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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调查与分析——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2 03:54
标题: ——调查与分析——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
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

——调查与分析——



前 言


公元2007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

当记者问及“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该负责人答道:

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该负责人指出,“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探索建立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资质制度,推行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指示精神,200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人事部提出建立招标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申请。经与人事部反复研究,决定先行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此,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下发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上述答记者问可以看到,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为了解决“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从2007年答记者问至今已5年多了。5年多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46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组织了四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如今,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正在为中国的招标事业勤奋工作着。五年多来,通过培训和考试,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大幅度提高的背景下,人们不禁要问,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否有所收敛?是否有所减少?笔者就此问题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虽然在预料之中,但还是让笔者十分惊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2 04:09

上篇  调查报告



一、概况

1.调查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该论坛已运行10年,是中国招投标界人气最旺的论坛,每时每刻都有数百人或数千人在线,最高在线人数高达3,788人(2012-09-20 12:17)。
  
2.调查时间:2012-12-03至2013-01-15,43天。
   
3.调查主题帖众所周知,有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请根据你的实践、感觉和估计,你认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大概占多大的比例?
   
4.跟帖数:123贴。
   
5.按主题帖要求给出比例的52(详见调查表)。
   
6.52贴跟帖人的工作性质:绝大多数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也有监管部门的。
   
7.52贴跟帖人的所在地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

8.52贴涉及的领域:以工程施工招标和政府采购为主。

二、调查结果


给出具体比例的52贴如下表所示。凡网名有可能是实名的均用×××表示调查结果如下:
  
1.52贴的平均比例为:84%
     
2.46贴的平均比例为:87%。(按业内的惯例,去掉3个最高值和3个最低值。)


(调查表无法贴出。请看附件。)
      
下篇 调查分析


(撰写中)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1-22 07:06
静候钱老的分析。也期待钱老为上述调查的情况,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作者: hylhs    时间: 2013-1-22 07:26
期盼钱老的下文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1-22 08:21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将招投标流于形式的原因归结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即使有个“等”字,此种提法仍显不妥。而钱老将该的说法直接演化为其“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省去了这个“等”字更为不妥。
  不知道接下来钱老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精彩的论述,但基于这样一种调查形式而急于得出结论,或作为相关结论的支撑,是否可靠呢?[s:90]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2 08:51
上海“11.15”火灾事故调查小组相关负责人将事故原因归结为“有些焊工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焊工理论及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焊接作业引发火灾,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2 08:55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将招投标流于形式的原因归结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即使有个“等”字,此种提法仍显不妥。而钱老将该的说法直接演化为其“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省去了这个“等”字更为不妥。
  不知道接下来钱老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精彩的论述,但基于这样一种调查形式而急于得出结论,或作为相关结论的支撑,是否可靠呢?[s:90]

一、非常感谢你的跟帖,非常感谢你的质疑。
  
二、这个“等”字,通常是个虚词。即便这个“等”字有具体的内容,该具体内容与“等”字前面的内容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至少不比“等”字前面的内容重要。(老朽在沙发贴中也用了个“等”字,也是个虚词,“等”字里没有任何内容。)
  
三、是否可靠?老朽但愿不可靠,但愿是戏说。但现实是残酷的,是无情的。老朽相信跟帖者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老朽相信跟帖者的智慧和洞察力;老朽更相信跟帖者的真诚和对招投标事业的忠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09:53
等下文。
其实楼主的这个“归岂于”和6楼的比喻都说明“有关部门”对根本原因的回避。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2 11:28
  个人理解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并不排除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其他原因。
  由于该负责人在回答问题时,是针对招标师职业水平制度建设而言,自然会偏重于这方面的论述,因为过多论述其他反而会淡化主题。从这点上分析,不表明该负责人把“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都归结于从业人员职业水平不高。
  因而,个人认为这个“等”字,不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虚词。
  欢迎批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22 15:25
虽然从身边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大概猜到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况。不过还是期待版主的下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2 17:20
为使大家都有一个自已的判断,还是引一下国家发改委的原文吧。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
2007/07/12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七年多来,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就有5000家左右,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探索建立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资质制度,推行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指示精神,200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人事部提出建立招标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申请。经与人事部反复研究,决定先行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此,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下发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712_147706.htm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3 00:21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将招投标流于形式的原因归结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即使有个“等”字,此种提法仍显不妥。而钱老将该的说法直接演化为其“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省去了这个“等”字更为不妥。
  不知道接下来钱老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精彩的论述,但基于这样一种调查形式而急于得出结论,或作为相关结论的支撑,是否可靠呢?[s:90]


一、我们的思维被“等”字卡住了。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等”字的释义吧(从百度拷贝):
品级;级别:头等|同等|三六九等。
相同;一样:相等|等价|等腰三角形。
等候;等待:等车|等机会|我在家里等你
表示列举未尽:我们学习数学、语文等课程。
列举后煞尾:北京、上海、广州等三大城市。
  
朽以为,将负责人的“等”字理解为、⑤两种释义都是可以的。
煞尾”显然是列举已尽,就不讨论了,只讨论“列举未尽”。
  
二、“等”字所含列举未尽内容的属性是什么?
应该是,与“等”字前面已列举的内容是同一性质的。

负责人的有关讲话再拷贝如下:
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如果这个“等”字是列举未尽,还有其它内容,该内容也依然是指从业人员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老朽一直认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错综复杂的。但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没有关系。
老朽一直在为招标从业人员喊冤叫屈(已发帖多篇)。
此次调查,也是想从调查进一步证明,“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无关。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1-23 08:36
  中学那会儿学的语法知识已忘得差不多了,不知是否得益于此,我的思维没被“等”字止住。我相信,该位负责人针对特定问题,在特定语境下作那般表述的真正意思应该能被大多数人理解。当然,钱老指出其语法上的错误也不是没有必要的。
  既然思维没有被卡住,因而赞同钱老“‘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错综复杂的”,但我不赞同“‘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无关”。这不是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急于自我批评,而是基于我井蛙之见、肤浅思考后得出的结论。
  钱老既然提出与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无关的判断,不妨先静待钱老的全面分析。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4 09:08
其实,不必纠结于“等”字到底有没有实质性内容,我们先退一万步,来看看不带“等”的情形:

在回答某国记者关于钓鱼岛争议的提问时,外交部发言人说:钓鱼岛是中国的核心利益。
某国记者随后写了一篇报道,题为:南海问题和西藏问题不是中国的核心利益。


试问:该报道体现了发言人的本意吗?

