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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道单选题,答案有异议,看看你的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1-26 09:57
标题: 一道单选题,答案有异议,看看你的答案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开标时该函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只宣读了修改前的报价单上填报的投标价格,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应视为(   )。
A.有效  B.无效  C. 经澄清说明后有效  D. 在招标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6 10:01
我认为是无效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1-26 10:07
经过考虑我认为还是a比较好。
由于该投标文件的修改是在投标截止日前,因此无条件地属于有效。如理解困难,不妨设想该投标人如果未参加开标会议,则不可能当场提出异议,是否会影响到其修改报价函件的效力?显然B、C、D错。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11-26 10:39
无效[s:84]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11-26 11:00
B,无效。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2-11-26 11:10
我想是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虽然投标人当场没有异议,但事实是存在的,开标时应该唱读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6 11:37
是否有效、无效,应该是针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而已的
作者: samshi    时间: 2012-11-26 11:42
无效!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6 11:49
没有当众宣读的,都无效。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2-11-26 13:10
应该是有效的
作者: lqcnc    时间: 2012-11-26 14:09
我认为有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这个问题,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迎刃而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自送达至招标人签收始,已生效,并具有法律拘束力。因唱标人的错误而修改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2-11-26 15:55
认为是无效
作者: 与你同行    时间: 2012-11-26 16:34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无效的
作者: onemoretime    时间: 2012-11-26 17:11
我也觉得是无效的
作者: woshizhu    时间: 2012-11-26 20:11
我认为无效。

不出席开标,或者出席了不说话。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作者: suncool    时间: 2012-11-26 20:36
B.无效[s:56]
作者: 新手1    时间: 2012-11-26 20:46
我认为无效。开标时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证明已默认开标结果,但招标人未宣读有效投标文件,事后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出异议。
作者: ch6226296    时间: 2012-11-26 21:43
我认为有效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1-27 08:08
我得到的答案是有效。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7 08:48
答案错了
作者: 丁子昂66    时间: 2012-11-27 09:34
应该是有效,没唱出来是招标人和代理的责任。
作者: b0679    时间: 2012-11-27 09:38
有效。
开标时应当众宣读收到的有关价格信息(密封信封中及相应的价格说明),否则,若出现该投标人的价格最高时,而修改函中的价格又是最低价,则会给评标带来麻烦,也给投标人质疑开标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投诉。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11-27 10:21
招标人的错误,难道要投标人埋单。当然有效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7 10:49
个人倾向于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带有报价修改函的。而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修改函当然有效,且应该当众拆封唱标,这点毫无疑问。
  其次,修改函没有当众拆封,这是招标人的失误。但报价修改函本身存在的事实,不会因为招标人的失误而改变;修改函本身在截标前递交的事实,也不会因为招标人的失误而改变。
  其三,发生该事件的原因,错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的错误要由投标人为之埋单,起码是不太合理的。

  但是,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鉴于财政部18号令确有法条明文规定,未经公开唱标的报价函和降价声明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因而政府采购项目暂时还只能依此执行。
  但个人认为18号令的相关规定有不合理之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7 10:56
  D选项可以直接排除,不选C的理由如下:
  澄清说明有点多此一举。如果在评审时让投标人澄清,此时报价已经公开,该投标人则可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
  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8 09:35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得到的答案是有效。 (2012-11-27 08:08)
     我随便百度一下,几个大的培训机构给的解析如下:
   解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这份函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开标时未宣读,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时会发现它们的矛盾,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澄清后,该函件有效。
   
   社区所有跟帖的网友都没有选C的。哈哈,外面的培训机构啊,要做到专业不容易!
作者: kamilqq    时间: 2012-12-2 18:17
无效!!!
作者: 空空白    时间: 2012-12-3 06:03
B.无效

个人认为。三方面。第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代理需要宣读其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上的报价,第二现场报价阶段是被记录的,记录员只会记录主持人所唱的报价,并不在记录中记录所谓的挟带的修改函,第三开标会现场若主持人有错唱漏唱的情况投标人代表应现场提出。。

