是招标人因为摆不平而做的妥协!这个另当别论。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7:14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兼投不兼中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实践中,若只划分成2个标段且允许兼投兼中,那么,评审起来没有问题,而且,可以通过构建总价矩阵来迅速判定(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102页)。
但若划分成多个标段,允许兼投兼中,那么有的投A、B,有的投B、C,你 .. (2013-03-12 14:22)
谢谢您的评论,现在监督方认为甲方的作为就是违反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就是以兼投不兼中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头疼了·····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7:25
标题: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用二十四条说还是有些牵强,招标人也是依据实际情况才这样定的,我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招标结果也得满足制定招标方案的意愿吧。我们这里监督从没有说过这样的问题 (2013-03-12 15:39)
谢谢您的评论,我们也是感觉很牵强,但是又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兼投不兼中”的规定,不存在限制和排斥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7:34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这条跟不允许“兼投不兼中”完全能挂上勾吗?每个标段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啊。
.. (2013-03-12 16:02)
对啊,我们也是这样解释的,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中标人,而合理的划分标段可以成就好几个中标人,哪里来的限制和排斥啊,可监督还是不认可这个说法
这个项目确实是工期太紧····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3-12 17:37
标题: 回 wu0uw 的帖子
wu0uw: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按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是一个法律文件。评标时不能变更的了! (2013-03-12 15:51)
现在因为兼投不兼中的问题,还没有定文件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12 17:50
某些项目,业主为了防止某一家中标人同时承接大部分标段或项目,容易出现误工或垄断,会增加合同履行风险,为不影响整体项目的执行效果合同,不得已会采取这种做法。
尤其是外包服务型项目,如大学城的学生餐厅供餐服务,都是某一家经营的话,容易出现问题。
作者: aaxx 时间: 2013-3-13 09:27
这个问题根本上是招标人自己瞎鼓捣出来的,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怕工期紧的问题是投标人应该考虑的事情。我的工期要求都写在招标文件上呢,投标人有能力,凭什么不能多投多中。如果做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认为招标办的处理没有问题。
应该用招投标法的这条: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一个投标人多个标段都满足以上之一,不许其中标,如何能满足以上“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而且,如果几个标段涉及交叉施工的,同一中标人恐怕比不同中标人之间协调起来更有利吧?
当然,以上只是说理论,其实真实情况就像6楼说的:是招标人因为摆不平而做的妥协。
个人所见,欢迎开喷。。[s:58]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13 13:45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这个问题根本上是招标人自己瞎鼓捣出来的,甲方怕工期太紧,文件中让要求兼投不兼中。怕工期紧的问题是投标人应该考虑的事情。我的工期要求都写在招标文件上呢,投标人有能力,凭什么不能多投多中。如果做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 .. (2013-03-13 09:27)
招标文件规定了兼投不兼中,那么还能满足中标人的条件吗?还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或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兼投不兼中是招标人最重要的一个要求。而且对于所有的投标人来说是一样的,不存在歧视。在施工中,工程协调的难度,和几个标段是否由同一家施工单位来承担,没有必然联系。
作者: aaxx 时间: 2013-3-13 15:01
招标文件规定了兼投不兼中本来就不符合第四十一条的精神: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我没有说这个规定歧视投标人,这不是歧视投标人的问题,是不符合招投标法中中标人中标的规定,“应当”
投标人有这个实力和能力,凭什么不让中?至于说到协调的问题,呵呵,我就不说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13 16:42
我觉得说的够明白了,规定了兼投不兼中后,已经不符合那两个条件之一了。
作者: aaxx 时间: 2013-3-14 10:28
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是不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如果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中标有效?规定了如果投标人少于三家依然中标有效。已经不符合: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14 10:32
招标人采用兼投不兼中的方式划分标段一般有三个主要原因:
1.工期紧、赶进度;
2.一个组群几家施工企业分,对几家施工单位来讲有相互促进、比优质的作用,业主有比较时便于管理;
3.关系协调。
第3条原因有时就是主要原因。但除第3条外,确实有上两种可能性,所以是否采用还是可不可以采用,需要具体项目具体解决。不能一概而论。
监督机构的这条理由有些牵强。
如果仅仅因为工期紧,可以采取投标人必须要求配备两套项目经理班子、两套施工机械(个别设备可以一套时要有计划时间安排)的方法。有能力为每个标段配两套的就是有实力的,按统一的评审标准评出最优,如果都是他,那么就是他了,不管是不是一个投标人。
作者: aaxx 时间: 2013-3-14 10:57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2411
找到一段唐广庆的说法,我的看法和他基本相近。表达能力差点。。。[s:58]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3-14 11:01
不能说分标就是为了分肥肉,体面一点就是保证开工同时,竣工同时,只要兼投的投标人能够同时派驻两套或以上的班子,机械设备和材料供应,就可以同时兼中几个标。
退一万步讲,限制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是明显的限制潜在投标人进行竞标竞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3-14 16:29
楼主的问题实质上是评标的目的和评标的重点,其实评标的重点是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完成项目,如何定标对招标人最为有利。这两点才是招标的本质和精髓,只有达到了这两个目的招标才算有意义,招标人才会说招标是有用的。而我们现在的招标环境,即便是有人有此心,也难达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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