————理解一段话,不能离开当时的语境。否则,就会产生偏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1-24 09:35
不能否认的是:近几年来,相当多的招标从业人员的通过招标师考试,提升了个人和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尽管很多人并没有参与到这项调查中来。从调查的结果看,“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不管怎么说,Laochan 的调查是最近一段时间内进行的,结论还是可以用的;但是--------非要拿现在的数据去论证5年前的一个“说法”,个人认为,即使是能够得出一些结论,也是比较牵强并且不能令人信服滴。

外:记得钱老对模糊数学招标方面有过研究,建议从数据的有效性、针对性方面多做分析。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1-24 10:56
  和钱老一样对“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感到痛心,非常期望业内专家们把脉找出症结所在,并开剂治标治本的良方。只是若未辨清症结所在恐难药到病除。
  受钱老启发,试着百度一下调查报告的定义,百度结果如下: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2)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3)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

  看来对支撑报告的调查活动要求是很高的,钱老是不是再调查调查?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4 23:54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和钱老一样对“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感到痛心,非常期望业内专家们把脉找出症结所在,并开剂治标治本的良方。只是若未辨清症结所在恐难药到病除。
  受钱老启发,试着百度一下调查报告的定义,百度结果如下: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2)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3)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

.......

再次感谢你跟帖回复!
从招标师栏目得知,你辞去了该栏目版主。我们正在辩论的兴致上,你却请辞,深表遗憾!
论坛需要不同观点,需要辩论,需要思想的交锋,需要不同论点的碰撞,这是论坛轰轰烈烈、人气旺盛的根本。


现就你上述跟帖中的红字回复如下:
一、关于深入细致。就目前条件,我只能利用本论坛进行调查。相对而言,本论坛有宽松的言论环境,大家都能讲真话。我深信同仁们的理性和直觉以及判断力和对招标事业的热爱和忠诚。我无法深入到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二、关于写实性。所有的调查数据都来自网友的跟帖,没有一个是虚构的。凡有具体比例的跟帖都在统计之列。
三、关于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大量是相对的,并无具体的数量标准。此次调查,需要的就是现实资料。至于历史资料,如果有,我一定会采用。
四、关于实事求是。如上所述,所有的调查数据都来自网友的跟帖,没有一个是虚构的。凡有具体比例的跟帖都在统计之列。我同样深信,所有跟帖的网友都是实事求是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动机和必要性。网友们给出的比例值,都是他们切身感受的量化,该量化的过程已有若干年。
五、关于针对性。此次调查的题目和内容针对性是明确的: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走过场的?跟帖的网友也都是就此问题跟帖的。
六、关于逻辑性。说实在的,我还不知道,此次调查需要怎样的逻辑性,我的思维逻辑是否能够胜任这次调查。还望你和同仁们不吝赐教。
七、关于核实无误。如上所述,所有跟帖的网友都是实事求是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动机和必要性。网友们给出的比例值,都是他们切身感受的量化,该量化的过程已有若干年。我只能做到,在引用网友的数据及计算时,是核实的,尽量无误。如发现有误,将立即纠正。
八、关于严密的逻辑论证。由于老朽年已70,早已进入愚钝之年,只能尽力而为了。

说实在的,能与你等年轻的同仁们一起展开讨论,甚至唇枪舌战,是老朽的一大乐事,一大幸事,是老朽晚年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唐广庆老师是我的榜样。唐老是本论坛最年长者,已80高龄(生于1933年5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5 08:48
希望各位辩友能够提出自已的分析观点和报告以供大家做比较分析。对于等的问题是否可以告一段落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5 09:06
    生物老师让同学们探究蜘蛛的听觉器官长在哪里,小明提出猜想:蜘蛛的听觉器官长在腿上。老师觉得小明的猜想很好,让他自己设计实验证明。
    第二天小明交上实验报告:
1 实验目的:验证蜘蛛的听觉器官是否长在腿上
2 实验器材:蜘蛛、小刀、桌子
3 实验过程:
  (1)将蜘蛛放在桌子上,对着蜘蛛大喊——啊~~~,蜘蛛被吓跑了;
  (2)用小刀切下蜘蛛的八条腿之后,将蜘蛛放在桌子上,再对着蜘蛛大喊——啊~~~,蜘蛛没跑。
4 结论:蜘蛛的听觉器官的确长在腿上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1-25 09:54
还是静候钱老的全面分析。另外,即然望、闻、问、切工作己经做过了,我就很期待钱老为当前的“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的情形,开一付良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5 11:5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生物老师让同学们探究蜘蛛的听觉器官长在哪里,小明提出猜想:蜘蛛的听觉器官长在腿上。老师觉得小明的猜想很好,让他自己设计实验证明。
    第二天小明交上实验报告:
1 实验目的:验证蜘蛛的听觉器官是否长在腿上
2 实验器材:蜘 .. (2013-01-25 09:06)
哈哈!
实在太幽默了!!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3-1-25 15:04
LAOCHAN的心情可以理解,是想证明从事招标的人员素质不低。可是你的素质不低,不代表所有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就高呀!就我接触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有高素质的真的不多。如果连个招标师都考不过,不让你从业也就是应该的。
PS,我以前从没学过招标和工程方面的东东,工作必须得和这方面打交道,知道了有招标师考试,我认真学了半年,一次就考过了。我不是炫耀,只是说,这个考试真的有必要,如果你想从事这一行的话。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3-1-25 16:36
赞同钱老“‘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错综复杂的”,“‘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主要的原因不是从业人员素质问题,权利和利益在支配着一切,从业人员,使后者成为权利和利益的使唤的工具,是被表面化,扭曲化了,或者替罪羊罢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5 22:04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LAOCHAN的心情可以理解,是想证明从事招标的人员素质不低。可是你的素质不低,不代表所有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就高呀!就我接触的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有高素质的真的不多。如果连个招标师都考不过,不让你从业也就是应该的。
PS,我以前从没学过招标和工程方面的东东,工作必须得和这方面打交道,知道了有招标师考试,我认真学了半年,一次就考过了。我不是炫耀,只是说,这个考试真的有必要,如果你想从事这一行的话。
谢谢你的理解。但是,你理解错了。老朽又何时何处想证明从业人员素质不低?

