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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带原件,能进行资格审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14:39
标题: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带原件,能进行资格审查吗?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带原件,能进行资格审查吗?

       原本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走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类型。由于代理机构做招标文件时,没有明确提出带原件。评标时专家提出,没有原件就不能进行资格审查。评标没有办法进行下去,因为没有带原件的问题导致废标的投标人,意见颇大:你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出带原件,为什么却以这个原因否决我的投标文件。

        代理机构解释,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因:按照复印件审查即可,如果复印件有造假,那是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所以,他们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专家对此并不认同。

        问题如下:

        1、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携带原件,是不是投标人就可以不带原件。或者说,不管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提出必须带原件,投标人都要携带。

        2、资格审查是否必须依据原件进行。能不能对复印件审查,至于是否造假,属于另外的范畴。

        3、评标进行到这个时间,该怎么办?能不能继续,怎么继续,怎么绕开或者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11-2 15:27
错在招标代理。应该注明带原件,否则会引起歧义,废标条件必须表达清晰准确,不允许模糊,目前的情况直接进行废标是不合适的。

但评标专家要看原件是正当要求。可采取的措施只有补救,如可以延长评标时间,即给出足够的答疑时间,让投标单位马上送原件来。如还有单位拒绝送原件的话,再进行废标。如有单位拒绝补送原件的话,废标后,即使他们再投诉,仲裁部门应该会维护你方了。

当然,由于延长评标时间,只有与评标专家协商并做工作了,让招标代理增加专家费用基本是必然的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1-2 15:36
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是不能要求投标人的提供原件的。如果否则投标人,人家肯定投诉。

1、没的说,人家当然可以不带

2、资格审查一般都是根据复印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并且明确不提供原件不通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一般没能力辨别是否造假。如果都带原件,如果一个单位多投几个标,那有那么多原件可带?评标专家可以要求看原件,但只能针对复印件有疑问,或复印件模糊不清,同时要给投标人适当的时间。

3、这个没法说,你确定专家都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吗?怎么都不懂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11-2 17:30
楼主说,【 今天的开标会,竞争性谈判类型。】

法定的招标投标没有这种说法呀,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请楼主明确。

【 代理机构解释,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因:按照复印件审查即可,如果复印件有造假,那是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所以,他们没有明确提出。 代理机构解释,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因:按照复印件审查即可,如果复印件有造假,那是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所以,他们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专家对此并不认同。】

这种说法,符合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我以为,有关专家的要求,无依据;而且,评标专家不是依据投标文件的正本,而是副本来评标的。难道非得要求提供正本才能评标吗 ?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11-2 17:33
个人观点如下:
  1、竞谈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携带原件,供应商可以不带,资格审查时依据复印件进行。
  2、竞谈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携带原件,评审时临时提出必须提交原件,否则予以废标,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妥的。实质上是评审委员会采用了竞谈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这是不太合适的。
  3、评审进行到这个时间,该怎么办?个人意见是评审委员会按照竞谈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如果要变更或修改竞谈文件,应当依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所有参与竞谈的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而不可在评审现场临时变更评审标准和方法。
  4、评审过程中,如果不变更或修改竞谈文件,评审委员会又怀疑某供应商的证书涉嫌造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查,这是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如果让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交原件、或者短时间内补交原件的做法都不太可行,可以在评审报告中提醒采购人,并希望采购人事后核验该供应商的证书原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1-2 19:41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是不能要求投标人的提供原件的。如果否则投标人,人家肯定投诉。

1、没的说,人家当然可以不带

2、资格审查一般都是根据复印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并且明确不提供原件不通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一般没能力辨别是否造假。如果都带原件,如果一个单位多投 .. (2012-11-02 15:36)
资格审查是根据投标人数量审查的,不是按标段审查的。
别怀疑是不是从专家库里抽的,有两个女专家还因为分工多少不均,吵嘴呢?你信吗?大大诋毁专家在我心目中的形象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3 10:44
若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出现这种情况,本人认同两位版主意见!
若是政府采购项目,这次竞争性谈判已千错百错,请重来!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11-3 22:17
招标人没有强制要求就不应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相关材料,若认为所提交的材料有造假嫌疑,可以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原件!否则投标人可以投诉。评标原则之一是: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若招标文件表述不够明确,应做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评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90页)。该书还举了一个因复印件未盖公章而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的例子(案例5-39)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2-11-4 10:29
招标代理无过错。
评审过程中,如果怀疑某供应商的证书涉嫌造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少数评审(评标)专家评标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某次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就提出技术参数正偏差也得扣分,评委间为此还争论了不少时间......。
作者: qinl    时间: 2012-11-4 10:52
可以进行。复印件要签名,最好加盖法人印章,谈判商要保证与原件相符!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1-4 11:05
监督人在干什么?
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合理意见,代理机构有时真的是很作难的,这个时候就需要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负责帮助了。
对于一概的否定投标人的复印件文件,认为全都有造假嫌疑的做法,一直持不支持态度。
造假有造假的严格惩处。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审查即可。如果对推荐的第一名有怀疑,可以要求提供原件,时间来不及的,可以提醒招标人主意。其实签订合同时,一切造假都可以发现。真的没有必要在评标时自作主张给人家废标,不然,投诉您没商量。
碰上这样的事情,只能说代理机构挺倒霉的,其实招标文件的规定需要自己来说明或告知监督人要求给予支持。
作者: 悦枫810    时间: 2012-11-12 11:22
先说一下招投标法的理解,原件审查可以是评标结束后由招标机构提出,属于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性审查,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放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中标审查出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招投标法及条例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也就是说一般对原件的审查在两个阶段:1、报名或买标书阶段、2、中标资格审查。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是说明我提交我的证明资料,盖上章说明我承诺真实性,如有问题可以接受处罚。
1、当然可以不带,用这个拒绝投标人一告一个准
2、可以用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查
3、评标到这个阶段要么暂停评标,以澄清形式要求投标人提供(给出合理的时间),要么不考虑原件的事继续审查。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11-16 16:24
代理人员的业务不精,怪谁呢?
没写要带的,临时要,合理吗?
在规定时间内再交原件?外地的企业咋办?
那些专家就是想废标一些了减轻工作量,肯定就这想法.君不见,北京的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一开始评审,先废一批......啊,我呸......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2-11-16 16:41
这些砖家都是扯蛋,最好要他们考过招标师才有资格做砖。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2-6 08:38
还是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个别专家不认同可以保留意见。
作者: ld5850586    时间: 2012-12-6 09:21
代理公司出的篓子     专业不通   应付出代价   跟评委 和招标人积极沟通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2-12-6 09:44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是不能要求投标人的提供原件的。如果否则投标人,人家肯定投诉。

1、没的说,人家当然可以不带

2、资格审查一般都是根据复印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并且明确不提供原件不通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一般没能力辨别是否造假。如果都带原件,如果一个单位多投 .. (2012-11-02 15:36) 
感觉回答的很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很强
[s:125]
作者: 寒雪飞云    时间: 2012-12-14 05:58
看完楼主的帖子,我的心情竟是久久不能平复,正如老子所云:大音希声,大象希形。我现在终于明白我缺乏的是什么了,正是楼主那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楼主那种对理想的艰苦实践所产生的厚重感。面对楼主的帖子,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的翻开楼主的帖子,每看一次,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我总在想,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使人有余音穿梁,三日不绝的感受。楼主,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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