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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笔“保廉保证金”守卫政府工程招投标清白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11 11:08
标题: 一笔“保廉保证金”守卫政府工程招投标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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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保廉保证金”守卫政府工程招投标清白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0日 10:31


镇海区实施“保廉保证金”制度后的招投标开标现场。
实施“保廉保证金”制度后招标整治的中大河。
实施“保廉保证金”制度后招投标的镇海新城核心区工程建设现场。


  去年4月,镇海区一围垦工程采矿项目发布中标公示后,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并经调查核实,认定第一中标候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系伪造。去年9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受理,经依法审查,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确认招投标双方达成的100万元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协定。


  这是镇海区自2009年11月在全省首创政府工程“保廉保证金”制度以来,核实查处的首例保廉违约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在众多建筑工程企业中引起强烈反响,大家普遍认为:此举强有力地教育和震慑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和人员,有利于让招投标走出“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的怪圈。

   投标陷“违法得利守法吃亏”怪圈


   2009年10月,镇海区九龙湖镇浦沙岙水库维修加固工程施工进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温岭市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相关投标票据竟相互混装。


   这是一起发生在镇海区实施“保廉保证金”制度前串通投标的真实案例。

   相关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深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受体制机制和制度、市场发育程度等众多因素的影响,部分投标企业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最终胜出和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采用串标、围标、挂靠等违法投标手段来谋取中标。虽然有部分串标、挂靠案件被依法查处,但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违法投标行为如此猖獗,现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是否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手段?

  对此,曾参与查处多起违法投标案的镇海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冯伟明认为,通过对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双合同(工程合同和廉政合同)制度的调研分析可以发现,《廉政合同》虽然对促进工程保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囿于柔性的警示,缺失刚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很简单,参与投标的一般是企业,党纪或行政处分对他们几乎不起作用。

  同时,施工企业竞争激烈、良莠不齐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最高不能超过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相对于违法行为得逞后得到的利益,投标人违法成本极低,根本不能遏制一些投标人的违法冲动。而对串标、挂靠行为打击不力,使得招投标市场走进了“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的怪圈。
  
  以市场手段对付市场违法行为

2009年12月17日,镇海区碧水莲晴二期施工项目招投标开标,14家投标单位各提交保廉保证金1000万元。浙江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其项目负责人郑士潮感慨地说:“公正、公平,这是参与本次投标最深的体会。”

  镇海区纪委执法监察室原主任陆炯是制订保廉保证金制度的参与者之一。他清楚地记得,2009年9月,受镇海新城某工程项目试行信誉保证金做法的启发,镇海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了改进双合同制度的总体设想,即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保廉承诺书制度,并于2009年11月30日经由区政府转发至区属各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保廉承诺书制度,实质就是以市场手段对付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

  这一制度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由投标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保廉承诺书》,一并提交一定金额的保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10%),如未按要求提交保廉保证金,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保廉保证金的退还办法与投标保证金相同。投标人如有串标、挂靠、弄虚作假等违法投标行为,保廉保证金未退还的,就不予退还;已退还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招标人)则保留向投标人追索该保廉保证金额度的权利。如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还要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此后,镇海区又对这一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完善。如对“保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规定,细化为按照投标总价分段确定比例累计交纳。尤其是为了减轻投标企业的财务成本,允许投标人采用金融保函的方式,同时,保廉保证金退还时间提前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退还(从40天左右缩短至7天内)。又如对于建筑业的诚信企业,考虑其本身相对诚信规范,为倡导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市场体制,也使得保廉保证金制度更具有灵活性,考虑其在次年度可按规定的50%交纳保廉保证金。

  自2009年11月该制度施行以来,《投标保廉承诺书》随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累计发出3480份,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204份,涉及投标公司3204家次。总造价为57亿元的319个政府投资项目,累计提交保廉保证金近27亿元。除一家投标企业因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构成违法投标行为被查处后,通过民事法律程序并经法院司法确认追究保廉违约金100万元外,未发现有其他串标、挂靠等违法投标案件。

“保廉保证金”亟待全面推广

“保廉保证金”制度实施后,镇海区相关部门曾在业内进行了问卷调查。113份有效答卷中,有83份认为“保廉保证金制度对于遏制串标、挂靠和弄虚作假等违法投标行为有作用,值得探索”,占73%。

