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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规p138的一处错误之处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3-2-25 16:18
标题: 法规p138的一处错误之处
法规2012版教材p138正数第9行,“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实际上是行政监察法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
但是内容也不对,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
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的;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3-2-25 16:21
降职的处分,早就没有这种处分了
作者: yt忧蓝    时间: 2013-2-26 10:13
哥哥,看的真仔细!!学习一下~~~~[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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