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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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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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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0:38
标题:
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转贴】
转载者说明
曹国平(网名:汉瓦),原是筑龙网的骨干精英。在筑龙网的招标投标板块,发表过大量文章,其中,比较有名的有:招标投标顺口溜;冷眼看招标系列(
2005
)。
我收集过该系列十几篇文章的约十篇。回顾这
7
年前的文章,人们仍能感受到其敏锐的思想和敢于揭示招标投标中的矛盾问题,其文学才华也不可低估。
下面,就是其选集;作为对汉瓦的纪念;其中包括当时一些筑龙网网友的跟帖发言,一并作为大家研究采购招标问题的参考。
同时,也应该说明:当时汉瓦的作品,主要是质疑和揭露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也许,人们还会觉得,那属于“愤青”的发言。
而后来,汉瓦注册国际招标网,成为版主和总版主,水平和思想再次升华,不再表现为只是“愤青”;而是自觉地作为一名在采购与招标领域的战士
!他竭尽全力的为中国采购与招标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
这些,从他尽心尽力的为采购招标的职业资格制度出力,为广大网友服务的态度就可见了。
这样说,是不是贬低汉瓦?我曾经与他交流。他基本上同意这种说法。
这是一名真正的专家,一名实践型的、平民专家成长过程的写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高子正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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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0:39
目录 (不分先后)
冷眼看招标:从各招标管理办法看部门利益斗争
冷眼看招标:一些文件规定总是有道理的?
冷眼看招标:共军也打共军?
冷眼看招标:谁计算过公开招标的成本?
冷眼看招标:一无是处的公证
冷眼看招标:招标文件谁说了算
?
冷眼看招标:和福彩一样的招标?
第二页
冷眼看招标:腐败不除,市场难治
冷眼看招标:成立“国家招标局”如何?
冷眼看招标:招标代理资质管理混乱
冷眼看招标:向评审专家制度开火!
冷眼看招标:招标是不是使腐败合法化?
冷眼看招标:公正评标为什么怕公开?
冷眼看招标:房产项目不如不招!
第三页
冷眼看招标:道高一尺,魔高多少??
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冷眼看招标:建议成立国有垄断施工企业
冷眼看招标:狡辩的编制成本费≠印刷成本费
冷眼看招标:解读发改委和建设部之“争”
冷眼看招标:可怜的财政主管招标权
冷眼看招标:狼和狈的笑话
冷眼看招标:面对乱世,建设部再出新招!
第4页
冷眼看招标:凭啥你来收投标保证金?
冷眼看招标:评标要安检,形式主义害死人
冷眼看招标:严正声明的背后
冷眼看招标
统一招标制是变相的计划经济?
冷眼看招标:透视一种异化的招标方式
冷眼看招标:有利可图的“招标中心”
冷眼看招标:招标监督系统干净吗?
冷眼看招标:招标是不是使腐败合法化?
汉瓦“冷眼看招标”系列
转发后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7 10:41
冷眼看招标:从各招标管理办法看部门利益斗争
筑龙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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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9-30 13:28:00
现在好象每个部门每个行业对施工招标投标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办法?
不知道
FIDIC
招标,是不也和中国一样,有那么多乱七八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反正作为一个招标人,想要弄明白中国到底有多少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估计比上天还难。
其实,归根到底是部门和部门利益分配上的斗争,是部门妥协的结果。苦了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损失的还是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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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9-30 19:08:00
建筑、交通、水运、棉粮。。。。。等等等等之类,确实是比较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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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30 19:46:00
一个经济发展规模赶不上本省地级市的省会城市各部门分别管理不算,还有省市两级市场共同参与,招标公司更是遍地开花,小公司做大项目代理,认为对工程进行肢解,拆分标段,实在没办法了尽然可以把一个工程分为地上地下两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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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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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0:42
冷眼看招标:一些文件规定总是有道理的?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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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0-13 13:47:00
一些部门发出的文件总是有他的道理,下面就是总是有道理的几个例子:
1
、加强资格预审
——
许多地方出台许多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包括打分的分值分配比例,入围的数量等等。理由是资格预审很重要;
2
、取消资格预审
——
某市出台了一般工程不得进行资格预审。理由是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公正;
3
、不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某文件规定,工程评标不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理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恶意竞争;
4
、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某地文件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理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和抬标,节约国有资金;
5
、入围家数要控制
——
理由是节约招标成本,便于提高评标质量;
6
、入围家数不得限制
——
理由是充分竞争,防止不公平地排拆潜在投标人;
7
、招标评标必须邀请公证人员
——
理由邀请公证,可以使招标评标的公正性更加得到保证;
8
、招标评标是否请公证由招标人定
——
理由公证自愿公证;
。。。。。。以下略,由网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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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10-13 23:53:00
呵呵。。也来补充几点吧
9
、投标文件必须编制技术标
--
技术标作为质量保证,是投标人的承诺之一,所有投标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方案且以后按此方案施工。
10
、不须编制技术标
--
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
11
、正式投标人名单不得透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法规定)
--
防止串通投标
12
、准正式投标人确定后上网公示三天后,无任何投诉的,成为正式投标人(某地规定)
--
反应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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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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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0:10:00
13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1239955_1.html
说明竞争不是唯一的选择。
aleelang
于
2005-10-16 17:47:00
修改了此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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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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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21:19:00
14
、招标答疑不能以会议形式统一组织
——
理由是不能透露潜在投标人,要保密
15
、招标答疑要统一组织
——
理由要公正
16
、标底不能是废标的唯一理由和依据
——
理由是标底只能参考
17
、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一律无效
——
理由是防止抬标
18
、废标原因不作解释
——
评标过程要保密
19
、废标原因要说明,并要让投标人陈述
——
理由谨慎废标,体现公正
20
、任何人不得干涉评委评标
——
理由是评标体现客观公正,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21
、招标监督部门有权否决评委的评标结论
——
理由是保证评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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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2005-10-14 21:21:00
22
、评标标准和办法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
理由不搞暗箱操作
23
、详细的评分细则不必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标委员会可以自行制定
——
理由防止投标人事先知道详细的评分细则而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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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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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0:43
冷眼看招标:共军也打共军?
筑龙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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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1-23 12:02:00
2003
年
5
月上旬,湖北省红安县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在《红安报》上发布了一个《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告》,与此同时,《红安报》的另一个版面上刊载了县交通局发布的一个关该县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的招标公告。
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全长
22.6
公里,总投资约
1600
万元,主要资金来源系国债资金,是一个备受该县人民瞩目的建设项目。从年初起,该县采购办和中心就作好了将此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在中心内运作招标事宜的准备,有关的县领导也就此项招标进中心运作对交通部门作过要求。
交通部门的《公告》发出后,由于很多人事先知晓此事应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办就立即接到了部份投标商的询问电话,中心领导和财政局领导也立即向有关县领导进行了汇报,县领导和县纪委对此的态度十分明确,当即电话要求交通部门的负责人迅速与中心联系。然而,在中心和采购办反复督促未果的情况下,采购办与监察局制作了一个《关于责令县交通局立即停止天台山公路改建工程招标行为的通知》下发交通局,但交通局表示,一方面要等县领导研究了这个问题到底应如何操作再说;另外他们要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看看到底是采购办违法还是交通局违法。
一场不亚于真正意义上的官司的
"
准官司
"
在该县政府会议室里开始了。
会上,交通部门提出了如下观点: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要管招标还必须要我们委托,我们想委托给你就给,不想委托给你就不给。
<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规定
"
业主有招标的权利
"
。我们按招标的程序组织招标是正确的,不受干扰的。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与执行机关必须分设,采购办不是中介机构,采购办招标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我们招标属于部门集中采购,有理有据。
公路建设项目专业性强,只有交通部门才是最合适的招标人,采购办业务不熟,不然会把事情搞糟。
与交通部门争招标的组织工作无非是利益之争,无非是要收费。
交通局从争取立项到现在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不要我们搞招标,我们具体从事这个事的同志现在想不通,要辞职。
针对上述观点,采购办和中心的代表从以下方面作了发言: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因此采购办对交通局的招标采购进行管理是依法的,应该的。这是个总前提,交通部门必须正视这一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这是第二个前提,本部门不能自行采购。在这个前提下,即使你完全按招标投标法办事也不行。因为《招标投标法》是规范采购方式的问题,是解决
"
买谁的
"
的问题;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你不能自行采购,是规范
"
谁来买
"
的问题。你没有权利
"
买
"
,怎么能去决定
"
买谁的
"
。
交通部门所称的
"
业主
"
在这此采购上有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如果是交通局本部门做房子、买车子,你可以是业主,但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委托政府采购执行机关来购买;第二、这次公路建设不是要建设交通局的公路,而是要建设人民的公路,要说业主只能是政府和国家,而且使用的是国债资金,这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即使委托中介机关招标也应该由政府的采购办来委托。
采购办的确不是中介机构,但至少是管理机关,况且《采购法》对县级设立采购中心并没有作相应要求,这一条不能作为交通部门规避政府采购的理由。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来操作,县委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
"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但这里的
"
特殊要求
"
必须经过认定,我们认为公路建设工程不是高精科技项目,不能构成
"
特殊
"
,至于里面的专业技术要求,交通部门作为政府的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好这次招标。
采购办不存在与交通部门争夺招标采购权利,更不是利益驱使。采购办从来没收过任何费用。中心在招标过程中有可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必然低于或是大大低于交通部门过去收费的额度。
从项目的立项到目前交通部门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整个工作自始至终都有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这都是我们共同的职责所在。至于交通部门的干部有想法,我们认为首先是领导的观念没有转变到政府采购的制度要求上来。我们要求交通部门的领导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切实履行职能,真心配合,圆满完成本次招标任务。
这次
"
准官司
"
最后以县领导一致同意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来运作而结束。后通过采购办和中心的艰苦努力,项目如期开标,该标的成功运做也赢得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投标单位的一致好评。
一场政府采购的
“
准官司
”
结束了,但它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还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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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11-23 15:23:00
好文
!
交通部门确实有点过
.
他们的发言有点被动
,
让人有权利之争的感觉
.
