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
第一章 前言 | 1 |
第二章 研习目的 | 1 |
第三章 研习过程 | 2 |
第一节 美国联邦采购制度之发展 | 3 |
第二节 采购程序之管理 | 22 |
第三节 押标金及保证 | 46 |
第四节 契约类型 | 47 |
第五节 契约管理 | 54 |
第六节 契约变更 | 56 |
第七节 检验、验收与付款 | 57 |
第八节 契约终止 | 57 |
第九节 采购人员之管理 | 58 |
第十节 厂商之管理 | 65 |
第十一节 采购文件管理 | 68 |
第十二节 异议与申诉程序 | 69 |
第十三节 稽核制度及采购监督 | 73 |
第十四节 其它 | 74 |
第四章 心得与建议 | 78 |
附录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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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效率法(FASA) | 改革法(FARA) |
1.简化采购 | 1. 小金额采购门坎自US$25,000提高为US$100,000,称为简易采购门坎。附带规定行政机关应于五年内使用电子采购,否则门坎金额将降为US$50,000。 2. 简易采购金额以下得不采’完全’公开竞争。 3. 小额采购(US$2,500)得由使用单位径予采购。 4. 鼓励使用采购卡。 | 1. 未于1999/12/31前完成电子采购建置者,简易采购门坎仍为US$100,000。 2. 军事机关采购必须公告邀标之门坎,自US$5,000提高为US$10,000。 3. 小额采购得由使用单位径行采购扩及军事机关采购。 |
2.电子商务 | 1. 要求机关于1999/1月前经由电子数据传输提高采购效率。 2. 利用电子传输系统接收处理各种数据,减少人为干扰,包括邀标、订货、交运及付款等。 3. US$100,000使用电子采购者,不必刊登公报公告。75%简易采购使用电子系统者,不必刊登公报之金额将可提高为US$250,000。 4. US$2,500-100,000之采购鼓励使用电子采购方式。 | 1. 撤销各机关须建置网站的要求,简易采购门坎一律为US$100,000。将因特网、电子信箱、电子布告及采购卡等均纳为电子商务系统。 2. 商业化项目之电子采购门坎提高为US$5,000,000,试行至2000/12/31再检讨。 |
3.商业化项目 | 1. 要求机关尽量采购符合需要之市受售商品,避免订定特定规格,增加竞争、减少成本及促进产业发展。 2. US$100,000以下一般行政机关及US$500,000以下军事机关具竞争性之商业化商品采购,得不要求提供成本数据之规定。 3. 免除得标厂商及分包厂商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如工时、安全卫生或污染等)文件之需求。 4. 要求机关于采购前进行市场调查,尽量以商业化商品采购。 | 1. 免除商业化商品提供成本价格数据之要求。 2. 免除商业化商品提供成本会计制度之要求。 |
4.履约实绩 | 1. 正式规定US$100,000以上采购除另有理由外,应将履约实绩列入评选范围(一般为25%)。同时要求机关自行建立及搜集厂商履约历史数据。 2. 履约实绩除考虑完成履约项目外,亦纳入是否如期交货、管理分包厂商能力及其信誉或配合情形。 3. 没有参与联邦采购之实绩者得予歧视,为避免厂商质疑公信,由采购政策委员会建立健全的评选方式及流程。 | 未修订。 |
5.选商过程 | 1. 增加商议采购招标文件应公开之评选内容,评选项目增加「次项目」;必须载明价格与技术因素间之轻重考虑(改正原只列技术项目评选排序之缺失)。 2. 允许机关决定使用数量权重及公开于招标文件的弹性。 3. 机关得依据评选结果不经商议即决定决标予非价格最低标者。 | 1. 保留应完全公开竞争原则,但得依据评选结果选择商议竞标范围,以减少作业提高效率。 2. 提高未以竞争方式采购(议价)之核定门坎金额:采购官50万美元(原10万); 竞争专员1千万美元(原100万); 采购单位主管为5千万美元(原1千万)。 |
