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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合同结算处理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7 10:55
标题: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合同结算处理讨论
      真实背景:某土地整治项目,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但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均未发现。合同已签订且施工接近尾声,中标人此时要求增加缺漏项的工程款。中标人理由是,我的报价内不包含缺漏项的项目报价,招标人应予增加。招标文件条件:1、未规定评审缺漏项的相关处理条款;2、合同条款不包含缺漏项处理;3、如果中标人投标报价加上缺漏项超过招标控制价。
     请为招标人解决问题。
     烦请附上处理建议及依据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8 21:11
讨论下。[s:125]
作者: 这里是搜狐    时间: 2012-9-9 07:5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9 08:29
凡是施工图纸上有的,都应该涵盖,投标人对照图纸看清单,如果漏项一定要尽早提出,最晚在开标前15天,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前要求其澄清,不然引起纠纷,吃亏的还是承包人,检漏在古董界也是少之又少滴。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9 09:04
那现在的情况,招标人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9 09:51
图纸里有吗?有就可以拒绝。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9 10:0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图纸里有吗?有就可以拒绝。 (2012-09-09 09:51)
图纸有,清单有,就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当时碰到的业主也是太强势了,我在其以往的招标文件版本基本没动,出这种问题业主没咨询过我关于这方面如何处理,估计也不好意思问。以前版本都有相关缺漏项的处理,比如:缺漏项的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内,或按废标处理等。
可以拒绝有什么理由吗,麻烦说详细点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9 16:30
关于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最近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论坛上,有网友提出对漏项处理的看法,我参与交流转载和补充如下:

   1、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澄清补正,补正后有实质性的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反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持反对意见。

   2、有的招标人对有漏项的投标,以不响应招标文件为由作废标处理。

   3、有的招标人对漏项,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最高值,以此做为评标价。也就造成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时承包人要求按评标价结算。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招标人也不知道,在合同执行期承包人要求按新增项目进行支付。使发包人无可奈何!

   我认为上述处理欠妥看法如下:
     一般情况下投标漏项有两种情况:(1)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未填报单价或价格。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都表明“工程量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项,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请参考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款投标报价说明。这条说明暗指,如果中标人有上述漏项时,在合同执行期该子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指明的工程数量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而发包人对该子项不做任何价款支付。因为已经认为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在完成该子项时已经支付了漏项的子项价款。(2)招标图纸中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的子项,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子项时,依据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4款之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解释。因此对于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上述漏项应如何报价的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招标人答复如何报价时,响应其报价就是了;如果招标人未明确答复或者答复摊入其他子项中时,都应把该部分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实施,而发包人是不会再给与此子项(漏项)任何价款的支付。

    既然按上述原则处理漏项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具体处理如下:

    1、不能因此种情形漏项进行澄清补正,并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按上述原则处理,因此不能因为这样的漏项,而按废标处理。应视为投标人把这样的漏项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

    3、评标价仍为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后的投标价格。因为已经认为漏项费用摊到了其他项目中,也就不能用其他投标人相同子项最高价加到投标人报价上,并作为评审价格。如果加上所有投标人中相同项目的最高价,作为评标评价时,等于漏项重复报价了,对这个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这也就防止中标后提出发包人按评标价进行结算的要求、

    建议:正确的做法是:投标人漏项的全部费用视为已经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因此就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为评标价(或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依此评标。因此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中标人)有漏项按上述原则是不做任何价款支付的,因为该项费用已经通过其他项目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如果中标人确实漏项,其风险全部由中标人(承包人)承担。如果招标文件对漏项无任何规定时,承包人要求按新增项目给予结算支付也是合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6.28.