采购办的发言将观点定位较正
.
只怕集中采购后大权独揽
,
衍生腐败
.
如果他们偶尔也抖抖中心之类的问题
,
则可服众
!
而且
,
县长有要检查部门多盯紧这类权力集中部门
.
..............
不管咋样
,
迫于争执之后的压力
,
事情总有了一个好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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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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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8 20:31:00
我的一点看法
1
、《采购法》第四条
: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
、《采购法》并不仅是界定
“
谁来买
”
的问题,而《招标法》也界定了
“
谁来招
”
。
假如交通部门委托了具备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同时请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同时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采购办应该怎么
“
规范
”
?
3
、这就是个争权夺利的闹剧,不仅仅是县级部门,更影射到中央部委办局之间的争权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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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2005-12-8 23:22:00
这里还是重点看看
“
政府采购
”
的概念。
所谓
“
政府采购
”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
财政性资金
”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该工程是
“
使用的是国债资金
”
,是典型的采购行为。交通部门没有招标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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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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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9 8:29:00
引用原文
“
这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即使委托中介机关招标也应该由政府的采购办来委托。
”
引用《采购法》条文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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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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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9 8:43:00
《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法》第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发布
34
号令《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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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7 10:45
冷眼看招标:谁计算过公开招标的成本?
筑龙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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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9-29 0:05:00
有一条法规估计很少有招标人会使用,那就是: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可以不公开招标。
那么公开招标的费用,又有谁测算过了呢?
一个
50
万的普通项目,完成整个公开招标的过程,需要多少费用?
——
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到签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所花费的成本是多少?
估计没人会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这些成本,招标人一般都在考虑我的程序是不是合法,是不是走了整个公开招标的程序,这恰恰是有违建立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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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9-29 12:33:00
实际上,象这些问题,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控制的,如果政府要求,难道不进行招标吗?
有时,花钱是为了消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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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30 13:36:00
有时,花钱是为了消灾,呵呵。。。
化的是谁的钱?社会资源的学杂费是最大的浪费。
特别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简直可以称为犯罪。
因为浪费的金钱是人民大众的,是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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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2005-9-30 16:06:00
那就是为什么小项目更容易变成豆腐渣工程的原因内
\\,
weijia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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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第
5
楼
2005-10-5 16:19:00
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当严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人为干预和直接介入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介入招投标的情况比较多;监督管理不严格,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现象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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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080687_1.html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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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7 10:52
冷眼看招标:一无是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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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9-30 13:51:00
招标投标中的公证有什么作用?好象根本没什么作用。
我给他们的描述是:
一无是处的作用,
莫名其妙的参与,
不懂装懂的监督,
不负责任的收费,
公权转化的暴利。。。
请大家继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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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9-30 14:36:00
公权转化的暴利
说得好啊,我们这里一份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就要收费
400
~
500
大洋,机械发票公正每页收费一百多,还不如直接去抢算了。
很多时候最惨的是别无分店,仅此一家,还要排队挨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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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30 15:17:00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制未完善之前,在行政干涉过多的情况下,公证无疑就是绣花枕头,成了某种实际意义上的形式和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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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2005-10-1 16:35:00
我们这里,有些工程甚至报名的时候就要求公证,然后再进行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公证与公正是否能划上等号?在招投标市场我觉得公正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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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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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 18:17:00
什么公证啊,监督啊,只是在中国诚信被蹂躏的时候所出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至于作用嘛,呵呵。。不好说,到时说我反动怎么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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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2005-10-1 20:46:00
反了?你?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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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2005-10-2 11:36:00
我觉得有作用,比如现在开标一般都有招标办的领导在,这叫直接监督。可招标办总监督那么一下开标过程有什么用呢,多少单位委屈在报名不让抱,资格预审让人刷下去还不做解释呢,等开标的时候相对来说矛盾已经弱化很多了,招标办完全可以让公证人员来监督,自己抽身去调查处置其他环节的问题,研究改进招标环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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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楼
2005-10-2 11:57:00
招标办的人具体都研究了什么呀,大家可从自身经历中看看招标办有无必进招投标环境?有的只是外甥打灯笼---照舅。甚至每况逾下。玩标手法越来越高,环境越来越黑,诚信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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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楼
2005-10-2 13:50:00
关键是我国的法律体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呀,招标办是建设局管辖的一个职能小部门,能力有限,咱们讨论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建设局所能做的了,你说让招标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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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楼
2005-10-2 15:11:00
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早已明确将公证处界定为中介组织,公证作为一种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特殊中介活动,为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持中立即自身的独立性,不受外界任何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然而由于立法和体制两方面的原因,我们看到,公证很难做到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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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一无是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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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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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楼
2005-10-2 15:12:00
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的缺陷使公证处于虚无主义境地,公证在许多场合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和生存手段。
首先从实体立法来看,严格地说,目前尚无一部实体立法明确规定哪个项目必须公证。
就连最能体现公证职能作用的现场监督类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提存公证、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等,在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等实体法中都没有作出必须公证的规定。公证失去了实体法的依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于是许多不应该有的现象发生了,有的公证处于生存的需要,到处找米下锅,为一些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一些大的客户百般迁就,甚至以给回扣的方式拉业务,稳定证源。目前许多地方不合理的公证机构设置又加剧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导致恶性竞争频频出现,在生存压力和利欲驱动之下,公证要想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又谈何容易。
其次从程序法上看,公证无程序法作保障。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公证的证据效力作了规定,但该条款同时又规定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明年
3
月起施行的《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但书内容的规定,给了法官以足够的权力不采信公证认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而公证机关又没有任何制约手段。实践中也正如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撇开公证的认定,另起炉灶,使公证书成为一张废纸。久而久之,就给人产生了公证无用论的印象,就连公证员本人有时也认为公证在很多时候是个摆设。公证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法官手中,公证的独立性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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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楼
2005-10-2 15:20: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5-9-30 13:51:00
的发言:
招标投标中的公证有什么作用?好象根本没什么作用。
我给他们的描述是:
一无是处的作用,
莫名其妙的参与,
不懂装懂的监督,
不负责任的收费,
公权转化的暴利。。。
请大家继续描述。。。。
好,说的好!我特别赞成
“
不懂装懂的监督
,
不负责任的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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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091434_2.html
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8 09:30
冷眼看招标:招标文件谁说了算
?
筑龙网
2005
年
9
月
28
日
汉瓦
汉瓦
第
1
楼
2005-9-28 0:27:00
以前的招标文件要报招标办
"
审批
",
有时候招标办还要和你一起讨论草稿
.
后来改了
"
备案
"
了
,
但招标管理部门又出了许多文件
,
规定你只能这样
,
不能那样
,
如果你的招标文件内容尽管合法
,
但只要稍一不符合他们的有关文件规定
(
比如有的市只规定综合评分法
,
你就不能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
就是不让你
"
备案
".
有的招标办
,
对备案还有提法叫
"
核备
",
好象有核查和备案的二重意思
.
名堂众多
,
什么
"
盖备案章
"
啦
,"
不予备案
"
啦
从字面理解
,
备案
,
就是把一份材料送你那儿存个档
,
立个案
,
作一备份
,
以免日后遗忘之意
.
怎么到招标办那儿都有了
"
审查
""
审核
""
批准
"....
等含义了
?
不禁要问一句
:
在招标文件条款合法的前提下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到底谁说了算
?
招标人还是招标办
?
讨论
sjh7010
第
2
楼
2005-9-28 8:48:00
当然是招标办说了算了,否则要这政府部门干吗呢,只管钱不管事,那不是我们的党的优良传统哦,呵呵!
wtoleader
第
3
楼
2005-9-28 9:28:00
名义上,是为了统筹使用各方资源,减少浪费的发生。就像我们的投标为主的公司也会有投标备案管理措施一样。
qngb 2005-9-28 10:13:00
呵呵。。。前提太大,如果在招标文件条款合法的前提下,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话,看谁敢说,招标办的照骂他。
不过,现在的招标文件的审批方式和法律的初衷是有点不符,按招标投标法,招标实施的是业主负责制,但现在政府部门好象一点都不放心,什么都要插一脚。
再找份文给大家看看。
老刀
第
5
楼
2005-9-28 10:15:00
现在是招标办干预过多
,
真不知招标办是政府职能部门
,
还是服务部门了
.
hgw6656
第
6
楼
2005-9-28 10:18:00
广州已经取消了审批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qngb
第
7
楼
2005-9-28 10:18: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发现个别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未将招标答疑会纪要或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文件依法送我办备案,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建筑市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包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文件)送我办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送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制作修改记录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报送我办。
二、在违反招标文件备案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招标投标活动。未经我办备案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见证下,以经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为标准,检查发给投标人和评委的招标文件是否与经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发现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已备案文件有差异内容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已开标的投标文件封存于交易中心,暂停评标活动,同时将差异内容连同有关书面情况报告报我办,我办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差异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若差异内容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活动,否则,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我办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承担。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qngb
第
8
楼
2005-9-28 10:19:00
广州已经取消了审批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呵呵。。不能说取消审批,实际上,生杀大权始终在他们手头上,
那个自然。
保存时间:
2005-09-30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招标文件谁说了算
?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072694_1.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8 09:31
冷眼看招标:和福彩一样的招标?