   有关专家认为,投标保廉承诺制度要求投标企业在参加投标时,签订投标保廉承诺书,交纳投标保廉金,以经济手段约束投标企业遵守招投标规则。这一制度抓住了建设优质建筑的关键,从源头上堵住了无资质和无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的入口,确保只有那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才能进入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同时,实现了对工程建设过程全面、综合的管理,对招投标的各环节和各种违法投标的行为作了周详的列举,确保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目标的实现。以投标保廉承诺制度贯穿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对建设工程的投标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方参与者,统一规范,符合建筑业市场规律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保廉承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多部门参与、多头管理的弊端,可有效理顺建筑市场的管理关系,同时也不妨碍其他部门的行政权力。这一制度弥补了事后救济的不足。事后对建筑企业的违法投标行为追究责任,程序复杂,成本较高,也容易造成流标。事前签订投标保廉承诺书,交纳投标保廉金,一方面可以对投标方等工程建设参与者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在进行投标、勘测设计和监理时就有遵守投招标的意识和责任;另一方面,管理方也可以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裁。

   镇海区“保廉保证金”制度试行三年来,对有效遏制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招投标现象,净化建设市场风气,落实中央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整治,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制度和预防样本。有关专家呼吁,“保廉保证金”亟待全面推广。

   记者 王量迪 镇海记者站 张如新 张寒 张霞 通讯员 张志平
编辑: 郭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1 17:09
参考资料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府文件 > 区政府 > 镇政办   

转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2009〕12号)  

来源:政府办    日期:2009年12月07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监察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制度的指导意见区监察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保廉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洁公正,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保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特制订本意见。

一、投标保廉承诺的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投标保廉承诺,是指投标人(承诺人)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招标人承诺保证,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发生有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保廉承诺书约定的保廉要求的违法事实和违约行为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投标保廉承诺的责任方式—保廉保证金

(一)保廉保证金具体比例确定的指导意见:保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

(二)除保廉保证金外,招标人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

(一)串标(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挂靠(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行为,具体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其他违法投标行为。

四、保廉保证金的适用

(一)保廉保证金的提交、期限和退还等适用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但本指导意见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保廉承诺责任承担。投标人如发生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所列的违法事实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即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特别说明

(一)投标人若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系在招标投标程序完成后被发现查处的,招标人有权按照保廉承诺书约定,追索该投标人的保廉承诺违约责任;保廉承诺书约定的保廉保证金已退还的,该投标人应当按照原保廉承诺书的约定标准向招标人支付保廉保证(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投标保廉承诺书》格式文本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的附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由投标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保廉承诺书》;投标人不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和保廉保证金的提交、期限和退还等,以及《投标保廉承诺书》的提交等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载明。

六、争议的解决

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发生的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投标保廉承诺书参照执行

本次试行的保廉承诺书的内容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为典型,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的投标保廉承诺书,可参照执行。

八、同步适用

各镇(街道)、园区等公共小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保廉承诺制度,同步适用试行。   

九、解释

本意见由区监察局会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十、试行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统一格式文本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

编号(     )      保廉     字第    号
(招标人):

本投标人(承诺人)决定参加                    项目投标,我方作为投标人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招标人(业主)自愿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一、投标保廉承诺

本投标人(承诺人)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中,若发生有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约定的保廉要求的违法事实和违约行为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愿承担本承诺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投标保廉承诺的责任方式—保廉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我方提交投标保廉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

三、本投标人(承诺人)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

(一)串标(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挂靠(本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行为,具体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其他违法投标行为。

四、保廉保证金的适用

本投标人(承诺人)如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所列的违法事实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即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保廉保证金已退还的,愿按照保廉承诺书的约定标准向招标人支付保廉保证(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廉承诺书发生的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六、保廉承诺书的生效

本保廉承诺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招标人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

电话:

年  月  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承办

浙ICP备05000026

保存时间:2013/1/11 1
原标题:转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2009〕12号)
http://www.zh.gov.cn/zwgk/fggw/dzwj/qwbqfb/zzb/200912/t20091214_32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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