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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里第1.42条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2-9-7 23:19
标题: &lt;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里第1.42条
范本里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中第7条是什么意思?参股都不可以吗?例如招标人为A,A是D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招标代理为B,B是C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D持有C的股份,那么C的其他独立法人子公司就不能投标吗?D的其他独立法人子公司也不能投标?这句话究竟要怎么理解?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8 08:19
指的是投标人与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代理、代建不能有控股、参股关系。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2-9-10 16:11
应该都是直线联系 拐弯的就不算了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2-11-1 16:19
就是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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