筑龙网
汉瓦
Ψ
第
1
楼
2005-9-26 21:02:00
摇珠操作指南
一、摇珠由业主(或招标代理)负责组织,交易中心见证,各级监察、招标管理机构等部门现场监督。
二、摇珠编号办法由业主(或招标代理)自行确定。
三、摇珠前业主(或招标代理)应将待摇珠的球向现场所有人员展示,无异议后放入摇珠机内。
四、摇珠机由业主(或招标代理)或业主(或招标代理)指定的人员操作。
五、因摇珠机性能所限,每启动一次摇出
6
个球,确定
12
名正式投标人需启动摇珠机两次。
六、业主(或招标代理)应将摇中的球取出,现场展示并进行登记。
七、摇珠机出现故障的处理办法由业主(或招标代理)在摇珠前明确。(第一个球下落时卡住,或下落过程中出现其它故障时,该球是否有效;第
N
个球下落时卡住,或下落过程中出现其它故障时,
N
个球之前的球是否有效;球在摇珠过程中出现破损如何处理等。)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评论
笨东
第
2
楼
2005-9-26 21:31:00
呵呵,政府的尴尬呀。投标的多了,谁也不能得罪,这个办法公平不公平呢,不好说呀。但转念一想,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能过资格预审,为什么这么多人报名。为了减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提高门槛,是不是又违反投标法里的规定了呢,万一以后这种情况多了,该怎么解决呢。看来可以这么办,设定资格预审最底门槛,然后按照一定的加分办法,加分分数无上限,得分最高的前几名进入投标,如果预审标准低,过的家数多,不得以采用摇号,总觉得甲方在这里边有苦衷。
老刀
Ψ
第
3
楼
2005-9-26 21:39:00
可叹的是这个摇珠有时也是掩人耳目的机器了
.
有多少时候
,
中奖号码已内定
?
qngb Ψ
第
4
楼
2005-9-26 21:46:00
可叹的是这个摇珠有时也是掩人耳目的机器了
.
有多少时候
,
中奖号码已内定
?
呵呵
...
老刀啊
,
在报名通过资格预审之后
,
采用这个办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是比较好的啦
,
对大家都有一个比较公平的环境
,
至于说
,
有多少时候
,
中奖中奖号码已内定
?
我搞了五六年了
,
还真的没碰到过
,
呵呵
老刀
Ψ 2005-9-26 21:50:00
以下是引用
qngb
在
2005-9-26 21:46:00
的发言:
呵呵
...
老刀啊
,
在报名通过资格预审之后
,
采用这个办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是比较好的啦
,
对大家都有一个比较公平的环境
,
至于说
,
有多少时候
,
中奖中奖号码已内定
?
我搞了五六年了
,
还真的没碰到过
,
呵呵
我可碰到过的
,
我们入围后才明白其它的几家是其实是一家
!
退还是不退
?
当时想了半天
,
最后
,
想
,
还是碰碰吧
!
可是
,
报价的中间你是无论如果也跳不出其余几家联合起来的圈子的
.
老刀
Ψ 2005-9-26 21:52:00
我们这儿没有用摇珠
,
是由甲方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
.
用摇珠
,
是政府的无奈
,
还是甲方的无奈和平衡的一种方法
?
汉瓦
Ψ 2005-9-26 21:56:00
我们这儿没有用摇珠
,
是由甲方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
.
用摇珠
,
是政府的无奈
,
还是甲方的无奈和平衡的一种方法
?
是政府的无奈和悲哀。
国家计委当初信誓旦旦地说要禁止以摇号等博彩形式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现在好象已经成为一纸空文了。
老刀
Ψ 2005-9-26 22:02: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5-9-26 21:56:00
的发言:
是政府的无奈和悲哀。
国家计委当初信誓旦旦地说要禁止以摇号等博彩形式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现在好象已经成为一纸空文了。
如果相关机构能多一分负责和责任
,
也不会这样无奈了
.
资审综合起来
,
客观公正的评价
,
再多的投标单位
,
也有高低之分
.
不过
,
这样也省事了
,
相关单位又可以多出点时间吃喝了
,
到时
,
摇珠机一开
,
事就了了
,
省心省事
!
呵呵
!
笨东
2005-9-26 22:06:00
投标总的感觉不是法律说了算,不是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甲方说了算,还是人民币说了算好呀,只要有人敢要你的票票,他就有办法搞定。
汉瓦
Ψ 2005-9-26 22:09: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
2005-9-26 22:06:00
的发言:
投标总的感觉不是法律说了算,不是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甲方说了算,还是人民币说了算好呀,只要有人敢要你的票票,他就有办法搞定。
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钱”看。
代表最广大“人民币”的核心利益。
老刀
Ψ
第
11
楼
2005-9-26 22:10: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
2005-9-26 22:06:00
的发言:
投标总的感觉不是法律说了算,不是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甲方说了算,还是人民币说了算好呀,只要有人敢要你的票票,他就有办法搞定。
古语道
:
拿人钱财
,
替人消灾
!
此乃金玉良言也
!
qngb Ψ 2005-9-26 23:32:00
国家计委当初信誓旦旦地说要禁止以摇号等博彩形式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现在好象已经成为一纸空文了。
关于这个问题
,
我专门问过我市招标办主任
,
回复是
:
已经资格预审
,
在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的情况下再进行摇珠
,
不算违法
.
qngb Ψ 2005-9-27 11:37:00
我可碰到过的
,
我们入围后才明白其它的几家是其实是一家
!
退还是不退
?
当时想了半天
,
最后
,
想
,
还是碰碰吧
!
可是
,
报价的中间你是无论如果也跳不出其余几家联合起来的圈子的
.
这只是围标而已
,
与摇珠无关
,
说不定
,
没摇珠之前
,
他的单位可能更多
,
我就见过
,
一个市政工程总共报名
32
家
,
一个包工头共有
30
家
,
呵呵
,
最后摇珠全部都是他的
,
呵呵
qngb Ψ 2005-9-27 11:38:00
我们这儿没有用摇珠
,
是由甲方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
.
用摇珠
,
是政府的无奈
,
还是甲方的无奈和平衡的一种方法
?
个人认为
,
由甲方确定入围的投标单位的弊病可能更大
,
人为因素可能更多
,
呵呵
qngb Ψ 2005-9-27 11:43:00
呵呵,政府的尴尬呀。投标的多了,谁也不能得罪,这个办法公平不公平呢,不好说呀。但转念一想,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能过资格预审,为什么这么多人报名。为了减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提高门槛,是不是又违反投标法里的规定了呢,万一以后这种情况多了,该怎么解决呢。看来可以这么办,设定资格预审最底门槛,然后按照一定的加分办法,加分分数无上限,得分最高的前几名进入投标,如果预审标准低,过的家数多,不得以采用摇号,总觉得甲方在这里边有苦衷。
设定资格预审最底门槛,然后按照一定的加分办法,加分分数无上限,得分最高的前几名进入投标
,
如果这样
,
对于一些大牌公司可能好点
,
至少它的奖项和业绩多啊
,
占一定的优势
,
但是
,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就麻烦点
.
实际上
,
广州的摇珠也只是针对一个中小型项目而已
,
对于大的或特殊性项目
,
一般采用打分方式的资格预审
.
笨东
2005-9-27 11:47:00
不是投标法想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吗,竞争不就是扶植强大的吗?
夏雨雪
2005-9-27 11:49:00
摇珠入围算什么,在湖南还有摇珠中标的呢。首先甲方或委托代理确定一个中标价,然后在选定的入围单位中进行摇珠。摇出谁中标就是谁中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六合彩”。
我记得这种办法曾经在几年前福建的某高速公路投标中用过,但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在成为湖南省低于
1200
万元以下政府工程所要求采用的模式了。
蛊王
2005-9-27 11:55:00
我只能用一个字形容“乱”,中国比较大,可能是政府有心无力吧,才出现各地不同的搞发,象我们这里就没有象摇珠这样的东东。可能需要几年才能各地统一吧,哈哈,有点象战国时代,什么时候能统一,这就要看秦始皇
(
政府
)
什么时候加大力度吧!
!!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
100835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8 09:32
冷眼看招标:腐败不除,市场难治
筑龙网
汉瓦
Ψ
第
1
楼
2005-10-14
现在说到建筑市场,往往用一个字概括——“乱”。
其实何止是乱??
请看以下网上找到的资料:
建筑市场的惊人黑幕
作者:
ayuan56 2001-6-7
据报导: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兆俊披露,建筑行业从工程立项到竣工评奖“一条龙”腐败,只要是有工程项目,就没有不送礼和不收礼的现象。
这里可以注意两点——
一,“惊人”一词。“惊”谁“人”了?除了至今还在接受一定程度上的蒙昧教育的学生之外,谁不知道这些黑幕红幕?吾国人民向来以麻木不仁见长并因之而雄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处变尚且不惊,何况那么多年来始终平稳正常地黑幕着,谁惊谁了?
二,“只要是有工程项目,就没有不送礼和不收礼的现象”一句话。这句话的诚恳很能打动我,因为在我们的报端“诚恳”是比较稀有的东西。那么多年来看到的,都是这么说的:腐败分子只是“一小撮”、“一小部分”、“极小的一部分”、“害群之马”,而事实是——“只要是有工程项目,就没有不送礼和不收礼的现象”!
