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黄河:我得到的答案是有效。 (2012-11-27 08:08)
zzj0102:个人倾向于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带有报价修改函的。而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修改函当然有效,且应该当众拆封唱标,这点毫无疑问。
其次,修改函没有当众拆封,这是招标人的失误。 .. (2012-11-27 10:49)
sunzhengqi:我想是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虽然投标人当场没有异议,但事实是存在的,开标时应该唱读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2012-11-26 11:10)
wangguoqing:同意此种观点! (2012-12-0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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