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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3-2-20 16:45
标题: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3-2-20 16:47
抢个沙发,慢慢说。呵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20 17:27
楼主注意不断总结,这个办法好 !

但是,是否全面 ?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我提示:起码有两点需要总结的:

1)保证金的形式;

2)保证金的数量要求?

望楼主进一步补充 !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2-21 08:50
[s:56]
作者: dicmartin    时间: 2013-2-21 10:26
1)    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保函等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才有义务提交,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2)保证金的数量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2-21 10:35
同意楼上关于保证金的数量要求,毕竟给承建商的资金压力会小些。
关于保证金的形式,我以一个担保公司的人来说,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这类保函的出具率是非常高的(全国),因为如果承建商选择用现金支票等形式,会给其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而出具保函则只需要部分保证金,甚至有些还可以免保,压力相对较小,并且效果也是一样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1 18:03
关于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本人同意以上各位老师的补充意见,并再补充一些如下:

        1、关于履约担保(一般不称为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供应商或制造商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用于补偿!其担保期限是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不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之前一直有效。待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之所以称为“履约担保”是因为它有两种形式,即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其额度在国际上是:属于发展中国家均采用履约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10%(我国采用5%~10%),如果是发达国家由自己自行决定(我在美国阿拉斯加州投一个水电站项目,规定要提交合同价100%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的30%,履约担保书是指社会上担保公司或证劵公司或企业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在承包人破产后,无力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接受项目,用担保书的额度继续完成合同任务,待把钱用完而项目仍未完成时,担保人责任已经承担。再把剩余项目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解决;如果用担保书额度的50%(即合同价的15%)完成了剩余合同任务,其剩余的担保金,属担保人所有。因此保证度较低,所以额度为合同价的30%。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履约担保期直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止。在承包商受到工程师(监理)签发的履约证书(缺陷责任通知期期满,且除财务方面问题外,合同中的工程和缺陷等义务,都已经完成),业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之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3、履约担保金额的额度较大,不宜使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现金,应使用履约银行保函(无条件银行保函)。国际上八十年代时,使用银行保函手续费,是每年交纳保函额度0.9~1.0%。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1.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22 17:21
关于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问题的跟帖20130222

首先,有个概念应该澄清:

业内著名专家何红锋(南开大学教授,首届招标师考试培训教材《案例》一科的主编)曾经说:(我转发过多次,再转发一遍):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这样,在工程和设备招标方面,一般强调的是“金”,所以,要求银行汇款和转帐的方式比较多,而且,强调在开标前“到帐”。

而国际招标,强调的是“保证”,是“担保”;因此,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比较普遍。

对于“2%”,也有不少理解上的问题。这里不多说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5 11:06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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