永康建筑市场惊人黑幕
从工程立项到竣工评奖的“一条龙”腐败,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兆俊披露――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在去年揪出建筑行业
27
件贿赂窝案、串案后,日前又挖出了
7
件相关的案件。目前这
34
件案子中有
6
件已作了判决。随着一起起案件被诉诸法律,永康市建筑市场的黑幕也逐渐暴露出真面目,这场被称为当地建筑行业的“大地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亲手抓这
34
件案子的永康市检察院葛兆俊检察长,首次向媒体披露了这场
"
大地震
"
的台前幕后。
去年
9
月
1
日,永康市检察院接到了群众举报,该市城建职校建筑包工头翁某在社会上吹牛,称自己把学校摆平了。根据这条线索及群众举报的情况,检察院迅速传唤翁某进行审讯,翁交代了行贿城建职校有关人员的事实。在侦查过程中,翁又交待了与其在该校竞争工程承包业务的另一包工头徐国梁,曾为了承建工程而给学校送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这位号称永康三大包工头之一的徐国梁,也被“请”到了检察院。从徐国梁的交代中涉及了建筑行业实权人物几十人,其中副局级领导干部有多名,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不久,城建、土管、乡镇、银行、学校等部门与建筑系统贿赂案有关的涉嫌人员相继被挖出。
9
月
11
日,永康市清溪镇清溪办事处主任胡绍强被刑事拘留。次日,该市质监站副站长吕青锋被刑事拘留。
3
天后,原该市土管局副局长吴玉栋和古山镇世雅下村支部书记夏栋梁被刑事拘留。一周后,该市城建局副局长黄平伟和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裘祖勇被刑事拘留。
9
天后,原该市城建局副局长朱显文又被刑事拘留。
10
月
7
日,该市城建局副局长何如初被刑事拘留……
一个多月时间,因涉嫌贿赂连续依法刑事拘留了
3
名城建副局长,一名土管局副局长,引起了永康建筑市场空前的震动,建筑行业贪官纷纷落马。到去年
12
月,永康市检察院在城建系统挖出了
8
条“蛀虫”,涉及城建局分管工程的副局长
3
人,房屋开发公司的正副经理
3
人,还有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以及质监站副站长等
27
人,数量之多属近年罕见。
这批建筑行业的贿赂案件,集中体现为权钱交易。一些建筑掌管部门,权力相对集中,少数掌握权力的工作人员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交换金钱,满足个人贪欲。如该市城建局副局长何如初,行政上既负责市政工程管理,同时又是某房产公司“一把手”,拥有对房产开发工程发包权、工程款项划拨权、验收等权力,只要他同意,工程就可以发包,款项就可以支付。谁出大价钱,他就把工程给谁。还有该市质监站副站长吕青锋、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裘祖勇等人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评级等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近几年,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领域更是黑幕多多,公开、公平和公正被严重扭曲。永康市的包工头为了能承包到工程,搞不正当竞争,靠金钱铺路,千方百计打通权力关节,甚至想达到垄断永康市建筑市场的目的。一些建筑包工头为了将工程承包到手,往往从工程立项招标开始到工作验收,以及评“杯”结束,通过各种关系对建筑市场管理处领导、发包方主要领导、对方管基建负责人、评标专家组成员、预决算审计人员、质检员、评“杯”成员等实权人物,都以朋友的名义进行感情投资,进行钱权交易。据了解,只要是有工程项目,就没有不送礼和不收礼的现象,只是数量大小而已。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请客吃饭、发“红包”现象已十分普遍,徐国梁先后向数十余人行贿,他常说的一句口头禅是:有钞票一起赚。
永康市检察院葛兆俊检察长说,暗箱作业、腐败滋生,即使是公开操作,也被少数人操纵,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永康建筑行业贿赂窝案、串案反映出了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体制的弊端与缺陷暴露无遗。他认为现在全国正在开展建筑市场大整顿非常及时。革除弊端,打破暗箱,排除腐败的病疽,加强法制,还建筑行业一个公开透明,清洁干净的环境应是当务之急。(陈洪标
胡涛)
34
件串案
揭开永康建筑业惊人黑幕
人民网
4
月
12
日讯:浙江永康市检察院在去年揪出建筑行业
27
件贿赂窝案、串案后,今年
3
月,又挖出了
7
件相关的案件。目前这
34
件案子中有
6
件已作了判决。随着一起起案件被诉诸法律,永康市建筑行业的黑幕也逐渐暴露出真面目,这场被称为建筑市场的
"
大地震
"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月
7
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星期六,亲手抓这
34
件案子的永康市检察院葛兆俊检察长,接受了笔者的独家采访,首次向媒体披露了这场
"
大地震
"
的台前幕后。
一人行贿
27
人倒下
2000
年
7
月,浙江省召开了检察机关第五次反贪污贿赂侦查会议。永康市检察院针对建筑行业群众举报虽多,但因无具体的线索和实质性内容,无法立案侦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这几年随着永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建筑市场也炙手可热,上马了许多楼房、道路工程,平时群众反映建筑行业的问题也较多,于是永康市检察院把重点放在了这一近年来贿赂案件的
"
频发区
"
。
由于贿赂案件都是一对一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办案风险很大,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先在反贪局设立情报组,对
1996
年以来城建、交通、水利三大系统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列出表格进行研究分析。从数千个建筑工程的材料中,检察院发现了不少问题,但苦于没有突破口。
9
月
1
日,检察院接到了群众举报:永康市城建职校建筑包工头翁某在社会上吹牛,称自己把学校摆平了。根据这条线索及群众举报的情况,检察院迅速传唤翁某进行审讯,翁交代了行贿城建职校有关人员的事实。在侦查过程中,翁又交待了与其在该校竞争工程承包业务的另一包工头徐国梁,曾为了承建工程而给学校送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这位号称永康三大包工头之一的徐国梁,
9
月
4
日也被
"
请
"
到了检察院。
经过
10
多个小时的谈话,徐国梁始终否认自己没有任何经济问题,表示自己的工程项目均是合法投标取得。检察院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迅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讯。到了第
5
天,在凌晨
2
时
30
分,检察长葛兆俊亲自提审徐。面对这样一个情绪极其对立的对手,他调整了审讯策略,开始与对手拉家常,从徐的工作谈到成长经历,从个人的兴趣爱好谈到家庭状况,并表明了犯罪后果和从宽条款。渐渐的,徐的情绪开始缓和,心理防线有所松动。
3
时许,徐国梁开始交代了问题。在他交代涉及的几十人中,副局级领导干部就有多名,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根据徐国梁的交代,检察院向永康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作了汇报。会议决定对涉嫌人员全部依法依规审查。永康市委书记楼国华、市长楼朝阳都明确表态,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并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无条件支持检察院办案。有了永康市委的鼎力支持,检察院迅速协调办案力量,检察长亲自指挥,抽调
25
名干警和纪委、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分成
9
个专案组,展开深入调查。
不久,城建、土管、乡镇、银行、学校等部门与建筑系统贿赂案有关的涉嫌人员相继被挖出。
9
月
11
日,永康市清溪镇清溪办事处主任胡绍强被刑事拘留。次日,该市质监站副站长吕青锋被刑事拘留。三天后,原该市土管局副局长吴玉栋和古山镇世雅下村支部书记夏栋梁被刑事拘留。一周后,该市城建局副局长黄平伟和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裘祖勇被刑事拘留。
9
天后,原该市城建局副局长朱显文又被刑事拘留。
10
月
7
日,该市城建局副局长何如初被刑事拘留……
一个多月时间,因涉嫌贿赂连续依法刑事拘留了三名城建副局长,一名土管局副局长,引起了永康市空前的震动。群众也进一步看到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行动,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信件如雪片般飞向检察机关,一大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线索摆在了办案人员面前。
在更多的建筑行业贪官纷纷落马后,当初向他们行贿的人也开始
"
浮出水面
"
。徐某、陈某等在永康市近几年建筑行业呼风唤雨的包工头纷纷落网。永康市检察院采取深挖窝案、串案的策略,首先从徐国梁行贿案入手,引出一批受贿人,再从这些受贿人中引出另外的行贿人,然后从这些行贿人中再引出其它受贿人,形成了抓一个、带一串、端一窝的局势。到去年
12
月,永康市检察院在城建系统挖出了
8
条
"
蛀虫
"
,涉及城建局分管工程的副局长
3
人,房屋开发公司的正副经理
3
人,还有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以及质监站副站长等
27
人,数量之多属近年罕见。
权钱力是怎样交易的
这批建筑行业的贿赂案件,集中体现为权钱交易。建筑市场管理处、质监站、工程造价审价单位、工程招标等掌管建筑领域部门,权力相对集中,少数掌握权力的工作人员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交换金钱,满足个人贪欲。
该市城建局副局长何如初,行政上既负责市政工程管理,同时又是某房产公司
"
一把手
"
,拥有对房产开发工程发包权、工程款项划拨权、验收等权力,只要他同意,工程就可以发包,款项就可以支付。谁出大价钱,他就把工程给谁。几年来,他先后收受多名建筑包工头为了承包到工程及给予各种关照等送的钱物数十万元。
该市质监站副站长吕青锋,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验收质量评级权力,多次收受徐国梁等
4
个包工头送的钱物价值人民币达
59050
元,以谢他在验收时给予的关照。较为典型的是
2000
年
2
月,徐国梁提着礼品到吕青锋家,为感谢吕青锋为其公司所建工程的关照、帮助,送给吕青锋人民币
2
万元,吕青锋收受后将该款交给妻子保管。吕青锋供述:
"
徐国梁要走时,从他随身携带的黑色包内拿出一个大红包,里面包有
2
万块钱,连银行封条都未拆,他叫我别多说,就走了。他送钱给我主要是对我在工程施工中提出了一些帮助、指导表示感谢。
"
徐国梁交代说:
"
如果我不送钱给他,怕他在验收时刁难我,再一个就是感谢他以前给我的关照。
"2000
年
9
月
9
日,吕青锋得知徐国梁已被查处,即于次日让妻子把
2
万元拿去存入纪委在工行开设的
581
帐户,因是星期天没有
581
帐户的交款单而未存入,当夜吕青锋将
2
万元退还给徐国梁的哥哥徐某。
9
月
12
日,吕青锋被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
日,徐某通过他人将吕青锋所送的
2
万元送到永康市检察院。今年
1
月
19
日,吕青锋因涉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行
5
年,所收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与此同时,涉案的永康市城建职校工程基建管理负责人童良图,因受贿
1.3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半。永康市房产开发公司副经理徐杰,因受贿
1.3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永康市清溪镇清溪办事处主任胡绍强,因受贿
2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永康市法院在今年
3
月作出判决的吴玉栋和裘祖勇受贿案中,时为市土管局副局长吴玉栋,曾经在
1997
年
1
月收受永康市第二建筑公司负责人徐国梁
2
万元,以感谢他在工程招标、施工过程中的帮助关照。同年
6
月徐国梁为能得到永康市土管大楼的建筑工程,又送给吴现金人民币
2
万元,希望得到吴的帮助中标。
2000
年
9
月
14
日,吴因涉嫌受贿,被永康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8
日被依法逮捕。今年
3
