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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析:迟到的投标文件 是否该一律拒收?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0-19 09:02
标题: 解析:迟到的投标文件 是否该一律拒收?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一医院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至时间为某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至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该县医院综合楼509室,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当日在该医院会议室开标,10:30,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

  然而,主持人话音刚落,一个投标人举着投标文件气喘吁吁冲进来,后面还跟着该医院的保安。此时,时针已指向10:31。尽管投标人一再解释,是因为保安的阻拦和盘查,才延误了到场时间,该保安也承认是自己的责任,但采购中心还是依法拒收投标文件。无奈该投标人离开招标现场,直接去监管部门投诉。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否该一律拒收?业内人士看法并不一。

  不拒收是违法

  许多招标文件都有“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打开、不予唱标、原封退回投标商”等拒收迟到投标的规定。某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门经理认为,迟到的投标文件,应该都拒收,“迟到1秒钟都不行”。

  因为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财政部18 号令对此都有明确规定。18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此案中的采购项目是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也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中采购中心的拒收是理所当然的。

  都拒收不合理

  “根据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律拒收的,是否拒收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还没宣读投标开始,迟到了也是可以接收的;如果已经宣读投标开始,但投标文件尚未开启,也可以灵活处理。”某国际招标公司老总说。“全盘拒绝并非绝对公平,也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特殊情况,此案如果拒之,就很不合理。”

  不过,赞同此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碰到特殊情况要作特殊考虑,那就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某《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  者除外。” 又如有些招标文件如此规定:“迟到的投标书应该尽快原封退回,除非投标者因为不得已推迟了投标,并在预定的提交日期之前通知了招标代理机构,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推迟正式开标的时间,直到收到迟到的标书为止。”

  证据充分该收

  业界专家指出,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社会,难以预料将会发生的事件。因此,在执法时,如遇特殊情况,应从立法的精神去考虑。《政府采购法》追求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案中出现的由于招标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投标人迟到,投标文件当然不该被拒收。

  于是,有人质疑:“投标人迟到了,还收其文件,会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谁能保证保安是不是被投标人买通了而作伪证呢?”

  对此观点,多数人认为,作为投标人,谁能保证自己不会遇到因对方原因而功亏一篑的情形?所以,此次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其他投标人应理解和支持。当然,投标人迟到的原因,不能只凭保安说了算,还应有充分的证据或其他的人证证明投标人迟到的原因是保安造成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6-10-19 09:36
标题: 我的看法
按照规定,应该拒绝,且与原因无关。
当然,由于还未唱标,也可灵活一些。可以做些工作,征求其他投标人的意见,并取得其他投标人的同意,可以不拒绝。
如果我是主持人,我会做到不拒绝。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0-19 10:03
现在政府采购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的时候主持人都会当众宣布:xxxxxxxxxx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已到,在此后送来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6-10-26 11:52
其他投标人要是同意的话,估计只有一种情况:投标人不够三家
作者: keleleke    时间: 2007-6-11 15:53
还有一种情况,已到的投标单位可能是迟到的投标单位的陪标单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11 16:31
引用第4楼keleleke2007-06-11 15:53发表的:
还有一种情况,已到的投标单位可能是迟到的投标单位的陪标单位.

这个很有意思,陪标的到中标了也有可能!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6-11 18:41
如果是我当主持人,我肯定依法行事,呵呵,拒绝!!!