三方面相互联系,到最后居然形成的纸质投标报价表还是错误的报价。。只能说工作失误,各方面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就单对修改的投标报价而言认为是无效的,应排除其他的因素。
作者: onemoretime    时间: 2012-12-3 09:1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个人倾向于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就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带有报价修改函的。而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个修改函当然有效,且应该当众拆封唱标,这点毫无疑问。
  其次,修改函没有当众拆封,这是招标人的失误。 .. (2012-11-27 10:49)
支持这一观点
作者: jnbd169    时间: 2012-12-3 10:14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关键是携带还是递交了修改函,如果递交了没有唱当时为什么无疑义。唱标签字完后,再提质疑让人会联想到两个事情:1、该投标人是不是和招标代理串通搞双报价,2、该投标人看到报价后,自己的原报价有利,所以无疑义,未中标有异议。因此我认为唱标后,投标人对唱价无疑义,认同了原报价,修改函为无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2-3 10:23
我为什么选择“无效”,27、29楼的观点基本说出来其中的原因,加上一旦此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肯定也会引起异议和投诉,永远都解释不清楚。
   选择“有效”,强调的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拆封、宣读,没有宣读,是招标人没有履行业务,与修改函是否有没有效没有关系。貌似这样看也有道理。
  也许,在答题中,选择“有效”也不至于错。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是选择“无效”的。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fgygw    时间: 2012-12-3 13:55
无效。因为只有在开标大会上宣读的并且签字确认的内容才有效,就算是错误的内容也是不得修改的。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2-12-3 14:18
个人认为是无效的,因为投标单位的授权代表是参加了开标会,并当场表示无异议的。其他的补充和说明都不能视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2-5 10:58
俺来分析下:
1、有效: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必须为自己的失误负责任。按另一个报价评标,中标后的公示报价会引起轰动。那时是吃不了兜着走。
2、无效:投标人代表自己不澄清,一般也要求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听见了别人的报价,认为自己的报价已经很低了,信封内的报价用不着了,所以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介个是人家的投标策略。二是投标人代表没发现就直接签字了,您给判了无效,招标人还觉得信封价格挺好,心里十分的不痛快。投标人还投诉您没有给人家现场唱标导致人家报价高了没中标。当然可以解释为只有公开唱标的东西方能认可。可怎么看都是招标人吃了亏。
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后有效。这个也有两个问题:一是投标人认可了,那么介个价格参与了评标,整个投标报价得分都会与其他投标人自己算的不同,公示时有投诉,需要监督机构做出解释,监督机构很烦。二是投标人觉得原价格就挺合适,不同意、不认可,介个就更加麻烦了。招标人不高兴,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承认自己的失误,做出检讨。

4、招标人同意就有效是没有法律依据滴。介个就不分析了。
总之,出现楼主说的案例情况,是代理机构自己做的夹生饭,很难咽滴。无论哪种方式处理都有很多的麻烦和后遗症。
所以,开标时,代理机构一定要仔细,千万别漏了缝隙了掉了的又密封的降价函、优惠函等所有名堂的小信封。介个也是为了不给大家找麻烦,防止因为自己的失误出现各类难于解决的问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2-5 12:39
甭管这些个小信封是以何种方式密封递交的,写的是降价、优惠、还是赋予条件的优惠等,一定要现场拆了唱并做记录,至于招标文件中是否注明可以有提交、何种处理方式或评标委员会认不认可,留给评标委员会去处理。代理机构只管有嘛唱嘛、有嘛记嘛,让大家都签字,千万别落下。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12-5 13:48
无效!
作者: christina820    时间: 2012-12-5 13:50
A有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就已经递交了修改的函件,开标是唱标没有读出修改的函件是招标人的失误。
作者: 才疏学浅    时间: 2012-12-5 14:44
呵呵,这种讨论很好,黄河老师继续哈,大家的观点都很鲜明,很精彩,很有见地,很有收获!

这个案例我个人倾向无效。
作者: fly3119501    时间: 2012-12-6 10:34
无效,
开标现场未唱,唱标工作人员有误
唱标后,投标人认可唱标内容,没有对未唱部分提出异议,表示同意唱出内容,等于否决了未唱出内容,所有后果应自负。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12-6 16:48
标题: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我想是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虽然投标人当场没有异议,但事实是存在的,开标时应该唱读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2012-11-26 11:10)
同意此种观点!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2-12-6 16:50
标题: 回 wangguoqing 的帖子
wangguoqing:同意此种观点! (2012-12-06 16:48)
因为投标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开标时没有当众宣读是因为开标人员工作造成!
作者: lzzxq    时间: 2012-12-10 08:42
无效,开标时没有当众宣读的均为无效[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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