月,吴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时为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主任裘祖勇,在
1999
年
3
月收受徐国梁
2
万元,以感谢他在工程质量监督中提供的帮助;同年
8
月,徐国梁以奖金的名义送给被告人裘人民币
2
万元。
2000
年
9
月
20
日裘因涉嫌受贿,被永康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30
日被逮捕。今年
3
月,裘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
2
月
22
日,重大行贿犯罪嫌疑人朱永芳从合肥押解回永康。这位永康市三大包工头中的老大,原系浙江省兰溪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称在永康什么事都能摆得平。检察院在侦查建筑领域贿赂窝案、串案过程中,发现其有重大行贿嫌疑,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查,并于
2000
年
10
月
6
日对其立案侦查。狡猾的朱永芳做贼心虚,闻风而逃,先后逃窜于浙江兰溪、建德和安徽合肥等地与追缉干警捉迷藏,并数次逃脱追捕。检察院干警穷追不懈,最终在安徽省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将自以为躲过了
"
劫难
"
的朱永芳抓获归案。永康市检察院以此促进办案,今年
3
月,从中又连续突破了
7
个案中案,原永康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兴周,永康市建设与环保局原工程科科长胡启仁,永康市建行计财科长施国成和永康市中行公司业务部主任助理傅龙江纷纷因受贿落马。
近日,原永康市城建局副局长何如初,因涉嫌受贿
30
余万元等犯罪事实,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包工头是如何傍官的
近几年,随着建筑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加上政府大力推行招标制度,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公开、公平和公正。然而,仍然一时无法杜绝建筑行业的腐败,其中包工头傍官的现象更加严重和隐蔽。
检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包工头为了能承包到工程,搞不正当竞争,靠金钱铺路,千方百计打通权力关节,甚至想达到垄断永康市建筑市场的目的。他们有的考虑长远,行贿时不直接提要求,作感情投资,为以后办事打下
"
伏笔
"
;有的感恩图报,用贿金表示
"
谢意
"
,进一步加深感情;大部分行贿人行贿目的明确,提出具体要求,把行贿人看作办事的
"
敲门砖
"
、经营活动的
"
润滑剂
"
。
"
为了办事更方便
"
,
"
关键时候能让他帮忙说说话
"
,
"
为了企业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空间
"
,
"
我是心甘情愿送给他的
"
……这些在审讯中常听到的话,只能是行贿者开脱罪责的托词,其实行贿者是
"
看中了权力
"
,以小本换大利。
建筑包工头为了将工程承包到手,往往从工程立项招标开始到工作验收,以及评
"
杯
"
结束,通过各种关系对建筑市场管理处领导、发包方主要领导、对方管基建负责人、评标专家组成员、预决算审计人员、质检员、评
"
杯
"
成员等实权人物,都以朋友的名义进行感情投资,想对方给予关照,进行钱权交易。据了解,只要是有工程项目,就没有不送礼和不收礼的现象,只是数量大小而已。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请客吃饭、发
"
红包
"
现象已十分普遍,成了建筑行业的一项通病。徐国梁先后向数十余人行贿,他常说的一句口头禅是:有钞票一起赚。
包工头们变着法儿送钱,行贿手段表现为主动化和多样化。有的以节假日送礼塞
"
红包
"
形式行贿;有的让对方到建筑包工头处报销数额较大的发票;有的以建房装潢为由向包工头
"
借款
"
;有的以
"
交朋友
"
为名,进行感情投资;有的免费帮助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支付的实权领导干部建私宅、装潢、购买建筑材料,事后以发票、付款凭条遮人耳目。
而行贿数额更是成倍增长。此次查处的建筑行业受贿案中,涉案数额在
2
万元以上居多,其中有多达几十万元以上。据徐国梁供述:他以前每次送钱给领导一般为
1
万元,第二年行情上涨了,每次出手
2
万元,送了钱后,他想承包的工程一般都能够包到。近年来,随着项目越来越大,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贿赂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
杀性不要太重
"
随着案件一一被诉诸法律,永康市检察院也引起了外界的关注,面对这么多案件,在永康这么小的一个县城里,检察院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那么他们又是如何办的呢?检察长葛兆俊对此的感受是八个字:酸甜苦辣,哭笑不得。这位
1981
年
1
月复员参加工作的检察长,从事了
21
年的政法工作,其中在检察院工作了
14
年。他办过许多棘手的案件,但这次对他来说,是办得最难也最苦的,因为这些案子是他亲自抓的,得罪的人自然不会少。有人警告他杀性不要太重,要为自己留条后路。有的当事人找到与他关系最好的战友、朋友,托他们出面来说情,他也不买帐。他相信真正的朋友是不会因此闹翻的,更不会让他犯错误。
特别是在这些案子在查到高潮时,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惊人的关系网给检察机关施加了压力。这是一,其次是各方面的情况复杂,说情人太多。另外,检察院
11
个科室
63
个人,从中抽出办案的
25
个干警中,与一些当事人都是朋友、战友。而最关键的是涉及到了四五位局级干部。所有这一些要说身为检察长的葛兆俊没有一点想法是不可能的,思想斗争也是激烈的。因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压力太大,葛兆俊经常失眠。
为了保证依法公正办案,永康市检察院让全体干警保持高度的清醒头脑。经过夜以继日三个月时间的奋战,查处了
27
个案件,今年
3
月份一个月时间又查处了
7
个案件,工作力度可想而知。办案人员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案子一个接一个,许多干警是接连一个多月吃住全在外面,没回过一趟家,家里的事都推给了家人,而且一些干警还带病工作,却从没有听到过一句怨言。
2000
年,永康市检察院反贪局共办案
32
件
32
人,是金华市连续三年立案侦查数最高的,因成绩显著被金华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同时还被金华市政法委授予
"
金华市十佳政法单位
"
,多名干警被记功表彰。今年
3
月,永康市检察院在抓到朱永芳等
4
名在逃案犯后,并以此促进办案,连续破获
7
个案子。这在最高检察院布置在全国开展专项抓捕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行动中,抓获人数是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的第一位。在
3
月
19
日召开的永康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院的反贪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广大群众对此也拍手称好,这与建筑行业
"
谈葛变色
"
形成了鲜明对比。
人倒房未倒的背后
这次建筑行业的
"
大地震
"
再次引起了人们更多的思考。
1998
年以来,永康市检察机关在建筑行业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共
44
件案犯
44
人,占经济犯罪总数的一半。在
"
豆腐渣工程
"
泛滥的当今,这批案件的查处也引起了人们对工程质量的忧虑,这其中会不会存在豆腐渣工程的现象呢?
为此,检察机关专门派员走访了一些建筑工程用户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结果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都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而且对徐国梁等犯罪嫌疑人承建的工程,其质量在永康都有较好的口碑,而何如初、裘祖勇等人在工程质量把关方面据反映也是比较注意的。这几年在这些犯罪嫌疑人手上上马的工程均为合格工程,并有一些工程被分别评为钱江杯、双龙杯和方岩杯等优质工程奖。包工头陈新建在接受审查时痛哭流涕,陷入深深的懊悔当中,他说自己从一名建筑泥水工奋发图强成为行业老板的经历,是靠着工程质量、精益求精叩开了建筑工程市场大门的,没想到最终陷入了犯罪的泥潭。那么,缘何会出现这种
"
人倒房未倒
"
的现象呢?
检察院经过调研后发现,建设领域贿赂犯罪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学习,认识模糊,分不清是非、违纪与违法界限。有的领导干部受贿存在
"
侥幸心理
"
,自以为是
"
一对一
"
,又为他人谋了利益,对方会守口如瓶,不会出问题,结果步入
"
雷池
"
。有的领导干部错误认为自己贡献大,报酬抵,吃了亏,于是就用非法所得填补心理不平衡。二是专门监督机构尚未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是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政府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则主要对事业单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对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目前他们的监督作用还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他们的权力还比较弱,易受外界力量和个人的干忧。对评标专家组、预决算审计、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验、资金拨付等人员也就自然缺乏有效监督。在这批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就存在工程决算中多算工程款数十万元也无人知道的情况。三是建筑施工队基本是私人企业或承包企业,帐目不规范的现象相当突出,经济往来无帐可查。行贿受贿的都认为只有
"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很保险
"
。于是,行贿和受贿者的胆子就大了。四是措施不够有效,打击不够有力。当前反腐败工作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是打击不够有力,
"
雷声大,雨点小
"
。如查处太少,处理太轻,尤其关系网、说情风影响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领导干部自我放松警惕,加上怕打击报复,也导致了一些群众对腐败现象不愿举报、不敢举报、不敢作证。
永康市检察院葛兆俊检察长说,暗箱作业、腐败滋生,即使是公开操作,也被少数人操纵,永康建筑行业贿赂窝案、串案反映出了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体制的弊端与缺陷暴露无遗。他认为现在全国正在开展建筑市场大整顿,而相关的质量管理法规也纷纷出台。革除弊端,打破暗箱,排除腐败的病疽,加强法制,还建筑行业一个公开透明,清洁干净的环境也应是一个当务之急。
桥梁专家揭开黑幕呼吁国家严管建筑市场
作者:佚名
转贴自:北京青年报
退休后曾选择下海的我国知名桥梁专家吴斌,最近又选择了“上岸”。他说,亲眼目睹一些工程无视质量管理规定,公然作假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他心惊害怕,再不愿昧着良心拿这笔顾问费了。
吴斌是
1998
年从中铁大桥工程局四处副总工程师位置上退休的桥梁专家,早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桥梁学院,曾参与南京长江大桥等
20
多座大桥的施工建设。退休后,不少建筑公司、工程处纷纷上门请他出任技术、质量顾问。心想着发挥余热的他便答应到某大型工程担任质量顾问。尽管收入不菲,但干了不到一年,吴斌却选择了“上岸”。
吴斌说,一些工程公然违背管理规定,业主(发包方)绕过监理与建筑公司打得火热,这背后的名堂不言而喻。监理成了摆设,工程质量可想而知。吴斌当顾问的这家工程企业,为应付检查和申报鲁班奖等,竟然找人来做数据和报表。而一些建筑公司使用不达标材料的情况更是触目惊心。比如,钢材不做拉力试验,达不到标准照用不误;水泥将
425
号混在
500
号里使用,以低充高;含有泥巴的碎石和黄沙照样敢制成混凝土使用,等等。吴工说,一些建筑工程竣工不久就出现不均匀沉降或墙体开裂等,都是使用劣质或不达标建材所致。
“现在做工程的人,胆子太大了。”吴斌回忆说,当年建设南京长江大桥时,有位工程人员事后改动了一个并不重要的小数据,就遭到开除的处分。
据了解,中铁大桥四处至少已有
3
名建筑专家先后因同样的原因“上岸”。他们说,我们不能为几个臭钱坏了坚守了一辈子的质量操守。
这些专家呼吁国家要严管建筑市场,别白花国家资金建出一批垃圾来。
汉瓦
Ψ 2005-10-14 22:03:00
你相信
80
%以上的腐败案件都与建安工程有关吗?
