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 同 | (1)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目的合法; (4)形式要件。 | 自成立时有效 | |
无效合同 | 欺诈、胁迫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 自成立时无效 |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可撤消合 | 欺诈、胁迫的 | 未撤消:自始有效 被撤消:自始无效 | |
乘人之危的 | |||
重大误解的 | |||
显失公平的 | |||
效力待定合同 | 限制/无民事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 纯获利益的 | 有效 |
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 |||
其他 | 效力待定 | ||
无权代理合同 | 表见代理的 | 有效 | |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 无效 | ||
其他 | 效力待定 | ||
无权处分合同 |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 | 有效 | |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 |||
其他 | 效力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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