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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11-16 23:03
标题: 【转】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1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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