      再补充一下:既然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漏项,是投标人已经把这项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因此漏项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即为评标价;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该中标价也就是签约的合同价格;也是合同执行期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9.
作者: day肖公子    时间: 2012-9-9 20:38
他们的合同方式是:固定单价形式 还是固定总价形式喃?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10 08:21
固定单价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11 06:56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最近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论坛上,有网友提出对漏项处理的看法,我参与交流转载和补充如下:
   1、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澄清补正,补正后有实质性的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反而违反了《 .. (2012-09-09 16:30)
谢谢,提供了多种参考方案,明白才那些方面进行思考
作者: day肖公子    时间: 2012-9-11 12:44
可以增加缺漏项的工程款。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0 14:18
缺漏项指的是什么?是根本没报价,还是投标人把这项删除了?
要是没报价,就是0报价,这个项目按承包人免费赠送计;要是把这项删除了,他的投标是废标,在评标的时候就应该废掉,现在还来要钱?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0 14:2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图纸里有吗?有就可以拒绝。
图纸中有而清单中没有,说明是代理公司在做清单时漏掉了,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澄清,也可以不提,看他自己的投标策略,这时漏项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若数量较大,招标人可以要求代理公司赔偿或扣代理费);若图纸也没有而实际施工中又要发生,可以按设计变更处理,价格则需要双方协商。
不是说图纸有就不给。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0 14:55
是投标人漏掉了,图纸、工程量清单都有。现在已施工接近尾声。。。。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0 15:50
不给。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对投标的单价负责。
因此,对于招标人已列清单的,投标人未报价,在评标时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费用不大时可以认为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因是单价合同,因此可认为已分摊在其它单价中,另一种是费用较大时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作为废标处理,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个人认为应属于评标专家的权利。在结算时,可以作为承包商在报价时已分摊到其它单价,不予结算。

另,对唐老师的意见有小小的疑问:法规要求招标人对量单的准确性负责,假设招标图纸有而量单没有,个人认为投标人可以进行澄清,也可以不进行澄清,若未澄清,今后还是可以结算的,而并不因图纸或技术要求的优先级高而不予结算,感觉这一点与唐老师观点不太一致。

我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为防止量单不准,一般对投标人提出澄清或修正量单的强制要求,明确如投标人不提澄清或不修正,则量单遗漏项由投标人负责。虽然我是这么做的,但感觉这样不是太合法。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0 16:06
没错,这个是不合法的,若承包人坚持,审计也会支持。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0 16:42
标题: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不给。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对投标的单价负责。
因此,对于招标人已列清单的,投标人未报价,在评标时有两种处理情况,一种是费用不大时可以认为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因是单价合同,因此可认为已分摊在其它单价中,另一种是费用较大时可以认为低于成本价,作 .. (2012-09-20 15:50) 
感谢提供意见。
作者: 文端    时间: 2012-9-21 10:59
不给。
因为我提供给你的的清单是对的。你在做报价的时候漏掉是你自己的是,说明你给我优惠,就是报价低,那我作为业主肯定高兴啊,我只按照你的中标价给你钱。不可能让我帮你买错误的单。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1 17:11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补充说明lwl222888(15楼)先生提给我的问题。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也就是说承诺合同条款是响应招标文件的主要条件之一。