通过培训、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当然是好事,老朽从未反对过,一直是支持的,去年还为招标师考试题库提供了试题素材。

我只是想证明,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6 23:54
下篇:调查分析




分析二  是否是招标从业人员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一)调查表明:否。
2007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时指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年多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46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组织了四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五年多来,通过培训和考试,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如今,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正在为中国的招标事业勤奋工作着。


现在的问题是,经过五年多的培训、考试,全国已有数万名招标师的背景下,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减少了?如果明显减少了,那就验证了负责人的判断,是招标从业人员导致相当多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如果没有减少或增加了,就足以证明,负责人的判断是错误的,并非是招标从业人员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本次调查的结果是,流于形式标的比例为87%。这个比例虽然在笔者的预料之中,但还是让笔者为之一惊。遗憾的是,笔者2007年没有对流于形式标标进行调查,笔者不能用数据来证明,2007年的流于形式标比例是大于87%还是小于87%。但笔者相信,所有的招投标当事人(包括那位负责人)心中都很清楚。


让笔者用江苏省的一位坛友的本次调查回帖来给出答案吧:


进入采购中心八年,就我能够看出来的
第一年百分之十
第二年百分之二十
第三年百分之三十
第四年百分之五十
第五年百分之五十
第六年百分之七十
第七年百分之七十
第八年百分之八十
是我的洞查能力在提高吗?

   
这位坛友是2005年进入采购中心的,第三年是2007年,形式标30%(也可以说,相当多了),第八年是2012年,形式标80%(与本次调查的平均值87%比较接近)。
也许,有人会说,那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但是,人们常说,一滴水可以反映整个世界。

如果说,是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低、职业水平差导致相当多的形式标,那么,经过五年多的培训、考试,已有了数万名的招标师,走形式标应该明显减少。遗憾的是,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与时俱增。这又作何种解释呢?这只能说明,并非是从业人员的素质差、职业水平低导致相当多的形式标。

导致相当多的形式标一定另有原因。


(二)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也根本不愿意操作走过场标。


众所周知,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是招标的主体,招标人才是招标的主体。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只是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工作。他们不能也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愿。因为,他们深知,招标人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需要生存。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更加深知,他们更不能违规操作,他们若违规操作,就可能引来“杀身之祸”——取消招标资质。

笔者曾比喻,招标机构如同新疆达瓦孜——高空走钢丝(如下图所示)



招标机构手中的平衡杆,一头是衣食父母,另一头是生杀父母。
能否掌控好这根“平衡杆”,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真是生死攸关啊!
如果失去平衡,就必将掉下来,无论从哪边掉下来,都是致命的!

可怜的达瓦孜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他们根本没有能力玩形式标,也根本不愿意操作形式标!
以笔者为例,笔者20年来主持了2,000个招标项目的评标,有时也会遇到形式标。笔者的切身感受是,当主持“形式标”的评标时,犹如吞下了一只绿头苍蝇,在评委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不能解决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五年多来,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试,走过场标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中国招标现状和调查都证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不能解决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原因是没有对症下药,走过场标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笔者并不否定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的必要性。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是完全必要的,笔者也给予了关心和支持。虽然,这种培训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应试培训,但总比不培训好。

(四)“认认真真走过场”,是业内无奈的自嘲自讽。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
认认真真走过场已成为业内无奈的自嘲自讽。
面对走过场标,从业人员真是无可奈何,其素质和水平再高,也无法改变,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认认真真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一个个项目的招标。
招标从业人员,又有谁不希望所有的招标都是充满竞争的真真实实的招标。因为,这才有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

(未完,待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7 09:49
走过场与招标工作人员素质高低确实没有必然联系。倒是与参与人员和主管部门人员的道德品行有着很大的关系。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27 16:26
招标工作人员也是参与人员,不能一棍子打倒一片,但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与走过场是脱不了干系的。招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多了去了,招标工作人员素质问题也能算上一条,但是不是主要的、能排到第几还真不好说。说招标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导致了招标活动流形形式不对,说招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没有关系也不对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1-28 08:52
标题(二)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下面这段话:

可怜的达瓦孜招标机构,你还有能力玩走过场吗?除非你不想活了!

感觉和上文表述内容的意思有相反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8 08:5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标题(二)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下面这段话:

可怜的达瓦孜招标机构,你还有能力玩走过场吗?除非你不想活了!

感觉和上文表述内容的意思有相反
.......

意思是一样的,都是说,招标机构没有能力导致招投标走过场。
后面一句是反问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1-28 09:15
第四个标题:“(四)“认认真真走过场”,是业内无奈的自嘲自讽。”

这个业内,后面正文主要是从“从业人员”角度介绍,偶的理解,监管部门的人员(含行政领导)也算是“业内人员”,建议再展开一点说明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8 09:2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第四个标题:“(四)“认认真真走过场”,是业内无奈的自嘲自讽。”

这个业内,后面正文主要是从“从业人员”角度介绍,偶的理解,监管部门的人员(含行政领导)也算是“业内人员”,建议再展开一点说明
谢谢你的建议!让我想想。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8 09:37
只是代理机构没有人愿意走过场,冒风险干活。
招标操作是代理机构自己能说了算的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9 18:0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
三、老朽一直认为,“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错综复杂的。但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没有关系
老朽一直在为招标从业人员喊冤叫屈(已发帖多篇)。
此次调查,也是想从调查进一步证明,“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招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无关

.......
  以上是楼主在11楼跟帖中表达的观点。楼主在23楼的观点是:“我只是想证明,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与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

  有一点点疑惑: “没有关系”与“没有直接的关系”,是不是两种不同的观点?总版主通过本次调查想证明的到底是哪一种观点呢?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29 20:50
“让笔者用江苏省的一位坛友的本次调查回帖来给出答案吧:

进入采购中心八年,就我能够看出来的
第一年百分之十
第二年百分之二十
第三年百分之三十
第四年百分之五十
第五年百分之五十
第六年百分之七十
第七年百分之七十
第八年百分之八十
是我的洞查能力在提高吗?


