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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实施条例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bianjianlei    时间: 2012-10-7 15:50
标题: 对实施条例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既然实行总承包招标,就说明中标单位有能力承揽本工程的所有项目,虽然含暂估价项目,但中标单位仍有能力,为何还要依法招标?对中标单位是否不合理?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2-10-7 16:13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指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是当时是没有确定下来的项目,但是,没有确定下来的项目,如果总承包单位能胜任,感觉原总承包单位应优先考虑~~[s:125] [s: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10-7 21:15
暂估的东西很多,总包的不一定专业。没有什么不公平。只是要防止乱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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