评论
qngb Ψ 2005-10-14 22:24:00
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据和一个个令人发指的事例让人又怀念起毛的时代。
山路
Ψ 2005-10-14 22:32:00
你相信
80
%以上的腐败案件都与建安工程有关吗?
我更相信
100
%的腐败案件与权力有关!!
建安工程本身并没有罪,都是有权人利用了这些资金投入极大的项目,什么方面的资金投入能与建安工程的投入比较呢?
汉瓦
Ψ 2005-10-14 22:39:00
以下是引用山路在
2005-10-14 22:32:00
的发言:
你相信
80
%以上的腐败案件都与建安工程有关吗?
我更相信
100
%的腐败案件与权力有关!!
建安工程本身并没有罪,都是有权人利用了这些资金投入极大的项目,什么方面的资金投入能与建安工程的投入比较呢?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权力的失控”同样走向腐败。
更腐败的是我们居然迟迟不能构建起一个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宏观环境!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
100835
)
保存时间:
2005-10-18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腐败不除,市场难治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195287_1.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8 09:33
冷眼看招标:成立“国家招标局”如何?
筑龙网
汉瓦
2005-10-2
关于成立“国家招标局”等的六个建议
四川省中外招标与采购研究院院长
刘志才
“中国招投标协会”的成立,是中国招投标改革的一个尝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还应该设立“国家招标局”,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同时建立监督机构。
针对国内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并参照招投标国际惯例,笔者建议,目前应该着力解决以下六大关键问题:
成立“国家招标局”式的统一管理机构
招标工作相关机构主要有三个层面:招标管理机构、招标监督机构和招标中介服务机构,因此,要使招标监督、管理、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在目前情况下
,
可以在国家、省及市、县各级政府设立招标管理机构。比如,可以成立国家招标局,归口发改委,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由招标局集中统一负责管理国家招标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这种集中化管理,有利于打破部门限制、地区封锁,有利于净化招投标市场,目前成立的中国招投标协会将是一个尝试。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各地招投标实际,对招标局赋予管理职能。
调整“中编办”之行政监督职责
将“中编办”对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分别成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由纪委牵头,招投标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负责本级招标监督工作,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标投标监督办法,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事宜。招投标日常监督工作,集中以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为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为辅。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比,纪检监察有强制手段,更有权威。目前四川各级已经成立了招标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效果很好。
清理和完善散乱的法律法规
目前各级机构有数十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标准不一、零散和不系统,甚至相互抵触,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产权制度背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又已成为
WTO
的正式成员国,必须下决心对过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比较散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统一清理、修改和完善,结合中国实际和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操作程序
一是制定统一的招投标操作规程,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寓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货物查验等各个关键环节的操作程序、规则之中。比如,评标专家的产生这个环节,应明确评标专家产生的具体程序、规则:在哪里的评标专家库抽取?必须有哪些机构的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确定后和评标结束前这段时间如何管理等等,都应在招投标操作规程中明确。二是制定招投标当事人市场禁入制度。应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资信信息库,记录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资信,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三是制定交货查验和审计监察制度。要监督中标单位是否按中标约定履约,履约程序是否合法,履约过程是否规范,履约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发标单位是否也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等,招投标双方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等。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主要审计招标的价格、成本和费用以及财务管理。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打破行业、地区界限,以国家和省政府名义,将各部门、各地区已建成的评标专家名册,按统一的评审和入库标准,纳入国务院、省政府的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分专业、分级、分片区设置。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至于招标中介服务机构的评标专家库,非国有投资的项目可以使用。
设立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和要求,克服行业、地方封锁的干预,各级必须要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招投标活动统一在这一个有形市场进行,按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管。招投标有形市场,是专门供招投标活动的一个服务场所,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
《中国经济周刊》
(2005
年
第三十六期
)
点评:昨天,好象就有网友玩笑中预言,国家不如设立“招标局”算了。呵呵,中国的情况,往往是这样的:
“一松就乱,一乱就治,一治就抓,一抓就死
,
一死就怕,一怕就放,一放就活,一活就松,一松就乱,,,,,”,
不知道这个成立“招标局”的设想和建议,今后会不会真的被采纳。
waqingwa 2005-10-2 21:07:00
成立“招标局”
?
那不是建立又一个新的腐败单位
?
这类问题我看关键还是行业自律
,
还有一个是加强司法介入
,
严肃查处
,
严厉打击违法分子
!
qngb 2005-10-6
“一松就乱,一乱就治,一治就抓,一抓就死
,
一死就怕,一怕就放,一放就活,一活就松,一松就乱,,,,,”,
大乱而后大治,一个循环过程,在中国时有发生。
这类问题我看关键还是行业自律
,
还有一个是加强司法介入
,
严肃查处
,
严厉打击违法分子
!
呵呵。。关键是如何自律?如何加强司法介入?
aleelang
现在实施强制招标的范围越来越少,再去成立肯定没有太多的必要。
保存时间:
2005-10-09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成立“国家招标局”如何?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105997_1.html
未完 ;待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18 10:48
支持财富收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2-8-18 15:27
在其它网站的旧作收集过来,更丰富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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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2-8-19 09:42
冷眼看招标:招标代理资质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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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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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7 22:06:00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已经引起广大业人人士的关注了,网上有一贴问三个资质是否都合法的问题,其实,岂止是三个,我看仔细找找
13
个都不止。不知道这种现象是不是会随着招标投标协会的诞生而有所改变,摘录我自己的原创文件中的一段,分析一下里面深层次的问题,希望大家继续挖掘。。。。。。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主要表露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
“
乱办
”
,许多招标代理机构都由行政部门垄断所属,垄断设置,致使行政部门成为所办招标代理机构的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招标代理机构成为所挂靠行政部门的人员安置场所和
“
小金库
”
的来源。有的甚至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招标代理机构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又一块
“
肥沃
”
的土壤。
二是
“
乱管
”
,目前中介行业的法规尚未完备,在行政部门利益的影响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不面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多种认定、多重标准的
“
数难
”
境地。在中介市场中划分势力范围,造成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资格认定上的抢夺、繁复,政出多门、法度不一,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和政令的畅通,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负担陡增,既造成了社会财富和人材资源的无谓浪费和内耗,也造成了经济管理活动的混乱
三是
“
乱来
”
,由于乱办、乱管的普遍存在,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以行政机关作后盾,利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无资质服务、超资质服务;一些执业人员在执业中趁机乱来、混水摸鱼,不顾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非法执业、违法执业。且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于三乱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的体现,不利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经济秩序,为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制造了新的麻烦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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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向评审专家制度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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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1-23 12:28:0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有待理顺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时间:
2005
年
9
月
20
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中的报盘文件、报价文件等)在开标之前,具有技术、经济等方面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聘请,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判断,以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供应商。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定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一个条文规范评审专家。为此,财政部协同监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招标投标法》虽然建立了公共采购的评审专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办法》虽然进行了一些弥补,但毕竟是属于行政规章,其位阶较低,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以下,笔者从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评审专家制度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现行法律为采购主体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家公共采购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受聘专家拿了招标公司给付的酬金,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这样看来,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标公司,也不尽然。供应商想获得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从采购人通常是用户下手,按照采购标的额给付具体掌权人回扣。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地代理业务,通常都会对采购人俯首贴耳,言听计从,服从对中标供应商的安排。其二,是通过寻租人招标公司这个桥梁,通络关系,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方便,然后获取相应报酬。由于寻租人为了承揽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从而能够在中标供应商那儿获取巨额的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服务费,为此,招标公司情愿为设租人当替罪羊。可见,现行法律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获取私利空间。
其次,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其次,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
“
勾兑
”
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
“
标书
”
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第六,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着尴尬。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实践中,不管多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司通常将评审专家控制在五名以内。因为多增加一名专家,就意味着招标公司多支付一份报酬。同时也不利于招标公司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一和控制。第七,现行法律限制了评审专家的地区分布。依照《招标投标法》,评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这样条件的专家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相对就少,采购主体可以选择的余地也就很有限。同样道理,如果北京的专家到西部一个城市去参加评审,必然会增加招标公司的费用支出。第八,现行法律造成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独断专行。根据法律和行政规章,评标工作由评委会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五人组成评委的时候比较多。五人当中,三人是外请的专家评委,一人是采购人的代表,一人是招标公司的代表,往往大家轮流
“
执政
”
,如果采购人的代表
“
官
”
比较大,是单位的某长,也许是上级部门的领导,那么,他有倾向地介绍情况,找意向的投标供应商
“
询标
”
,成为实际上的主持人,很容易使评委会迅速做出评标结论。如果由外聘的专家担任评委会的主任委员,相对而言,利大于弊。
总而言之,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我国的专家评审制度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果想从根源上解决上述的重大缺陷,必须将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法》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取消能够产生私利空间的法条,同时改变定标方法,限制综合评分方法的广泛运用,拒绝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而才能降低寻租人与设租人合作博弈的几率。(19)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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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4:09:00
评审专家拿东家的钱还不为东家办事,要解决此问题,建议设立专家基金,由基金负责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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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5:48:00
中国为什么在经济体制改革后还要搞政治体制改革
?
读了文章之后
,
多了其它层面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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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6:53:00
"
评标专家库
"
中不一定有健全的专业专家
.
评
"
电梯
"
标时有可能抽到
"
空调
"
专业的专家
.
评
"
消防
"
标时有可能抽到
"
电力
"
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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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7:20:00
还有,很多专家因为有点权利,还想联合其他专家来控制评标结果呢,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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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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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9 09:44
冷眼看招标:招标是不是使腐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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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23:05:00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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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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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0:11:00
哥们
,
你是一针见血呀
!