   
这位坛友是2005年进入采购中心的,第三年是2007年,走过场标30%(也可以说,相当多了),第八年是2012年,走过场标80%(与本次调查的平均值87%比较接近)。
也许,有人会说,那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但是,人们常说,一滴水可以反映整个世界。”

不用论证,采购中心代理的那些项目有多少流于形式与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素质没多大关系,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当然也解决不了这些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9 21:30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不用论证,采购中心代理的那些项目有多少流于形式与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素质没多大关系,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当然也解决不了这些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一、谢谢你的回帖。
二、本来,是不用论证的。但有关部门却要将走过场标的原因归罪于招标从业人员。
三、本来,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是一件大好事,却偏偏要找个莫须有的原因。一件大好事一开始就被糟蹋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9 23:51
(续沙发)
分析一 调查结果是否可信,是否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调查平台有足够的人气和讲真话的氛围。
本次调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进行,有足够的人气和讲真话的氛围。该论坛已运行10年,是中国招投标界人气最旺的论坛,每时每刻都有数百人或数千人在线,最高在线人数高达3,788人(2012-09-20 12:17)。

(二)参与调查跟帖者大都来自招标第一线。
参与调查跟帖者大都来自招标第一线,并有多年的招标经验。有多少招投标流于形式,他们心中早就有一本帐。笔者深信,所有参与跟帖者都是实事求是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动机和必要性。他们给出的比例,都是他们切身感受的量化,该量化的过程已有许多年。笔者更深信,参与调查跟帖者对中国招标的热情、热爱和忠诚!

(三)参与调查跟帖的者来自全国各地,有一定的代表性。
参与调查跟帖者来自全国各地。其中给出具体比例值的52贴就来自全国20个省和直辖市。本次调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调查结果在笔者的预料之中。
多年来,笔者在论坛内外与各地同仁们多有交流,大家对走过场标有同样的感受,既痛心又无奈。本次调查结果在笔者的预料之中。

结论: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次调查结果是可信的,有一定的代表性。当然,也许会有人说,本次调查不可信,不具有代表性。
笔者也但愿不可信,但愿中国招标不是这样,是戏说。但是,中国招标的现实是残酷的,是有目共睹的。


(以下请见24楼  分析二)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30 08:08
值得招标界和相关人士认真思考,重新反思相关管理政策。列入招标精结贴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1-30 08:2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续沙发) 分析一 调查结果是否可信,是否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调查平台有足够的人气和讲真话的氛围。
本次调查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进行,有足够的人气和讲真话的氛围。该论坛已运行10年,是中国招投标界人气最 .. (2013-01-29 23:51)
哦,原来调查结果在钱老的预料之中?看来即使不经过这样的调查,钱老对形势也有准确的判定,调查只是印证了钱老的预料。这么看,结论似乎本来就是有的,而这个调查是可有可无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30 09:05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哦,原来调查结果在钱老的预料之中?看来即使不经过这样的调查,钱老对形势也有准确的判定,调查只是印证了钱老的预料。这么看,结论似乎本来就是有的,而这个调查是可有可无的!
一、谢谢您还继续关心论坛。谢谢您的回帖给予老朽的启发和灵感。再次谢谢您!
  
二、老朽在招标第一线已20多年,与各地的同仁们也多有交流,对中国招标不可能一无所知。
      
三、调查当然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四、2011年4月,老朽写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原因与对策一文。请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0182 )。文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
      
      
4年前,“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那么,4年后的今天,已有近2万名招标师的今天,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减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4年前是“相当”多,如今应该是“相当相当”多了。
恕笔者直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根本不能解决“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因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了,或许只能使“走过场”更加“认认真真”,或许只能使“假招标”更加“规规矩矩”。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30 11:41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句话是一个很有水平的“模糊语言”,一般来说是不会错的。

说这话的人,心中可能有具体的数字;但是,听着能不能得出具体的百分比数字呢?从3%-80%,都可以在“相当多”的范围之内。也可以不用说“相当相当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1 01:41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句话是一个很有水平的“模糊语言”,一般来说是不会错的。

说这话的人,心中可能有具体的数字;但是,听着能不能得出具体的百分比数字呢?从3%-80%,都可以在“相当多”的范围之内。也可以不用说“相当相当多”……
一、“相当多”的范围是3%—80%有出处吗?
二、小于3%及大于80%,该如何称呼?
三、这里的“相当相当多”是相对于前面的“相当多”而言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1 11:14
我的发言,没有出处或者依据;有关领导的讲话,也不一定有依据;

个人有各人的理解————所以,我说,那句话(指“相当多”),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语言水平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3 06:07
(续24楼)


分析三 是谁导致一场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一)是招标人导致一场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是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是招标的主体,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主心骨和灵魂。
在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中,也许,都不乏有企图让招标流于形式的人。但是,唯有招标人有能力让招标流于形式。

(二)招标人为什么要让招标走过场?
《招标投标法》为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招标人下列权利: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
2.《招标投标法》第12条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3.《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4.《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了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但是,中国招标的现状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上述合法权利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剥夺殆尽。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被《12号令》的“明排列顺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所取代;被《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所取代;被抓阄摇号所取代。
2.《招标投标法》第12条赋予招标人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被抓阄摇号所取代。
3.《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随机抽取所取代,甚至,“抽取”的权利都被剥夺。
4.《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所取代。
   
