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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实际操作中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16:33
标题: 对《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实际操作中的疑惑
        当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就进入了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阶段。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合法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或文件都做过相类的规定。其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示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但一般的工程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在漫长的周期不可预见的情况很多,因此,一般的施工合同中都列入的对风险的处理方式。其中,有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举例,比较常见的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济洽商所发生的工程量,其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方和监理公司核准确认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统一调整并支付,不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扣减。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执行投标文件,无相同或类似单价或发包人不同意按类似单价执行时根据2008年《XX市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和《XX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XX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XX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和工程当期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后确定。”
        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在建工程发生重大结构变更,重大到什么程度呢?就是原来的工程和实际要建的工程完全不是一回事,面目全非了——建设规模变了,投资变了,结构形式也变了,则一定属于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那么能否按照上述方式调整价款?前提条件是原中标人仍具备履约能,也就是说还有能力继续承包这项工程,也就是说原中标人的资质、资金、项目班子配置相对变更后的项目仍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能按照上述方式调整价款,那么招标投标活动还有什么意义?因为标的已经完全不是同一个标的了。如果不能按照上述方式调整价款,那么是不是应该重新订立合同?如果订立合同是不是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也不能重新订立合同,那么是否就应该重新组织招标?原中标单位仍然可以做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已经过了一轮招标,双方一定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谁能保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呢?而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实际上工程已经在建,双方肯定已经进行过实质性谈判了,那么原中标人再去投标是不是违反这法律规定呢
        有的地方对类似情况做出了官方的规定,比如:“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这个合同变更是否就是标的、价款的实质性背离呢?
        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一段时间——当然了,本身参与招标工作时间并不长——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很可能我已经陷入了一个误区,真诚希望前辈们给予指导!先谢谢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16:37
补充:如果原中标人不能参加新的投标活动,那岂不是有背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因为理论上原中标人是经过优选后的结果。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8 16:40
等会上了公交慢慢看……[s:125]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2-28 17:23
1、《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可以细化和补充,但不能违背招文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不违背这一条,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工程变更是家常便饭,重大变更也时常发生。楼主说的这种变更是规模变了,投资变了,结构形式也变了,不是项目性质变了吧?如果真是项目性质都变了,那就麻烦大了,起码不符合规划要求,申请变更去吧。如不是性质变化,个人认为这种规模或投资的变化一般不影响中标人履约条件,可继续履约,调价方式按合同条款执行,就是结算过程有些艰辛。
个人片面分析,不全面之处请谅解。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8 17:31
1.若工程建设项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如楼主所说的“结构等巨大变更,甚至面目全非”这种情况,这时就不只是重新招标或合同变更那么简单了,可能从上到下,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批复都有重大变更,这样就已经不是一个项目了,可能得重新审批。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就算真的在合同履行的时候遇到,则可以通过对现有完成部分进行如实结算,补偿中标人损失,并解除合同。因为虽然巨大变更以后,有可能原中标人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由于变更后的项目,要求的条件和资质会产生变化,原中标人不一定是新项目的最佳合同履行者。
2.经过重大变更后,招标人必须重新获得审批,对项目重新招标,我认为此时,原中标人是可以作为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根据博弈论,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之间本来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合同本来就是为了尽可能的统一目标,当合同解除,利害干系并不大。况且,楼主自己也说了,是重大变更,工程面目全非,面对的是一个几乎全新的项目,此时并不存在多少不公平。正因为变更如此巨大,重新招标以后,面对的项目也大不相同了,方案变了,报价未知,何来对这些实质性内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过谈判?
再次声明,本人理论和实践经验都非常浅薄,有不对之处,望谅解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2-28 20:15
有的时候太深入就会转牛角尖。变更符合规定,有三方签字认可,就继续执行呗。
如果确实属于需要重新招标的,那就是新的项目了,那就可以按照新项目进行走流程,符合条件的iju可以继续参与招投标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21:57
标题: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1.若工程建设项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如楼主所说的“结构等巨大变更,甚至面目全非”这种情况,这时就不只是重新招标或合同变更那么简单了,可能从上到下,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批复都有重大变更,这样就已经不是一个项目了,可能得重新审批。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就 .. (2013-02-28 17:31) 
谢谢前辈。我会认真研读您的建议。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22:01
标题: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1.若工程建设项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如楼主所说的“结构等巨大变更,甚至面目全非”这种情况,这时就不只是重新招标或合同变更那么简单了,可能从上到下,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批复都有重大变更,这样就已经不是一个项目了,可能得重新审批。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就 .. (2013-02-28 17:31) 
谢谢您。我会认真研读您的建议。我招标知识比较浅,需要边查阅资料边思考,可能要明天才能和您讨论。谢谢您。同时谢谢所有关注这个帖子的前辈。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22:07
标题: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1、《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可以细化和补充,但不能违背招文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不违背这一条,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工程变更是家常便饭,重大变更也时常发生。楼主说的这种变更是规模变了,投资变了,结构形式也变了, .. (2013-02-28 17:23) 
谢谢您的关注。我只是个初学者,需要明天边查资料边和您讨论,谢谢您。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8 22:12
标题: 回 starnust 的帖子
starnust:有的时候太深入就会转牛角尖。变更符合规定,有三方签字认可,就继续执行呗。
如果确实属于需要重新招标的,那就是新的项目了,那就可以按照新项目进行走流程,符合条件的iju可以继续参与招投标 (2013-02-28 20:15) 
谢谢您。前辈都认为需要重新招标。有时我确实有点钻牛角尖。谢谢。另外三方签字认可是指什么?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8 23:04
我真不是“前辈”,我才接触招投标1年多一点,去年才大学毕业。其实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一起交流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3-1 10:52
关于《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本人认为楼主将两个阶段的问题,混在一起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条例》五十七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七条以及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都是指招标阶段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的规则,而变更是指合同执行期具体进行的、经常发生的问题。具体操作如下:

         1、在招标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在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之前,是不允许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由于招标投标特点决定的,因此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的投标价格,就应是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也就是签约的合同价格。

         2、在合同执行期,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实施。如果是单价合同时,由于项目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和定的实际完成量)的变化、变更、各种风险、索赔等原因,合同价格从始至终都是变化的;如果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变更(除设计变更外)、风险和索赔等因素,也会使合同承包总价改变的。这些改变的费用都是依据合同条款具体规定(是中标人投标时的报价条件),进行调整价格的!

       至于变更达到何种程度,原合同已经不适应,而必须重新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工程性质和结构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原招标项目投标时中标人选定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选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都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在这样情况下,原合同必须终止。终止这个合同,就意味着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发包人应把已完工程项目的费用支付外,还应给与承包人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承包人为工程已经购买的材料(未投入到项目中)和永久设备(未投入到项目中)的费用、补偿未完工程项目的利润、退场费等。从此可以看出终止合同时,发包人花费是比较大的,所以应特别慎重!处理完毕后,再行实施新的招标项目。

       3、如果采用重新招标时原承包人资格满足要求时,仍可以参加投标。不能因曾是承包人,就是有利害关系人,而不准投标是不对的!

       结论: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招标阶段,变更适用于合同执行期,两者不能混起来。如果工程结构变化不大,原招标项目投标时中标人选定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选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也变化不大,仅增加一部分时,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利用原合同变更条款,进行调价。如果无适用价格时,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按市场价确定新的费用。尽量不要采用终止合同办法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 11:1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嗯,支持唐老师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3-1 15:36
三方是指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3-3-1 15:4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本人认为楼主将两个阶段的问题,混在一起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条例》五十七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七条以及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九条等规定,都是指 .. (2013-03-01 10:52)
唐老师答复的第3点,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个人认为工程变更后如果原承包人(即中标人)的资格能满足变更后工程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重新招标。如果原承包人的资格不满足要求,则重新招标寻找承包人,但原承包人因资格不够就不能参加投标了。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3-1 16:03
结构变更是否可看做是设计变更?我在网上找了一点相关资料供你参考,希望能有帮助。
设计变更会影响投资计划。那么,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 16:13
标题: 回 草珊瑚西瓜霜 的帖子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重新审批或核准后的项目就已经不是同一个项目了,是不是可以不重新招标而直接和原承包人签订合同,已经不是招标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了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3-1 17:02
标题: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唐老师答复的第3点,关于重新招标的问题,个人认为工程变更后如果原承包人(即中标人)的资格能满足变更后工程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重新招标。如果原承包人的资格不满足要求,则重新招标寻找承包人,但原承包人因资格不够就不能参加投标了。 (2013-03-01 15:43) 
不认同你如此肯定的观点,工程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要看工程变更的程度,举个特例:政府资金要盖的商品房,正在做基础时,甲方因各种原因改变初衷,要改建为办公楼,如此的工程变更是新项目了,就算原来的中标单位亦具备施工资质,也必须要重新招标。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3-1 21:32
再谈《条例》五十七条与合同变更的问题
  Yang503503先生,我与你的意见是一致。我在我发表的意见中2点,就是与你的意见相同。而3点我只是讲:如果采用重新招标时,只要原承包人资格,也是可以参加投标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1.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3-1 22:07
感谢各位前辈。谢谢。我在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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