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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中授权委托人可否更换 [打印本页]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11-27 09:21
标题: 投标中授权委托人可否更换
某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共有三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一家投标在开标前一日因授权委托人生病无法参与开标会议。该投标人紧急更换了授权委托人,并将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进行了更换。开标时监管部门发现授权委托人与报名时不一致,因此宣布流标。问题:1投标人投标时可否更换授权委托人?2如果可更换是自行更换还是需向监管部门报告?3监管部门宣布流标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7 09:57
1、我对报名这个环节深恶痛绝!非法定的投标报名环节,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完全可以取消这环节。
  2、财政部18号令第39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授权委托人是否参加开标由他自己说了算。
作者: samshi    时间: 2012-11-27 10:06
个人认为可以更换,如果因为生病而无法投标,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2-11-27 11:26
可以呀,这个可以看做投标文件的变更的内容之一吧。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7 15:11
报名时(购买标书时)是授权代表来吗?真是奇闻!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2-11-28 10:13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报名时(购买标书时)是授权代表来吗?真是奇闻! (2012-11-27 15:11)
就有这样的奇事。某招标办负责报名,收投标保证金等。。。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1-28 11:14
哎,还搞这些破事。看有没有约定,有的话,就不可以更换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11-28 14:44
中国之大无奇不有。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5 16:05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看了一下此条的释义,个人认为讲得很详细。对于招标、投标、中标的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5、57、58条作出了规定。《条例》此条规定指招标活动的无效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三是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释义援引《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为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对招投活动的效力作出规定。
个人认为此案例中提到的情况基本不符合《条例》的规定,何人到代表企业到现场参加开标一不是违法行为,二不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三投标人已经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因此,虽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宣布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但应依法行政。这个法特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知道楼主所在地方有没有省级的地方行政法规中规定了不允许更换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
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作了对投标人授权代理人的规定,也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投标无效的决定,而不应是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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