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的背景下,招标人的下列担心绝不是多余的:
1.  随机抽取、临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可靠吗?
2.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和专业水平可靠吗?
3.  评委匆匆而来,匆匆而去,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能认认真真评审吗?
4.  评委能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吗?他们真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评的吗?
5.  评标委员会对我的项目负什么责任呢?他们能负责吗?
6.  上了央视新闻节目的合肥电梯招标项目评委窝案还会发生吗?
7.  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那个候选人真是最优的吗?
8.   《条例》将评标委员会匆匆“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还要我对该项目全过程负责吗?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是否由《条例》负责呢?
……?
……?
让招标人担心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总之,招标人担心,选择不到一个满意的中标人。
   
招标人希望选择到一个满意的中标人,是在情理之中,无可非议的。
显然,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的情况下,招标人是难以选择到满意的中标人的,但依然要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在责权利如此不对称的情况下,一部分招标人采取让招标走过场的方式,以选择到满意的中标人,以便能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招标人之所以这样做,是无奈之举,是逼上梁山。
可以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招标人的一种维权行为,是招标人的私权利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权力博弈取胜的结果。

     
笔者注:

一、老朽第一次公开、明确提出,是招标人在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并非是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老朽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欢迎坛友们评头品足,发表高见。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都是对老朽的鼓励和支持。特别是反对意见,将促使老朽更加深入地思考,并给老朽带来新的灵感。
   
(未完,待续)

作者: hyzong1972    时间: 2013-2-3 13:33
招标代理机构从本质上是服务机构,就如同饭店里端盘子的服务员,要让客人(业主)满意。同时还要让招标局(中心)找不出问题,所以必须认认真真走过场。无奈,夹缝中求生存。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3-2-3 16:4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续24楼)


分析三 是谁?在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 (2013-02-03 06:07)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当事人”中“有动机和能力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者之一,是唯一一个,还是最有动机和能力的?
  招标人因意中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当选时,招标人便要穷其伎量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这是不满现实揭竿而起的绿林好汉思维,还是吃不到就扒翻的阴暗心理?在我的心目中,广大的招标人们没有这么卑劣,至少我愿意像老师评价学生那样评价招标人们--大多数是好的!假设招标人们真的这么不争气的话,对他们进行规范、约束则更显必要,而这样的规范和约束并不是对其正当权益的剥夺!
  如果将以不惜以卑劣手段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的话,这样的人似乎不值得钱老为其呐喊。但我想,钱老应该不会如此,那钱老的深意是何?看来还得静待钱老的下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4 23:43
标题: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当事人”中“有动机和能力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者之一,是唯一一个,还是最有动机和能力的?
  招标人因意中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当选时,招标人便要穷其伎量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这是不满现实揭竿而起的绿林好汉思维,还是吃不到就扒翻的阴暗心理?在我的心目中,广大的招标人们没有这么卑劣,至少我愿意像老师评价学生那样评价招标人们--大多数是好的!假设招标人们真的这么不争气的话,对他们进行规范、约束则更显必要,而这样的规范和约束并不是对其正当权益的剥夺!
  如果将以不惜以卑劣手段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的话,这样的人似乎不值得钱老为其呐喊。但我想,钱老应该不会如此,那钱老的深意是何?看来还得静待钱老的下文!


一、谢谢你再次关注老朽的帖子!

二、也许,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和监管部门等)中,都有可能存在有动机(该动机与招标人的动机是不同的)的少量个体,但通常没有能力。

三、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剥夺殆尽的情况下,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使自己满意的中标人成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绝非是你所说的“卑劣”行为。

四、这是招标人的无奈之举。因为,招标人要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定标权等权利被剥夺,全过程负责的链中断了。

五、你问老朽的“深意是何?”。老朽并无“深意”,只有浅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应该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将下列本该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归还给招标人: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2.自行选择招标代理的权利;
3.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4.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3-2-5 12:32
对于LAOCHAN说的,我只有表示你是一个好的代理,但不是一个有着社会公心的公民。你完全代表了有权有势的一方。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要怎样选出中标人,已经有了标准,如果违反这个标准,就是假的公平。
而且,你说的招标人是真的招标人吗? 为什么,一个会议,一个决定就可以确定招标人从一个单位变成另一个单位?他们成为招标人的条件是什么?
原铁道部是充分行使了你所说的招标人的权利,结果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
所以,只要资金不是所谓招标人的,而是政府(国有)的,就别给我谈什么招标人的权利,用别人的钱行使自己的权,很爽吧!!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2-5 12:48
五、你问老朽的“深意是何?”。老朽并无“深意”,只有浅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应该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将下列本该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归还给招标人: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2.自行选择招标代理的权利;
3.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4.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这个第二条,很多地方都在抽签,确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力。但其他三条,本人认为完全都在招标人手中。可能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能参与评标,但我相信这只是少数地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5 19:59
  关于定标权的问题,论坛上已经讨论了很多遍了。学生有个疑惑一直未解:
  在钱老师看来:《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了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中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不是这样?
  可否烦请老师给个明确答复?

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5 22:58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对于LAOCHAN说的,我只有表示你是一个好的代理,但不是一个有着社会公心的公民。你完全代表了有权有势的一方。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要怎样选出中标人,已经有了标准,如果违反这个标准,就是假的公平。
而且,你说的招标人是真的招标人吗? 为什么,一个会议,一个决定就可以确定招标人从一个单位变成另一个单位?他们成为招标人的条件是什么?
原铁道部是充分行使了你所说的招标人的权利,结果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
所以,只要资金不是所谓招标人的,而是政府(国有)的,就别给我谈什么招标人的权利,用别人的钱行使自己的权,很爽吧!!