没法,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就算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理由并取得其它投标商的同意,也没有正确体现三公的政策!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6-12 09:40
老贴老贴
熊猫大哥,好久不见拉 [s:2]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6-13 11:11
谢谢楼上的关心!
最近项目多,当空中飞人了,到处窜!!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6-13 14:16
我们公司就是不收  前几天有一个项目  投标人因为是外地企业  对道路不熟悉 结果迟到3分钟  我们公司的回答是  迟到3秒也不行   拒收
我同意拒收的做法  因为招标文件已经说明了不允许迟到   而且如果你对这个标是重视的话  就会提前问好路线  你迟到说明你不重视
作者: aoxin722    时间: 2007-6-14 17:59
收了之后,万一事后其他投标人投诉,这个事情就不好办了。处理起来很麻烦。。。。
作者: wangzg    时间: 2007-6-14 20:49
我就遇见拒收的,是电力设备招标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0-11-8 20:05
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投标人以各种原因说明为什么迟到,但是我们一律拒收,因为招标文件说的很清楚了,收了就会很可能出现不希望的投诉,特别是如果这家单位中标。更离谱的是,有一次投标人竟然坐在开标室坐到开标截止时间,搞得我们也很无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11-9 09:06
拒收是为了保护代理机构自己。截止时间后即使还没有唱标,收了文件也是个“雷”。估计谁都不愿意埋“雷”。

如果不够三家,倒是可以考虑迟到的投标人的理由。然后征求其他两家的意见,是另行择日开标还是等,如果同意等,那么再征求监督人意见,监督人同意后,可由代理机构拟个小文,请按时递交文件的两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都签个字:同意。。。。即可。

这个样比较保险,最起码都不愿意择日开标,也就等等了。两家早到的即使没有中标,也不会再去为这件事情投诉了。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10-11-9 11:13
引用第13楼毅青于2010-11-09 09:06发表的  :
拒收是为了保护代理机构自己。截止时间后即使还没有唱标,收了文件也是个“雷”。估计谁都不愿意埋“雷”。

如果不够三家,倒是可以考虑迟到的投标人的理由。然后征求其他两家的意见,是另行择日开标还是等,如果同意等,那么再征求监督人意见,监督人同意后,可由代理机构拟个小文,请按时递交文件的两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都签个字:同意。。。。即可。

这个样比较保险,最起码都不愿意择日开标,也就等等了。两家早到的即使没有中标,也不会再去为这件事情投诉了。


实践中的方法,我们有时候也是这么做的。
作者: babx    时间: 2010-11-9 15:07
正常竞争的情况下,其他投标人是不会同意再接收迟到文件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是不予接收。

    但如果确有除迟到的供应商外投标家数不够的情况,其他投标人也可能不会计较——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并经其确认应该说是比较恰当的做法(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最大程度的增加竞争,还不额外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作者: yinzi    时间: 2010-11-25 11:46
规则是无情的,原则可以商量.
作者: 沉默的玩具    时间: 2010-11-25 12:33
按照规定是应该拒收的。
但我认为这个事件是可以灵活处理好的。
作者: zhuzhu1900    时间: 2010-11-26 10:08
应该拒收,中国的事情,一旦开个口子,后患无穷,后果不堪设想。
作者: yxy292    时间: 2010-11-26 14:04
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单位只有三家,有一家迟到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打来电话,陈述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我们的做法是告诉路上的那家投标单位,抓紧时间往开标地点赶。
在迟到的这家投标单位到场后,会同三家投标单位开会,说明事情的原委,因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单位不够两家,按规定要重新招标,询问其它两家单位,是否同意继续开标,否则就重新招标。一般情况下其它两家是同意继续开标。
当然,如果投标单位较多,那就拒收。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3-6 11:15
灵活运用吧,我遇到过一次。上次就三家参加开标结果有一家迟到了10分钟,结果也没说什么,继续进行。因为一旦废标对谁都没用好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3-6 12:54
中国人就太聪明了,什么都讲究灵活运用,但是我的名字是“学以致用”,不管任何原因,包括投标人不足三家,对于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期前送到指定地点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应当拒收。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2-3-6 14:47
我觉得应该按照规定拒绝接收。招投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定程序,如果什么都讲究“灵活运用”的话,我觉得那是对自己及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就此案例而言,拒收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若不拒收反而会给自己加增加了风险。
作者: yaojp    时间: 2012-3-7 11:08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我建议分情况处理:按时送达3家以上的,必须拒绝,否则即使当事的投标人签字同意因为违反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是无效的行为,一旦出现投诉必败无疑;按时送达不足3家的,也应当拒绝;但可以依据18号令的规定,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当场邀请所有送达的供应商参与,不参加的应当允许放弃,撤回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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