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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inbow    时间: 2006-11-15 09:43
标题: [求助]
招标代理公司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了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签订合同,但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推迟签订合同的日期,此时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且当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提出质疑说30日内中标人未签订合同,应由第二名的来签订,该质疑是否成立,且如何解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15 09:53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15 09:55
13号令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
(五)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的;
(六)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
(七)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作者: Rainbow    时间: 2006-11-15 09:59
楼上的解释我不是很明确,首先我说的情况如果不是政府采购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且政府采购法中说明的是采购人单方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而情况是中标人与招标人双方都想推迟签订的时间,此时是否违法?
作者: Rainbow    时间: 2006-11-15 10:04
而现在的问题是,中标人与招标人并不是不想签订合同,只是推迟签订合同的日期,如果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质疑,此时有如何解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15 10:48
如果没有主观部门约束,而且是双方自愿,可以商定签署合同的日期。
但是应该在投标有效期内,否则投标就没有约束力了。
作者: Rainbow    时间: 2006-11-15 10:56
如楼上所说,双方自愿推迟签订合同的日期,且在投标有效期内,但这与招投标法规定的30日相违背啊。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质疑如何解释?关键就在于第二个投标人的质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15 12:37
最初由 Rainbow 发表
[B]如楼上所说,双方自愿推迟签订合同的日期,且在投标有效期内,但这与招投标法规定的30日相违背啊。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质疑如何解释?关键就在于第二个投标人的质疑。 [/B]

你应该了解为什么不能立即签定合同。
或者你也可以不管他,只要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推后就可以了。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6-11-15 13:18
这种情况,质疑有点没道理.是否有其他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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