一、谢谢你关心老朽的帖子,并积极参与讨论!
二、谢谢你的“表示”!但老朽恐怕不一定是个“好的代理”。因为,“好”的标准千差万别。
三、何为“有权有势”?通常,“有权有势”系指手中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或个人。例如,制定和颁布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门或个人。
四、至于招标人是否属于“有权有势”及招标人的权利等问题,遵照你的要求,不再与你谈了。
五、春节快到了,祝你春节愉快!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5 23:07
(续42楼)

分析四 何为招标人的定标权?又是如何被剥夺的?

(一)定标权定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招标人的定标权可以定义为:

招标人的定标权,系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3.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招标人。除此以外,没有其它附加条件。
4.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更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5.与招标项目的资金性质无关,凡招标人都享有定标权。
6.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一定要有招标人的授权。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无权确定中标人。
可见,《招标投标法》第40条明明白白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其概念和内涵是十分明确的、清晰的和唯一的。

(二)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如何被剥夺的?
这要追溯到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上述“明排列顺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显然是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剥夺了《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

笔者曾寄希望于《条例》,希望《条例》能回归《招标权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遗憾的是,《条例》继承了《12号令》的衣钵,完全拷贝了《12号令》。

请看《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显而易见,《条例》的上述“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与《12号令》同出一辙,继续剥夺了《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

(三)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是公权力在定标。

笔者曾一度认为,《条例》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后,将定标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委员会在定标。但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后,笔者发现,错怪了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条例》并没有将定标权交给评标委员会,也不是评标委员会在定标。因为,《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可见,评标委员会仅仅是排了个序,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定标。

那么,是谁在定标?

《条例》第5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条例》强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按此规定,是《条例》直接将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了。很显然,这是公权力在定标,《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被彻底剥夺了。

2012年《条例》颁布后,使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规定由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从而使招标人的私权利与政府有关部门公权力的博弈达到了高峰。可以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对现有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嘲讽!
     
(四)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原因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又具有数千年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致使个体本位和私权利本位意识淡薄,公权力至高无上,没有社会个体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因而,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仍时常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公权力推向极致。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体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国家对社会个体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与此同时,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为社会个体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


然而,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社会个体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


我国的招标投标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是幸运,但也是不幸。幸运的是,招投标作为一种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已被人们所了解。不幸的是,当中国的招投标刚刚兴起,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被公权力侵犯和践踏;中国招投标迅速被异化,被蜕变。如今,真正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招标人自觉自愿的招标已难寻踪迹。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所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培育私权利的独立力量。


目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并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许多做法往往是以牺牲社会个体的权利为代价换取所谓公权力实现的。

总的来讲,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看公权力始终处于强势的统治地位。因此,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保护,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权益分配上能达到一个均衡。同时,它应作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贯彻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权力和私权利行为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未完,待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6 09:2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续42楼)
分析四 何为招标人的定标权?又是如何被剥夺的?
  (一)定标权定义
…………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
…………

3.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限的,即,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招标人。除此以外,没有其它附加条件。
4.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更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
  虽然钱老师没有正面回答我的疑问,但钱老师的“分析四”实际上已经作出了回答。非常感谢钱老!!

  首先,非常钦佩钱老师对《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精妙解读。
  学生大体同意钱老师有关40条的解读观点。和钱老师一样,学生也认为40条“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对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更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实,光从40条看来,招标人似乎有在候选名单中自由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其次,阅读和理解法律规定,始终要抱着全面、客观的方法,否则就容易出现偏差。
  对于定标方面的规定,我们不能仅仅只看40条。我们不妨接下去看看第41条是怎么说的:“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对于中标人的条件说的很清楚:要么就是综合评价最高,要么就是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当然,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中标人的条件都是唯一的:即综合评分最高或者投标报价最低。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言,中标人应当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这个表述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
  综观《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我们丝毫看不出钱老师所称的“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并确定中标人”的观点;相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标人的选择只有一个条件: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或者投标报价排列最低。”(这个观点,我早在2年半之前就说过了,真不明白老师为何至今都如此纠结。)

  其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定标的规定没有违背上位法的精神。

  笔者一直认为,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违背上位法。相反,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完善。

  个人观点,请批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6 09:53
     前辈钱老对《实施条例》和《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提出最严厉的质疑,认为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让中国招投标活动走过场的罪魁祸首,让中国招投标窒息,自杀!

  晚辈“学以致用”我也对“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提出严厉的质疑,《招标投标法》第40条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最多才3个,我理解,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是中标候选人!《实施条例》严重违反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
      I have a dream: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应是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s:114][s:95]我要削尖脑袋做招标人![s:106][s:116]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2-6 10:0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辈钱老对《实施条例》和《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提出最严厉的质疑,认为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让中国招投标活动走过场 .. (2013-02-06 09:53)
《招标投标法》中哪里有这样的规定???我不懂得在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彻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但我知道互相制约、互相掣肘的道理。如果由招标人享有绝对定标权,我难以想象会发生什么情况。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6 12:3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招标投标法》中哪里有这样的规定???我不懂得在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彻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但我知道互相制约、互相掣肘的道理。如果由招标人享有绝对定标权,我难以想象会发生什么情况。 (2013-02-06 10:09)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是个大课题,是个远期目标,互相制约、互相掣肘更现实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6 12: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辈钱老对《实施条例》和《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提出最严厉的质疑,认为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让中国招投标活动走过场的罪魁祸首,让中国招投标窒息,自杀!

  晚辈“学以致用”我也对“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提出严厉的质疑,《招标投标法》第40条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最多才3个,我理解,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是中标候选人!《实施条例》严重违反了上位法《招标投标法》。
      I have a dream: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都应是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s:114][s:95]我要削尖脑袋做招标人![s:106][s:116]
      
.......
      有朋友说,他也有个梦想,而且是更大的梦想:取消招投标制度!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6 12: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有朋友说,他也有个梦想,而且是更大的梦想:取消招投标制度!
      这下好了,天下太平,一劳永逸![s:97][s:109]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8 00:43
(续50楼)

分析五
招标人中有腐败分子,就可以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权吗?



