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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开标记录表法律作用的一些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31 17:46
标题: 对开标记录表法律作用的一些疑惑
开标现场的案例林林总总,解决的方案也总能找到,比如现场答复“交由评委会决定”就能留有解决余地。招法和条例对开标的定义基本只是围绕公开原则的体现,没有太多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所以最终我有个疑问就是开标记录的内容有法律效用吗?
举例:1、唱价的价格问题多多,但是最终还是需要评委去核实评标价。投标人保价中无论大小写都是表述的100元,但评委核实报价清单的最终总价应为100万元。
2、开标时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能及时提供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底单),但在评标时核查保证金已于截止时间前汇款到账至指定账号。
综合上述两点,开标记录的东西,未必是实际情况的表现。因此我个人觉得开标记录表的法律作用不大。
作者: huhu    时间: 2012-10-31 18:53
首先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原则都需要书面的文件来支持,所以开标一览表一方面是投标人对自己投标文件的认可,也是行政监督机构对开标结果的认可。
再说你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开标一览表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按你的说法,你这个不属于算术性修正,可以认为投标人有2个报价,作废标处理。
第二个问题:开标时,不需要检查保证金,保证金建议投标人提前递交,以收款人出示的保证金收据为准。可以避免你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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