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委员会的定标结果不服能起诉吗? |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问:一工程投标,某投标人已被宣布中标,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发现该投标人的标前说明的报价打字因疏漏少一个万字。但在规定格式的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壹百万元(100万元)。大小写均正确。而且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着各投标人,公证人,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人公开宣读的报价也为100万元,且该投标人根据程序的规定已 签字确认了100万元的投标报价。招标监督机构以“同一投标文件中出现二个报价,且未书面申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做无效标书处理”的规定否决了中标结果,宣布另一投标人为中标人。该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释义中说明“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和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提出申诉认为打字错误应允许投标人补正而不能做无效标书处理。但招投标监督机构不予采纳。有一点要说明的是:该投标人在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为第一名,企业业绩和信誉分也为第一。 请问:1、招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否决了评标委员会的定标结果,投标人不服的,能否向法院起诉?2、如能起诉,能否胜诉?恳请不吝赐教!谢谢! 答: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中标。即通过诉讼确认你与招标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你提交标书,是发出要约;对方决标,确定你中标,是承诺。承诺通常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对方通知你中标时,你与招标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合同的无效或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招投标监督机构否认你的中标的理由是与你所述事实不相符的,且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依你所述事实,你可以胜讼。(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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