有人说,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那是因为招标人中有腐败分子。
是的,招标人中是有腐败分子。但是,法治社会不能因某些人的腐败而剥夺社会个体的基本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招标人中有腐败分子就剥夺所有招标人的定标权。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官员中也有腐败分子,难道也要剥夺全体政府官员的领导权吗?难道也要让全体政府官员“靠边站”吗?难道也要成立“革命委员会”来行使政府官员的领导权吗?显然,这是荒唐的!人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政府官员中有腐败分子就剥夺全体政府官员的领导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8 00:45
(续57楼)

分析六
国资项目的资金是国家和人民的,就可以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吗?

有人说,国资项目的资金不是招标人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是纳税人的,所以,不能让国资项目招标人来定标。
是的,国资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是人民的钱。那么,谁应该对国有资金履行出资人(国家)的职责呢?谁应该对国资项目负责呢?让我们看看《国有资产法》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下列层层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


国家——国资项目出资人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人们可以看到,通过层层授权和被授权,最终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包括:

1.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董事和监事人选。

《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既然如此,人们不禁要问,《条例》为何要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呢?难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管理者都不具备上述条件?都是腐败分子?
令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国资委居然也同意让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的《条例》出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在这里的“企业”,应该首指国资企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规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剥夺国资企业在招标中的定标权,就是剥夺国资企业投资决策权利,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显然,《条例》第55条规定是在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未完。待春节后再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8 11:27
  《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有人认为第40条第二款是一条授权性规定,赋予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和持这一观点的人士刚好相反,笔者认为这是一条限制性规定。它限定了招标人只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来确定中标人。本款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如果招标人不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名单确定中标人,则招标人的定标行为无效。
  从这个意义上看,40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在确定一项义务(而绝非是在赋予一项权利),即招标人有义务遵守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因此,把本款规定看成是法律赋予招标人定标权,甚至是对“定标权”的定义,本人实在无法认同。

  持“定标权被剥夺论”者,误把法条中的“义务”强行解释成“权利”,是对法条本意的曲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8 11:42
  正如“学以致用”网友说的那样,招标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具有目标的唯一性。招标法的相关法条也佐证了这一论断。作为招标人的初衷,也是选择一个最优方案,这点毫无疑问。
  假设楼主的观点是可以采信的,到了定标阶段,招标人说:我想在前三名中自由选择了。试问:这是不是招标人自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自己背离了招标的初衷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8 12:08
  楼主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总是希望选择到一个满意的中标人。……如果招标人感到,自己已难以实现这个愿望,或完全不可能时,就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以实现自己的愿望。这也在情理之中,本也无可非议。”

  这里楼主偷换了一个概念,把招标活动的目标——选择一个满意的服务方案(或供货、施工方案),偷换成了“满意的中标人”。
  其实,从事过招投标活动的人都知道,合格的供应商有很多个,在这些供应商中,有些是招标人曾经的合作伙伴,有些不是。但招标活动所选择的,不是哪个供应商和招标人最脸熟,而是哪个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最令人满意、最适合这个招标项目。招标人希望选择到的是一个“中意的方案”,不是选择谁是“意中人”,两码事。

  其次,楼主说“招标人感到难以实现这个目标,就采用非常手段,这情有可原”。这样的说法简直让人诧异。
  为什么不去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目标难以实现?——是自己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问题,还是评标委员会责任心不够的问题?还是所谓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问题?
  尤其令人诧异的是,楼主认为招标人采用非常手段“在情理之中,本也无可非议”。这种说法潜台词就是:“我认为法律规定错了,我就可以违背法律的规定,甚至把法律当成自己达到非法目的的外包装或工具。”这难道与楼主倡导的“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是一致的吗?——这种倡导“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做法,不敢苟同。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8 12:41
  招标法40条本身不是在确立招标人的“定标权”,条例的53、55条和12号令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实际上,这些法条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不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因此:
  1、“招标法赋予了招标人三选一的自由定标权”的说法不正确,这个论断不存在。
  2、一些人士认为“法规和规章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是一个假命题。
  3、基于“定标权被剥夺论”是一个假命题,把“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结为“定标权被剥夺”则属无稽之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4、先设立一个假命题,然后采用各种方法去论证来论证去,即使整个过程再完美、论证再充分,依然不能成为一个真命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8 21:29
59楼、61楼的跟帖相当有深度,学习了、受教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9 00:31
老朽已对42楼的《分析三》重新编辑,特告。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3-2-17 18:4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续24楼)


分析三 是谁导致一场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 (2013-02-03 06:07) 
我认为是招标投标的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制度弊端,缺乏监督,缺乏公信力,缺乏独立的监督, 目前我们的体制能做到独立监督吗,我们的许多需要监督的基本上是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如何才能够进行科学的、具有公平、公正、独立、公开、诚信信用的招投标呢? 很难,任重而道远呀[s:125]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17 20:4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续50楼)

分析五 招标人中有腐败分子,就可以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权吗?