为了解决组成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前后不一致,而造成歧义,一般情况下通用合同条款都规定组成合同文件中各文件不一致时,规定一个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即文件之间发生矛盾,以前边文件为准解释后边的文件。也就可以说招标图纸中有的项目,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时,应以图纸为准。因为图纸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解释。比如某块混凝土中有一个钢结构埋件,招标图纸中已经标明,但是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如果投标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该及时提出疑问?并要求招标人给予答复如何报价?如果招标人作了回答,投标人按回答进行报价,如果招标人不予回答,投标人就应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将漏项费用摊到这块混凝土中去。以工程项目而言在招标图纸中有的项目,都反映在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将是一个庞大的清单。这也是为何说:“设计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的解释”的原因 。在合同实施阶段,图纸有的项目,而工程量清单中未有的项目,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实施,而发包人不给予任何支付,因为发包人认为中标人投标时已经将这笔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我去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1.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4 16:21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补充说明lwl222888(15楼)先生提给我的问题。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也就是说承诺合同条款是响应招标文件的主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组成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前后不一致,而造成歧义,一般情况下通用合同条款都规定组成合同文件中各文件不一致时,规定一个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即文件之间发生矛盾,以前边文件为准解释后边的文件。也就可以说招标图纸中有的项目,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时,应以图纸为准。因为图纸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解释。比如某块混凝土中有一个钢结构埋件,招标图纸中已经标明,但是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如果投标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应该及时提出疑问?并要求招标人给予答复如何报价?如果招标人作了回答,投标人按回答进行报价,如果招标人不予回答,投标人就应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将漏项费用摊到这块混凝土中去。以工程项目而言在招标图纸中有的项目,都反映在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将是一个庞大的清单。这也是为何说:“设计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的解释”的原因 。在合同实施阶段,图纸有的项目,而工程量清单中未有的项目,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实施,而发包人不给予任何支付,因为发包人认为中标人投标时已经将这笔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我去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1.
您的说法和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是没错的,但清单漏项是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和定额招标最大的区别就是工程量清单是量价分离,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至于有经验的投标人是不是应该提问,也是不一定,这取决于他的投标策略,我倒觉得越有经验的越不会提。若明确是漏项,即图纸有而清单没有,这部分工程量的款项是必须给的,因为这是招标人的错误造成的,至于最终责任,招标人可以去找编制清单的机构,追究他的责任。
具体请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4 16:59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你说的“您的说法和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只能说与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很大的出入。不能说与“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本人是依据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请查阅该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1.工程量清单说明和2.投标报价说明。这些说明没有你说的什么“清单漏项是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如果招标图纸没有,工程量清单子项也没有,在合同实施时增加的项目,属于变更,应给予承包人支付结算。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4 17:10
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量价分离,投标人只负责价的部分,量是招标人要负责的,漏项是招标人的责任,我不明白你怎么会不知道这点。
另:我们这里招标没用过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的合同文件,具体内容不了解。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4 18:02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只要是单价合同,都有工程量清单,正如你说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是参考的,在合同实施时按合同文件规定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中标人投标时在工程量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即为应结算款额。这即是你说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量价分离,投标人只负责价的部分,量是招标人要负责的”。九部委299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也是这个意思,但是不包括漏项。建议:请参阅本人在这个网页上“7楼”发表的意见。这就是依据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写就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共同交流!

                                                         唐广庆于2012.9.24.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5 09:0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只要是单价合同,都有工程量清单,正如你说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是参考的,在合同实施时按合同文件规定计量方法,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中标人投标时在工程量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即为应结算款额。这即是 .. (2012-09-24 18:02)
是吗?我们这里实际操作中都包括的。不仅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也是这样的。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5 17:57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你说的“您的说法和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只能说与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很大的出入。不能说与“国家规定有很大的出入”。本人是依据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 .. (2012-09-24 16:59)
请问唐老师:
1、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哪个效力更高?
2、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对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冲突的部分,假设招标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修改,招标人的修改行为是否被认为无效或非法?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5 19:51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为准!修改国家标准是不允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共同交流!

                                                         唐广庆于2012.9.25.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9-25 20:34
这个例子难就是难在,采用非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未说明、已接近完工。。。。
如果是采用标准范本,可能我第一时间就可以象到如何解决。
我觉得应从合同法方面着手较好。
欢迎讨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9-25 20:48
好帖子占28楼好位置先
作者: 木杀    时间: 2012-9-26 14:32
本人觉得15楼的看法是正确的
作者: lwl222888    时间: 2012-9-26 15:42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 .. (2012-09-25 19:51)
个人认为,九部委(包括建设部)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是可以修改的。


