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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1-2 12:02
标题: 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实施招标时招标主体是项目招标人(甲方)还是总承包人?我们这里好多都是总承包人自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分包商仅和总包商签订合同。大家都有什么看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 12:20
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暂估价的实施,社区类似的帖子比较多,楼主可以搜索下!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27号令,第5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施行前,暂估价是专业工程的,大家也是按照这条实施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1-2 12: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暂估价的实施,社区类似的帖子比较多,楼主可以搜索下!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27号令,第5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施行前,暂估价是专业工程的,大家也是按照这条实施的。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大家认为,三种方式都可行,第一种就是27号令的规定;第二种,原招标人作为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人,总承包单位可以参加投标;第三种,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事前征得原招标人的同意。
     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个人倾向于第三种方式。
     楼主提到的这种模式,其实属于上面说的第三种模式。但是否可以自行招标(这问题,去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第一题考了),应当看是否符合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1-2 14:09
感谢楼上的仔细讲解。第三种应该能更好体现总承包模式的优点。感谢!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8-11-7 10:17
现在很多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里面的价格基本都是估算价或者概算,应该都属于暂估价吧,是否都要开展招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里面提及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如果暂估价部分招标,怎能保证将主体内容自己施工完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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