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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游客    时间: 2006-11-14 10:43
标题: [求助]
我公司代理的一服务器招标项目中,公示结束后,中标方与业主因投标文件中设备服务问题的费用未达成一致(投标文件中只模糊写服务费2万元,未注明是制造商服务还是代理商服务,而招标交流时中标方承诺是制造商服务,但未写书面承诺,签订合同时业主要求制造商服务,中标方说要加价20万元才能让制造商服务),导致迟迟不能签订合同,双方互不让步,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是否有规定,必须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才能签订合同,
   网上公示后直接与业主谈合同不妥吗?   招标机构有什么责任吗?

   如果中标方也不与业主谈合同,也不书面说明退出该项目, 我们是否可以给其发一传真限定某个时间不签定合同就视为废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1-14 11:29
标题: 合同细节在评标时就要谈妥
合同细节在评标时就要谈妥,谈妥后才能公示。
作者: 游客    时间: 2006-11-14 11:35
钱老:
       但现在是没有谈妥,怎么办呢?
      恳请您的指教?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14 11:36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就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了。
不了解你这项目是什么项目,国际招标还是政府采购。
招标交流是指什么?
如果是投标前的技术交流那没有约束。一切应该以投标文件为准。看招标文件怎么写的,是否要求了制造商服务。
如果是评标中的澄清应该有书面的确认,如果没有那就不好办了,中标后人家可以不承认。
招标代理公司明显是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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