绝对刺到了要害了
.
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掩盖不合法的交易
,
这就是投标
.
内地是这样
,
在沿海也是这样
,
只不过方法更高明
,
手段更花样
,
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
,
通过合法的机构
\\
组织
\\
办法
\\
过程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
什么时候
,
没有办法
,
也没有限制了
,
想参加都有机会
,
我们市场也就好了
.
关键还是市场环境亟待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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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8:27:00
我觉得我们可以分析招标的作用,就是减少人为因素,但不可能没有人为因素,腐败不可能没有,只能说这个方法只把人们的腐败程度降低了,腐败面减小了,要说到腐败的合法化,我也确实有点这样的感觉了,是有点合法的样子了。
那现在大家还说要考虑机制,我觉得不可能再有什么机制了,除非这个机制是由民工或者投标的企业制定的,让利益即得者制定的机制,你还想怎么闹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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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8:29:00
以下是引用毛毛小子在
2006-1-26 0:11:00
的发言:
哥们
,
你是一针见血呀
!
绝对刺到了要害了
.
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掩盖不合法的交易
,
这就是投标
.
内地是这样
,
在沿海也是这样
,
只不过方法更高明
,
手段更花样
,
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
,
通过合法的机构
\\
组织
\\
办法
\\
过程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
什么时候
,
没有办法
,
也没有限制了
,
想参加都有机会
,
我们市场也就好了
.
关键还是市场环境亟待净化
.
一针见血!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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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8:33:00
那以前不合法,人家也是腐败呀,还明目张胆的,中国人最受不了的就是人家对他不在乎,还有就是做什么事情的旗帜不正义,现在受贿的见你就客气,自尊心满足了;旗帜只招标投标法,旗帜鲜明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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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9:50: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
2006-1-26 8:27:00
的发言:
我觉得我们可以分析招标的作用,就是减少人为因素,但不可能没有人为因素,腐败不可能没有,只能说这个方法只把人们的腐败程度降低了,腐败面减小了,要说到腐败的合法化,我也确实有点这样的感觉了,是有点合法的样子了。
同意
.
建筑行业本身性质就决定了大量腐败的可能
,
以前没法
,
没监管
,FB
完全是不受阻的
,
现在有法有监管
,
虽不可能完全杜绝
FB
了
,
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将
FB
程度和范围降低了
.
原来不经任何程序就能
FB
的
,
现在可能要走几道程序
,FB
人士在
"
合法化
"
前也需要动动脑筋了
.
很多
FB
案子
,
也都是从不合法的方面取得进展的
.
完全没有
FB
是不可能的
.
让所有的不合法
"
合法化
",
也应该算是一种进步吧
.
路还长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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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9:50: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6-1-25 23:05:00
的发言: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个人觉得
,
招标的目的就是体现公平
,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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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6-1-26 10:00: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6-1-25 23:05:00
的发言: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凡事要一分为二,有利有弊,招标投标削弱了建设单位的权力,却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权力,
FB
的条件也还存在,但国家出台招标投标就是要规范建筑市场,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正在逐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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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961824_1.html
未完,待续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8-19 09:58
汉瓦我们学习的楷模,汉瓦随走,但是他的敬业精神永远激励着我。谢谢高子正老师的发帖,今年初无意之中查资料找到本社区,被这里的版主和网友的学习精神所吸引,使自己深受其益,并且成为我工作、学习中的良师益友
。感谢各位版主、感谢社区!!愿社区在版主们的带领下,红红火火,成为业内人员的娘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9 16:47
冷眼看招标:公正评标为什么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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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Ψ 2005-9-12 21:51:00
某地对评委的要求:
(四)对招标评标全过程保密;
(五)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六)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某招标文件的规定:
8
、评标过程保密
⑴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评论
happyfww Ψ Ж 2005-9-13 8:43:00
我想评标过程中保密是应该的,防止不正之风,但评标完成后应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有的地方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大部分地方仍然是一直保密到中标为止。
qngb Ψ 2005-9-13 11:16:00
评标过程保密是有必要的
,
主要也是为了防止投标单位无孔不入的技能
,
同时
,
对于公正也有一定的作用
,
当然
,
不能说作用很大
,
对于中标结果可以公示
,
广州做到了这一点
,
同时
,
个人觉得
,
对于评审过程的资料
,
如果有必要的话
,
可以进行查询
].
汉瓦
Ψ 2005-9-13 12:23:00
有的地方实行过透明评标
,
评委的评分在大屏幕上显示
,
不知道效果如何
?
评标的保密一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
"
无孔不入
"
,二也是为了保护部分水平差的评委不出洋相,三也是为了给监督部门省事。
试想:如果评委评分乱评,评委工作失误,全公布出来了,那招标上的投诉估计会有一个高峰到来。
gyg760901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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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的过程保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应该的,但给好多人提供啦违规做法的机会,不能被社会的认同。
qngb Ψ 2005-9-26 13:02:00
有的地方实行过透明评标
,
评委的评分在大屏幕上显示
,
不知道效果如何
?
评分公示
,
估计作用不大
,
为什么呢
?
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别人家投标文件做得怎么样
,
当然
,
属于串通投标而不是即定单位中标的除外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9 16:48
冷眼看招标:房产项目不如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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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9-30 12:50:00
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有几成是真正的招标?
都是邀请招标的名义,私下谈好的价格。
不知道当初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的出发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不招标的项目就不会考虑公共利益了?经过招标的项目就一定考虑公共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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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2005-9-30 18:59:00
呵呵。。。确实如此,若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房地产项目真的是浪费社会资源和时间,假得要死,当然,政府也有一定的
“
好处
”
,它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啊
,
呵呵
...
如果不然
,
就师出无名了
,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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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30 20:27:00
施工单位的能力、资格由政府亲自管着,有资质证书为凭证,开发商自己开发的项目却没有选择施工队伍的权利。
是不是青年男女谈恋爱是不是也要到婚介所备案才算?
难怪药店卖药不能直接从厂家进货,要从批发商手上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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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2005-9-30 22:09: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5-9-30 12:50:00
的发言:
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有几成是真正的招标?
都是邀请招标的名义,私下谈好的价格。
不知道当初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的出发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不招标的项目就不会考虑公共利益了?经过招标的项目就一定考虑公共利益了??
这是世人都知道的
.
房地产基本都是谈好价格的
,
招标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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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2005-9-30 22:11:00
是世人都知道的
.
房地产基本都是谈好价格的
,
招标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
地球人都知道,和管部门怕也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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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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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9 16:49
冷眼看招标:道高一尺,魔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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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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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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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5-9-26 21:31:00
招标潜规则揭秘
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记者遇到了此案的重要当事人王军,和他聊起承接建筑工程中标的一些不能见光的
“
技巧
”
。
他淡淡一笑:
“
别的行业我不知道,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本来就有许多潜规则。最初承接建筑工程,建筑公司只要采取一些手段把建设方搞定就行了。后来实行招投标了,刚开始是暗标底,那时建筑公司投标前就想方设法摸清标底;后来改成明标暗投,合理低价中标,投标的建筑公司就瞄准进攻评标的人;现在又改成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意摇号确定评标人,参与投标的几家建筑公司就相互约定,联手非正常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报价合理的公司
‘
出局
’
,得手后几家公司轮流
‘
坐庄
’
。
”
话语中流露出一丝得意,听得出来,他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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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9-26 21:35:00
碰到过这种情况,本来要俺中标的,结果我们都出了意想不到的饱价,可真有个单位给搀胡进来了,只好让陪标的中了。要不说投标越来越讲究运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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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26 23:28:00
呵呵。。。确实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招标规则变化,对应的谋取中标的手段也在变,一句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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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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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0 11:01
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筑龙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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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0-2 15:25:00
广州公开建筑行贿纪录遭质疑
黑榜能否堵住黑金
近年来,国内建筑行业在工程发包、公开招投标过程中,行贿索贿现象屡禁不绝,工程黑金也一直备受社会诟议。
为此,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建委和广州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将建筑“黑名单”作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火墙。然而,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这一制度设计是否越权?向社会公示不良记录又将如何规避隐私权不受侵犯?
对工程竞标企业是否构成商业歧视?此举一出,不仅给市内建筑行业带来地震,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诸多争议。
公开建筑行业行贿者不良记录并取消其新项目的投标资格,广州相关规定引发争议
“黑名单”能否堵住工程黑金
观点交锋
话题
1
建筑“黑名单”出身不合法?
发布机关缺乏法律依据
秦先生
(40
多岁,资深律师
)
:用来评估企业或个人诚信标准的“黑名单“”、“红名单”之类,应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评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来规定。比如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一旦去负责规定救火救灾,总让人感觉怪怪的。从根本上讲,由检察机关、建设部门等行政部门来规定和发布黑名单,缺少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不能靠拍脑袋
杨先生
(56
岁,广州大学副教授
)
:对行贿者设置“黑名单”,出发点是好的,但无论检察院还是建委,法律上并不具有这样一种处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公共机构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扩大,就是一种“良性违宪”。法律的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这是法制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是靠拍脑袋“创新”。
可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冯先生
(27
岁,政府公务员
)
:颁布或设立建筑业黑名单,主要针对这一行业腐败性高的特殊性而出台的专门部门规章,按国家《建筑法》或其它相关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出台事关本行业的部门法规,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黑名单能起震慑作用
涂先生
(
媒体从业人员
)
:检察院或其它行政部门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在当前建筑业界大多数行贿都未能定罪的情形下,“黑名单”这种非刑法措施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值得肯定。
话题
2
“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哪怕是罪犯也有隐私权
张先生
(45
岁,大学教师
)
:公布建筑企业或个人的行贿记录,肯定会对其商誉、声誉造成损害。当前法律上既然没有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诚信记录,也没作出相应规范,如果由于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受害人可以起诉政府部门。就连犯罪嫌疑人都有隐私权,怎么能认定由某个国家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就绝对不伤企业隐私呢?