6.审标或决标结果通知 | 机关应于决标后3日内将决标结果通知未得标厂商,厂商(含得标商)得于3日内提出提供评选结果要求,机关应于5日内将整体排序情形及其优缺点告知。 | 增加规定决标前于决定竞标范围后3日内应通知被排除厂商,厂商可要求书面报告,机关应尽可能于决标前提供该商报价之优缺点及排除理由。但厂商家数及其他厂商资料仍应保密。 |
7.招标决标异议申诉 | 1.解除总务署采购申诉委员会接受一般采购流程之申诉。 2.维持由国会审计局处理申诉,但流程及技巧上作了大幅度的修正,申诉期限明确定义为「日历天」,且缩减机关提报之时限。 3.规定审计局审议决定得建议(非强制性)机关补偿申诉成立之厂商相关费用。 | 撤销由总务署采购申诉委员会处理信息科技采购申诉之角色。 |
8.通知交货采购 | 1.不确定数量之劳务或财务采购,尽量以复数决标方式向两家以上厂商订约,如设备维修、系统维护等,增加运用弹性。 2.于复数决标契约(如共同供应契约)内自行比价订购,即使2,500美元以上之采购可不经完全公开竞争程序,减少前置作业需时。 3.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未公平对待之厂商异议。 4.1千万美元以上及三年以上之咨询协助之劳务采购除特殊理由外,应采复数决标。独家采购契约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得展延期限为半年。 | 未修订。 |
9.价格合理性之认定 | 1.修订厂商须提供价格合理之证明之规定:必须提供之门坎订为50万美元。明定得不提供之情形鼓励机关尽量不要求提供。 2.得不提供之情形包括足够之竞争、建立有型录之市售商品。由机关自机关内或市场信息确认价格合理。 3.确须提供时以成本价格数据代替证明。 | 1.「建立有型录之市售商品」更名为「商业化项目」。 2.免除提供之各情形,除特殊情形备具理由经机关首长核可外,禁止要求厂商提供。并免除机关查核的权利。 |
10.扶助中小企业 | 1.限向中小企业厂商采购之门坎,自US$25,000提高为$100,000,并规定妇女所有的中小企业年度承包或分包金额不得少于5%。 2.取消限向劳力过剩地区厂商采购之优惠,改列妇女所有中小企业与残障人士所有中小企业享有同等优惠措施。 3.配合采购卡使用,US$2,500以下采购排除适用优惠措施。 | 未修订。 |
11.财务支援 | 1.US$100,000以上之商业化项目采购,得依该项目商业惯例提供预付款或按进度期程、完工比率等协助厂商资金运用。 2.预付款不得逾契约总额15%。 3.US$100,000以上得对中小企业财务支持;对大企业则须达US$1,000,000以上之采购。 | 未修订。 |
12.伦理准则 | 1.删除契约必须加列「国会议员不得因促成决标而受有利益」条款之规定。 2.对于检举者采取保护措施。 | 1.重订采购风纪法案。 2.删除多项举证需求。如表明未收受馈赠、未讨论未来就业、未泄密等。 3.简化采购人员任用须知。 4.修订离职后就业回避规定,将须回避的采购人员缩限于办理US$100,000以上采购人员。 |
13.跨年度采购 | 允许机关列有一定期限之后续扩充选用权,一旦决定续约得跨年度使用预算。 | 未修订。 |
14.机关间采购与代办 | 1.严格限制机关间采购,仅限基于公共利益确认由企业界供应不方便或不经济,且须经由机关首长核定后始可办理。 2.委托其它机关代办采购,必须确认代办机关采购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具有该标的之采购专业,且代办机关必须具有代办该标的采购之法律授权始可办理。 3.代办采购机关除依契约及行政成本洽收费用外,不得向委托机关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无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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