....... (2013-02-08 00:43)
立些规矩,既约束小人也约束君子。上学那会儿上政治课时,老师教导我们,法律是用来约束不守法者的,只要守法则是自由的,自由不能突破法律界限。对于招标人也一样,给他们上点规矩,不能说就剥夺了他的权力。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2-19 17:40
如果楼主能够在分析的时侯再全面一些是否更好些,在所有的招标人中,一大部分是想为单位负责的,也有少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要有个人的私利等不符合招标本义的行为,所以流于形式一部分为招标人负责任所采取,也有某些个人为了私利所采取。但总的说来,采取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方式是有缺陷的控制方法,不是最好的方式,还是交定标权给招标人,再对招标人做某些约束是否更好些。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19 19:31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如果楼主能够在分析的时侯再全面一些是否更好些,在所有的招标人中,一大部分是想为单位负责的,也有少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要有个人的私利等不符合招标本义的行为,所以流于形式一部分为招标人负责任所采取,也有某些个人为了私利所采取。但总 .. (2013-02-19 17:40)
现在的这种就是对招标人进行约束,被楼主视为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那究竟作怎样的约束才不算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呢?在楼主的心里恐怕是不作任何约束,让有良知的招标人任良心办事,让没有良知的招标人胡作非为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19 20:08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定标权,如果定标权仅仅指“三选一”的自由选择权,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权利。结合招标法40条、41条的规定,其指向都是唯一的,就是综合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报价最低,不存在可以“三选一”的问题。如果定标权还包含评标标准制定权、专家选聘权这些,那么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是应该的。因为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其次,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程序和方式,即使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也是如此,双方的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约束,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合同的订立要应该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三,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底限。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19 20:16
“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说得好!如果某一权利主体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那势必造成对其他权利主体权益的侵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19 22:35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如果楼主能够在分析的时侯再全面一些是否更好些,在所有的招标人中,一大部分是想为单位负责的,也有少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要有个人的私利等不符合招标本义的行为,所以流于形式一部分为招标人负责任所采取,也有某些个人为了私利所采取。但总的说来,采取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方式是有缺陷的控制方法,不是最好的方式,还是交定标权给招标人,再对招标人做某些约束是否更好些。
一、你讲得很对!只是老朽的分析部分还没有写完。
二、老朽在2009年和2011年发过帖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原因与对策》。现将2011年帖子拷贝,供参考。原帖请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0182  
此文曾发表在《中国招标》周刊上。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原因与对策
   
   
一、前言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招投标业内自嘲自讽的口头谈。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走过场”还是“假招标”,都是无奈之举。笔者在20年的招标生涯中,有幸主持评标1,500余次,其间也不乏有“走过场”的标或“假招标”(特别是在近10年中)。笔者的切身感受是,当主持“假招标”项目的评标时,犹如吞下了一只绿头苍蝇,在评委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分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研究和探索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是中国招投标的当务之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认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于是,2007年4月,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771日起实施。
4年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46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组织了2009年和2010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正在组织2011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4年过去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职业水考试培训(外训或内训)。2009年和2010年共有12万招标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实际参考人员也有8万人之多。如今,全国已有招标师近2万人。
4年前,“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那么,4年后的今天,已有近2万名招标师的今天,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减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4年前是“相当”多,如今应该是“相当相当”多了。
恕笔者直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根本不能解决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因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了,或许只能使“走过场”更加“认认真真”,或许只能使“假招标”更加“规规矩矩”。
   
   
二、形式标的类型
   
从业内口头谈“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中,我们大致可以将流于形式的招标(以下简称“形式标”)分为两类,其一是“走过场标”,其二是“假招标”。
“走过场标”与“假招标”虽然都是形式标,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过潜在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前者在采购过程中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后者在采购过程中几乎没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或有的只是不正当竞争。就问题的性质而言,前者是“技术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引导得以纠正。后者是“立场问题”,已成为腐败的“保护伞”,通常须通过“外科手术”方能奏效。
   
   
三、析“走过场标”
  
(一)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时间提前导致招标走过场
传统的常规竞争时间发生在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开始熟悉、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包括招标人的情况),分析可能的竞争对手,研究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决定投标价格(甚至到了开标现场,在投标的那一刻才决定投标价)。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按照常规竞争时间操作,取胜的把握和中标的几率较小,就纷纷提前发动营销攻势,给出优惠条件和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于是,招标人心动了,就有了“意中人”。结果是,招标文件按照有利于“意中人”中标的条件编写,甚至,由“意中人”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潜在投标人也都不来投标了。于是,由“意中人”寻找陪标人来“陪标”。如此招标,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要沉住气,招标文件依然要有竞争性。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好结果发生。
   
(二)前期考察调研显露采购倾向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在招标前期考察、调研过程中,与多个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竞争性谈判,对未来中标人产生了“意向”或“倾向”,甚至与其签署了意向性的《协议书》,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显露出“意向”或“倾向”,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不来投标。如此招标,也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有意向或倾向是正常的,但不要暴露,更不能签署意向性的《协议书》,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获得更好的收益。
   
(三)再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第二次或第三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常常希望采购同一制造商的设备,其他潜在投标人没有积极性。于是,只得请人来陪标走过场。
对策:建议招标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更有竞争性的制造商的设备。
   
(四)不宜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导致招标走过场
由于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招标视为防止腐败的利器,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又十分繁杂。一部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也都采用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导致招标走过场。
对策: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端正对招标的认识。如果说,招投标从业人员需要提高职业水平,那么,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人员更需要提高职业管理水平。提倡对采购项目作“可招性”分析,允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最适用的采购方式。
   
(五)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标走过场
由于有关行政法规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标的物。于是,在招标实施前就依据项目的情况和已掌握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潜在投标人的交流洽谈,基本确定了“意向中标人”。于是,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按照招标程序走过场,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
对策: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让招标真正成为一种采购人喜欢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析“假招标”
   
如上所述,“假招标”与“走过场标”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
“假招标”通常是由腐败分子一手操纵导演,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原局长包坚军。20071224,该人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腐败分子包坚军称,走形式的招投标让他找到了腐败机会
在这里,包坚军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似乎:他之所以腐败是“走形式的招投标”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所致。实际情况是,正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和手中的权力导演了一场“走形式的招投标”闹剧——假招标。
包坚军颠倒因果关系,为自己的罪责开拓是不足为怪的。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些可敬的记者及新闻媒体也黑白不分,是非不辩,在那儿大书特书《走形式的招投标焉能不产生腐败》。
实际上,我们应该大书特书的是:《腐败焉能不使招投标走形式》。
腐败分子操纵招投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其手段既隐蔽又复杂多变,非吾辈所能说得清、道得明的。
对策: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使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人不寒而栗。
   
   
五、结束语
   
本文对形式标作了粗略的分析。也许,我的分析不够全面和正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绝不是招标从业人员职业水平低造成的,也绝不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所能解决的。
笔者将形式标分为两类,即“走过场标”和“假招标”。前者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原因主要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假招标”主要是由腐败分子操纵所致。
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应严格区分“走过场标”和“假招标”,犹如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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