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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际操作案例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yq0702    时间: 2012-12-5 16:14
标题: 实际操作案例求助
       实际操作案例求助   


       现有一国有企业新建电厂,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设计招标结束后,后续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货物采购、保运采用PC总包的形式进行招标。通过招标推荐了三家预中标单位,经商务谈判后业主方与第一预中标单位签订了商务合同,项目顺利完成。

       在后续的项目建设中,总承包单位将货物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原则推荐了三家预中标单位,并依据得分高低的顺利进行了排名,

       总承包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家单位中随意选择,没有按照排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我认为本项目的资金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只是招标人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变为现在中标的总承包单位。我现在疑惑的问题是总承包单位这样的作法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怎么处理比较妥当。如果总承包单位可以这么做依据是什么?
      
       恳请各位老师指教一下!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2-12-6 14:12
1、招标法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境内,不管谁只要招标就得按这法做!总承包单位做法肯定不对!
2、你只能提醒或改正,如果无果,代理又获利。只能普法,这就是管不举,民不究的时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2-7 11:29
总包单位能知道自己包的东西需要招标采购就已经是进步了。
既然是招标就要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行事。不能自由自在。其实如果引起投诉,建设单位也跟着吃瓜落儿。
作者: yuudsprx    时间: 2012-12-1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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