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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自己不当评委,可以指定专家(不随机抽取)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吗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2-9-13 16:37
标题: 招标人自己不当评委,可以指定专家(不随机抽取)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吗吗
招标人自己不当评委,可以指定专家(不随机抽取)作为招标人代表吗?因为业主考虑到招标内容的专业性太强,自己找2个内行专家比较保险,毕竟现在网上或某行政部门的专家库内抽的专家走形式的比较多,真正懂行的很少。
招标人指定的专家是以聘书方式进行聘任担任招标人评委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13 21:14
俺自己觉得是可以的,发个聘书呗。
作者: xhx    时间: 2012-9-14 08:37
但我们水利项目要求只要招标人不当评委,不能聘任其他人,只能全部从专家库中抽取。他们说只要在招标人职工名单中有的人才能当评委。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14 08:49
去发改委申请下,他说可以就可以。不然在这里再怎么说也白搭。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9-14 09:04
七部委12号令 第十条规定了: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9-14 09:22
如果指定专家,能不能避开间接控制项目中标人的嫌疑?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9-14 11:37
这个绝对可以,一点问题都没有。凡是经过授权代表招标人的人(不管是否招标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合法的招标人代表。在政府采购中非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并不违法。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case/20111020/case_201898.html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case/20110907/case_194170.html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14 11:42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个招标人代表也应和其余评标专家一样,属于该回避的,还是要回避的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9-17 16:21
有劳动合同吗?
有缴纳社保吗?

真是的,这样的事情你也敢答应?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0 17:01
完全可以。
法规赋予了招标人指定代表参与评标的权利,只是对人数进行了限制。
招标人代表没有明确说必须是招标人的自有员工,甚至没有象评标专家一样设置资格和水平要求,这是法律保护招标人利益的具体方式,完全可以大胆使用。
作者: diskmam    时间: 2012-10-22 19:56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业主方制定一头猪担任评委,也是完全合法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2-10-23 08:57
不赞同这种做法。
如果业主真是处于对项目负责的态度去考虑,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实际中,很多业主往往借助于各种方式,干涉影响评标结果。如果都向业主这么不信任专家库里的专家水平,我们建库的目的何在。但是,如果这两个专家是业主单位里的正式员工,是可以代替业主履行评标权的。但以临时聘书的方式,不足以说明是业主单位职员。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7 15:33
标题: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七部委12号令 第十条规定了: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012-09-14 09:04)
我不知道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当时怎么想的呢?考虑过没有?
作者: 阿松桑    时间: 2012-11-7 15:34
标题: 回 diskmam 的帖子
diskmam:我个人认为,即便是业主方制定一头猪担任评委,也是完全合法的。 (2012-10-22 19:56)
我个人认为,即便是业主方制定一头猪担任评委,也是完全合法的。说的太经典了!好!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11-8 08:35
标题: 法无禁止即自由(转贴)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诱语,原本来自西方法律体系。

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者本该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上天赋予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两个更为熟悉的表述话语 ——法无禁止即权利,法无禁止不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
     但对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则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一些政府部门开始公布“权力清单。”就是要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部门可以具体行使哪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明确的限制,这便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只是他们也只能在自己能控制的范围内这么做。
    事实上违反“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例子很多。就比如说,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剃光头,这个全国少有人不知道。但是翻遍《华夏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从未看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的条款,也从未看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甚至还有一些警察抓到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其游街示众,这也是没有法律授权的错误行为。
http://aaawwwaaa168.blog.163.com ... 487201211293820105/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2-11-8 09:17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可以;2,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完全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代表永远是代表,专家永远是专家。
作者: agq    时间: 2012-11-9 23:51
非标办评标,自己评标的非政府采购的,都是自己找专家,只要有高工证,专业差不多就行,也就无所谓招标人代表不代表了,招标人可以不派代表,直接自己找几个专家,号称是从代理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就行了。

标办的肯定不行,人家要出具正式员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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