百度了以下内容,不知是否权威。,根据以下说法,其强制性是有特指情况的。
本书适用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本书既是项目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范本,也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依据,其中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在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中必须不加修改地引用,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9-27 09:53
招标文件中应注明:对照图纸对量后提出需澄清的内容,如果未提出,视为含在其他子项中。俺没觉得这样有什么不对。
个人觉得不应鼓励貌似流精的投标人,别说什么投标策略,明显就是增加合同实施的纠纷,而且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也让投标人自己投标时要仔细,不能连图纸都不看就来投标。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2-9-28 09:35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九部委编制的招标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因此对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编制的招标文件来说,前者是最高级文件,应是统筹全国的。如有歧义和矛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为准!修改国家标准是不允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共同交流!
.......
是吗?这个招标文件什么时候变成国家标准了?他只是一个招标文件范本而已,我可以不用这个范本招标,那他什么都不是。再说了,即使用他招标,通用条款大部分都可以修改甚至删除的,我在专用条款里规定就行了。昨天翻了一下这个范本,在您所说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均没找到支持你说法的地方,第四章合同条款不用提,根本就没提到漏项的事情;第五章倒是有“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但是并没说是投标人要负责的,即没说招标人不支付这笔款项。我们单位几个造价工程师都认为,清单漏项是清单工程量不准确的一种极端,即清单工程量是0,所以他也是工程量不准确的一种形式,是招标人要承担的风险。不仅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也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不知道,没做过。
这个范本里的工程量清单和我们现实中用的格式有很大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从来没见过,个人很怀疑这个范本有没有人用过。
另外,个人认为在合同约定,将漏项的风险推给投标人也不是很妥当,先不说是不是合法(这个问题不讨论,对法规没研究),投标人的风险提高,必然导致投标价格的提高,实际上还是一样的。

好不容易把字体大小弄成一样了。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2-9-28 17:06
   再谈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回michale_wolf先生的贴子。

  1、这是九部委联合发布的56号令,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依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国家投资的项目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也因此各部委结合行业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另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业合同条款”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依你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写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即全文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

因此不能认为: “他只是一个招标文件范本而已,我可以不用这个范本招标,那他什么都不是。再说了,即使用他招标,通用条款大部分都可以修改甚至删除的,我在专用条款里规定就行了。”你说的情况在国际上,比如使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时,是可以用“专业合同条款”结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以及工程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说明、补充、删减和修改。但是在我国不允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只要是国有资金项目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或者使用各部委编制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要全文纳入的!

  2、再重复说一下: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款合同优先顺序中,虽未谈及漏项问题,但是顺序“(7)图纸”优先于顺序“(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因此暗指“图纸中有的项目,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要以图纸为准!”。本人在以前的交流中,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只谈到投标人未在其中的子目中填报价格,这样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该项目价格摊到了其他项目中,在合同实施时,发包人将不再给予结算,而子项必须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之。再在此声明澄清!

  3、《中华人民共和国20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可以结合行业和工程特点改变的,但是其说明的基本原则还是应该遵守的,因为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合建筑业,但不一定适合其他领域一样。不能强求一致的。

  4、以前本人谈的所有漏项问题,不是将漏项的风险推给承包人承担。本人发表看法正是提醒投标人都成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或投标人”注意漏项的问题!发现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不一致时,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如果不与澄清,就要将该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以免损失,这是本人的初衷!

  在该社区本人是学生,向大家学习,并交流自己不成熟意见。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8.
作者: zyyxqck380    时间: 2012-10-10 15:52
招标时图纸有,清单有,就是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业务不予追认;否则,只好协商确认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0-11 12:53
从合同法来讲,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想问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3 21:09
处理的办法很简单:
1、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2、看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的?
3、如果合同专用条款没有专门约定,看合同解释顺序是如何排序的,如果图纸排在投标文件前,那么漏项不计;否则,按实增加。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10-13 23:40
标题: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处理的办法很简单:
1、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2、看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的?
3、如果合同专用条款没有专门约定,看合同解释顺序是如何排序的,如果图纸排在投标文件前,那么漏项不计;否则,按实增加。 (2012-10-13 21:09) 
都没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2-10-14 09:58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都没有 (2012-10-13 23:40)
双方协商是比较快的解决途径
作者: 石水    时间: 2012-10-14 11:36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都没有 (2012-10-13 23:40)
不可能都没有吧。合同解释顺序必然有,如果专用条款未约定,那么按通用条款顺序执行
作者: 305911    时间: 2012-10-15 08:57
只能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问题了,列为存在重大误解签订的可撤销合同,至于已做完清单第三方评估,结束后支付。关于招标文件的效力,如同孵小鸡,小鸡有了,壳和蛋清已经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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