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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投标条例“异议与答复”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10-22 11:51
标题: 关于招投标条例“异议与答复”的疑惑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假设公告时间为20天,从1月1日发布,标书购买时间持续到1月20日开标截止,在1月11日时有人买了招标文件,那是否意味着此投标人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力。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2-10-22 11:57
我认为是的,但真正想投标的都会尽早买招标文件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10-22 12:28
有这么笨的招标人吗?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2 14:42
招标人这样做的确缺乏考虑,导致出现迟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失去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但实际违反了“公平”原则。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10-22 15:32
标题: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招标人这样做的确缺乏考虑,导致出现迟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失去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表面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但实际违反了“公平”原则。
(2012-10-22 14:42)
错,这正是公平的体现,开始发售的时间是一样的,你什么那么晚买呢? 如果不对异议的时间限制,那我一个人异议其他全部人都要等,这公平么?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2-10-23 09:23
感谢各位的回帖,此句条文是出自一段,前面还有针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那是不是意味着这句条文必须结合有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呢?现在网上信息发布的频率很快,既然标书购买时间可以持续到投标截止,那11天后买肯定无争议,但买了不让质疑,又感觉失公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10-23 19:49
边缘音符:感谢各位的回帖,此句条文是出自一段,前面还有针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那是不是意味着这句条文必须结合有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呢?现在网上信息发布的频率很快,既然标书购买时间可以持续到投标截止,那11天后买肯定无争议,但买了不让质疑,又感觉失公平
不公平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5 09:58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错,这正是公平的体现,开始发售的时间是一样的,你什么那么晚买呢? 如果不对异议的时间限制,那我一个人异议其他全部人都要等,这公平么? (2012-10-22 15:32)
莫非除了三公原则,项目的建立和执行是都不用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你说的投标人不该那么晚买,那你为什么要卖那么久的时间?不就是为了怕别人看不到公告或者其它原因迟买了。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5 10:1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公平的依据是什么? (2012-10-23 19:49)
抛开公平不说,只站在自身的角度去看待问题:1、不给时间提疑问,防止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一些千奇百怪问题的手段少了;2、不给时间提异议,利害关系人直接把异议交到监管部门,招标人无论如何都会受到影响。
凡事留余地,不然就被动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10-25 11:05
标题: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

抛开公平不说,只站在自身的角度去看待问题:1、不给时间提疑问,防止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一些千奇百怪问题的手段少了;2、不给时间提异议,利害关系人直接把异议交到监管部门,招标人无论如何都会受到影响。
凡事留余地,不然就被动了。
条例规定:
1、招标文件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出异议的最迟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3、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日;
看明白了吗?最后一个投标人买了招标文件,至提出异议的最迟时间还有5日呢,怎么就没给你时间呢?
现在招标文件卖10天,比规定多了5天,这是在照顾潜在投标人了,实际上可以不卖给你。想提异议吗?早点来买!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0-25 17:19
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际操作上是不合理的。
符合购买标书资格的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何时买标书的权力,也有提出异议的权力,不能因迟了买标书而丧失提异议的权力。这种规定不合理,限制了投标人的权力。
条例三十二条第7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12-13 10:33
标题: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莫非除了三公原则,项目的建立和执行是都不用考虑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你说的投标人不该那么晚买,那你为什么要卖那么久的时间?不就是为了怕别人看不到公告或者其它原因迟买了。 (2012-10-25 09:58)
有些县市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这就是为啥招标人卖20天文件,只给10天提问题的原因。想要公平就违反了规定。哪些不受这些规定限制的项目,几乎没有卖20天招标文件的,如果真有,招标人肯定会给你足够的时间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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