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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打印本页]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2-28 22:36
标题: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请大家探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余3家,但在评标过程中,有多家投标单位被废标,导致最后剩下的投标人只有2家,这种情况下可否继续进行评审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谢谢大家。可以的话,请说明理由并摘录相关文件说明。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8 22:52
这个一般都可以继续的,就算只有一家都可以,前提是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投标仍具有竞争性。
具体的法律法规可多了,比如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了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意思就是说,若认为不缺乏竞争,可以不否决投标,接着评标。
其它的我就不一一列出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8 23:14
  基本同意沙发的观点,但有一种情况应当注意: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活动就不应当继续了。

  相关讨论参见如下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015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 07:53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版主说的有道理,学习了,不过为了防止这种意外情况,可以视情况在招标文件里将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设为1-3名,避免因没有意义的重新招标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1 09:32
我说过多次,有一个概念需要澄清:什么是“有效标”!

在原国家经委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写道:


【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的定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既然,已经被成为正式的投标人了,标书也在开标时当众宣读了,怎么能说,不是“有效标”?

人们所指的,实际上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即“合格标”。

这样的投标,只要的有竞争力的,就应该被选择为中标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1 11:51
标题: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为了防止这种意外情况,可以视情况在招标文件里将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设为1-3名,避免因没有意义的重新招标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2013-03-01 07:53)
恩,有道理。个人也倾向于这么规定。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3-1 12:11
谢谢大家,受益匪浅!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3-1 15:16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1 16:04
  政府采购法体系的废标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废标概念有所不同。

  采购法体系的废标,是指本次招标活动作废,应当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法体系的废标,是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书被废弃,失去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的资格。

  请各位坛友们注意区分。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3-3-1 16:10
同意gzztitc 老师的意见,有效标应该是政府采购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系列下的项目要求的应仅仅是开标时投标人满足三家及以上要求即可。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3-3 17:38
关于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时处理的问题
  
       我同意上述许多网友的意见,在评标阶段响应招标文件和有能力、有实力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千万不要否决全部投标,这对招标人不利,浪费资源!而对这些投标人也是不公正的!因为他响应招标文件,又有能力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有明显竞争),这样的投标人被否决,对他公正吗!何况通过开标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已被公开,再重新招标时,等于他的标书已被提前拆封!这对他公平吗!所以我们也应站在投标人的角度上,思考是否“合理”。

       建议: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和排序”,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智的招标人做法,是不合理的做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3.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3 18:38
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3 18:54
楼主说,【在评标过程中,有多家投标单位被废标,导致最后剩下的投标人只有2家,】,这里,“废标”涉及许多概念和内涵。实际上,可能是指的,某些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

请看国际招标网2008年曾经推出的“废标专题”。有概念篇;争议篇等。

原网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3.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3 19:00


是谁废了我的标?—拨开“废标”层层迷雾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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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3-26 ,

  “废标”系列专题出炉了,包括

               废标之概念篇、废标之法规探讨篇、废标之案例篇、废标之猫腻篇、废标之争议篇五篇。此五篇

      分别对“废标的概念”、“废标的法定情形”、“如何防范废标”、“废标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废标产生的争议”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之所以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是考虑“废标”问题的争议较大,对招投标实践也产生了诸多影响,事实上,目前大量的废标,也是导致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废标”问题,对于保证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废标”问题比较复杂,仅是概念业界还无统一说法,编者只能就相关法令和业界看法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招投标案例对“废标”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专题策划过程中,编者有幸得到高子正老师的多方帮助和指教,在此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  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思考的过程。经过对“废标”专题的整理和制作,我们对于“废标”问题及中国招标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大家看了目前的五个分专题后对“废标”有个大致的概念,对相关工作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那么就达到了我们制作此专题的初衷。
  

        当然,关于“废标”的问题,我们只能在摸索中逐步厘清,它有待读者和我们在实践和思考中进一步增进了解。  最重要的是,各法令能对“废标”概念和相关问题作统一的界定,到那时,各种关于“废标”的疑虑和问题也许会不攻自破,急切期待中国招投标法令的统一化和健全化,使大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此系列专题一定有许多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详见废标系列专题主页: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2346774.html[ 此贴被plumliu在2008-03-27 08:20重新编辑 ]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3-3 20:46
在工作中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开标)和政府采购(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机构开标)都碰到过,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余3个,但在评标阶段只要有废标的不足三家都是按照需要重新招标处理。如是工程的,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最好拿什么文件有说服力,如是政府采购的可还需要做解释呢?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3-3-4 08:04
可以进行评标!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3-5 16:5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时处理的问题
  
       我同意上述许多网友的意见,在评标阶段响应招标文件和有能力、有实力完成合同任务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千万不要否决全部投标,这 .. (2013-03-03 17:38)
专家就是专家啊,学习!
作者: johnjyt    时间: 2013-3-21 15:58
国际招标 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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