侵犯隐私不可避免
毛先生
(54
岁,私营企业主
)
:由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收集起来,并向社会提供服务,这必然涉及公民隐私保护问题。违法和犯罪的主体最终都要回归社会,而公开其不良记录的影响却会保留相当长时间,所以对隐私的侵犯不可避免。谁说一个人上次行贿,下一次也一定行贿?
犯罪记录不是隐私
钟先生
(50
多岁,资深律师
)
:行政部门只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而整理出建筑行业行贿“黑名单”,是对其犯罪事实的收录,犯罪记录是不存在隐私问题的。既然犯了罪,任何人都有知情的权利。再说,公布建筑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记录,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犯了罪就要承担后果
梁先生
(40
多岁,法院工作人员
)
:我国《民法通则》里只有对公民肖像权、人格权和名誉权侵犯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对行贿行为等犯罪行为进行公布,是犯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后果之一。
话题
3
“黑名单”存在商业歧视?
“黑名单”向谁公开须明确
汤女士
(50
多岁,大学老师
)
: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是可以在行贿方已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但行政部门出台的黑名单向社会服务,向什么人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接受信息的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必须细化明确的,否则,会产生歧视嫌疑。
双重惩罚不利公平竞争
张小姐
(27
岁,广告公司白领
)
:个人或公司行贿触犯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处罚。可处罚过后,还要受到行政部门规定的黑名单公布的威胁、市场不准入的双重惩罚,这能营造公开竞标投标的法制氛围吗?再说谁进名单谁不进,这里头的名堂可大了,只怕此门一开,相关行政部门更要受到黑金诱惑也难说,会不会是相关部门在变相敛财?
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
朱先生
(
省人大代表
)
:我国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公开其行贿记录,在客观上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虽说对行贿企业或个人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因其商业行为仍在继续,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商业歧视。
权利义务对等不算歧视
徐先生
(40
多岁,地产开发商
)
:一般一个行业内,竞争主体平等、各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就不算商业歧视。至于黑名单,是现阶段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一定时间后,可以解除限制,从名单上除名。从证据上,很难找到歧视依据。
(
记者
杨晓红
)
专家论道
实施细节有待完善
刘国臻
(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
:中国加入
WTO
已整整三年,市场开放和成长的速度都较快,但市场诚信体制却严重匮乏。所以,在当前行业协会不管、其它部门不管、法律又没细化到真能对行贿行为一一查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出台类似“黑名单”规定,其现实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
至于“黑名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名单入选、如何申请退出、以及在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过程中如何避免错位使用、过度滥用、实现责权一致,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摸索完善。
部门说法
加大行贿风险成本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其实早在去年
11
月,有关部门即已在酝酿出台这一部门规定,今年在新的《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才谨慎推出这一试行规定,其作为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手段,管理成效还有待检验。
据介绍,在《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出台之前,检察院、建委、监察局作为国家机关,在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方面沟通不多。但这些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又都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所以出台这么一个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相反,在当前建筑市场黑洞较大的情形下,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行贿企业或个人的风险成本,“其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具体规定也都是结合广州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
小资料
建筑“黑名单”:即由检察机关负责建档,对于建筑行业内有单位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对行贿企业或个人公开其不良记录,并对个人行贿超过
8
万元、单位行贿超过
20
万元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情形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
记者调查
全市贪污受贿案
1/3
与建筑有关
近些年,随着国门洞开,中国各个城市建设热潮方兴未艾,建筑市场成为利润空间巨大的香饽饽,已是不争之实。
经济发展较快的广州,其建筑市场多年来在国内更是紧跟北京、上海之后,稳居第三,而且增量势头强劲。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建筑工程交易量将会超过
600
个亿。据统计,
1997
年至
2002
年
5
年间,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已达到
800
亿元,相当于前
47
年城市建设总投入的
3.36
倍。而未来几年内广州还将投入近
2000
个亿来搞城市基础建设和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这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不仅建设环节多,而且资金流量巨大,无形中对保证建筑市场的廉洁也构成一大挑战。
“市场空间大,利润回报丰厚,现在没有哪一个行业能比得过建筑市场,”广州一建筑企业老板介绍,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等几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尽管随着《工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备,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行贿索贿等黑金案件已明显下降,但据广州市检察院公布的相关统计显示:从上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至今查办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占
1/3
;市检察院立案侦办的贪污受贿案件中,也有
1/3
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建筑市场行内人多半认同该行业腐败的高危区域,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相关。比如在用地审批阶段,就极容易出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等问题。“很多企业贪走捷径,喜欢在工程前期行贿或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搞定人,结果由于成本付出过高,导致了后期招投标和建设阶段也接连出现违规操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于是,
2002
年,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次为当地建筑行业建立行贿人资料库
(
俗称“黑名单”
)
,并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此创新举措一经推出,顿时在全国引发取经热潮。今年初,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等地更率先一步引进建筑“黑名单”试点,以净化建筑市场。这些都直接催生了广州相关制度的出台。
评论
笨东
第
2
楼
2005-10-2 16:24:00
如果有一种制度,让想行贿的都不知道找谁去行贿,或者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那就是制度的成功,是解决行贿的根本。
lichengalex Ψ
第
3
楼
2005-10-2 16:29:00
从古到今
,
行贿是难以逃避的社会现象
,
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约束
,
不是如何消灭
,
如果真的消灭了
,
这社会少了好多情调
!
mwj_1386 2005-10-2 16:45:00
有没有哪位在这方面有专长?(行贿或受贿),把它拿出来交流一下,从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吧!
笨东
2005-10-2 16:47:00
好家伙,楼上意见厉害呀,行贿是为了一般达不到的目的,有行贿就有不公平。能行贿的都是有实力的,的确行贿能促进社会资源集中,促进大企业做大做强。好,那就支持一把,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
qngb Ψ 2005-10-6 16:05:00
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
呵呵。。。。一个全新的观点,反其道而行之,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看谁再去行贿?呵呵。。
不过,制度由谁来定????呵呵
保存时间:
2005-10-09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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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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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0 11:02
冷眼看招标:建议成立国有垄断施工企业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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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9-30 13:18:00
招标投标的问题大多出在国有投资项目和多元化的施工企业的矛盾身上。
那么为什么不干脆成立一个绝对垄断的施工企业来专门承包国有投资项目。也省得弄什么代建制啊什么的治表不治本的制度了。
供电可以,供水可以,通信可以,为什么施工就不可以成立垄断企业了呢?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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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9-30 19:05:00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我想,如果全国都采用百分制的评标标准,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且强者由国家占主控权,终于会有这么一天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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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2005-9-30 20:15:00
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明摆着要流到经手人的腰包里,既然按市场经济办,为什么国际上那么多先进、成熟的经验咱们的领导就视而不见呢,明知道咱
“
中国特色
”
的办法滋生腐败,但就是乐此不疲。
说是通过资质重新定级,淘汰部分施工企业,减轻恶性竞争,可是结果好象只是把一二三级改为特级一级二级,我没看到有多少公司被淘汰,倒是好多公司顺便又加了一个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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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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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0 11:03
冷眼看招标:狡辩的编制成本费≠印刷成本费
筑龙网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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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2005-9-26 22:51:00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定价办法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而某地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是按纸张每张印制成本(仅是材料及印刷费)原则来定价,
100
页以内
50
元
1
份,认为编制费用已含在代理服务费中
,
这是对国家发改委文件的误解,和全国各地、各部委的规定都相差太远。
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仅是按照印刷成本来收费,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商提供了服务,法律规定说的是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而并不是印制成本费,也意味着承认编制费用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受服务的投标商也理应付费。
投标商购买标书也是购买采购人需求的信息,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用投标方式来获得合同,这中间企业要花费投标成本是正常的。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当然不对,但适当的价格会使投标商在购买时由于有一定的成本而持慎重态度。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合理的费用对围标者也多了一些成本上的制约,如果售价近于免费,这为某些投标人的围标行为也提供了方便。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评论
zaixian 2005-9-27 0:26:00
代理机构是受业主委托进行代理工作的,编制招标文件属于代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且代理机构已经在业主那里得到了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了,如果再从投标单位这里收取知识产权费用,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业主和投标单位是合同上平等的双方,投标单位提供服务意向,业主最终得到服务,这就是彼此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业主已经通过代理费用的方式支付了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包含知识产权、劳务费等)了。
weijia0825 2005-10-5 16:43:00
个人觉得
,
如果大家都将好的精品发上来
,
也未尝不好
,
至少
,
大家可以相互借鉴
,
相互提高嘛
.
waqingwa Ψ Ж 2005-10-5 22:51:0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来一个英文的招标文件
,
按《政府采购示范法》只收取工本费
(50
元
),
但是中文翻译的招标文件一份要
3000 ,
这种情况是不是有问题
?
曾经的温柔
2005-10-5 22:53:00
投标商购买标书是购买的信息和对其的服务,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而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也不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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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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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0 11:04
冷眼看招标:解读发改委和建设部之“争”
筑龙网
汉瓦
Ψ
第
1
楼
2005-9-30 21:33:00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讲话的解读
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
——
解读: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国务院很重视,说明了这个协会的权威性,至少不会低于建设部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
解读: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中国的“招投标工程师”
[
或者咨询工程师(招投标)
]
会出现在执业资格的系列中,并且会在招标代理机构中取代造价师的作用。呵呵,发改委已经错过了当初“监理工程师”的控制,趁建设部还没有出台“招标工程师”资格标准之前会抢先把“招标工程师”纳入其管理范围的。
目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招投标体系,有的还按系统进行招投标,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招投标规范
,
这不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也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成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能够把整个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体系很好地统筹和协调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
解读:国务院很支持!看来建设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没有列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事出有因的。这个信号表明,国家发改委将全面接管招标投标领域的管理和监督,从形式和实质上全部要包括。刚刚颁布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工程师的字样,看来,今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标准将会由发改委确定。
同时也要看到,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当严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人为干预和直接介入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介入招投标的情况比较多;监督管理不严格,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
——
解读:副总理都承认,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这句话,隐含了批评一些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的意思,我想其中主要指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吧。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和专业方面的一些优势,牢记服务宗旨,注重调查研究,搞好组织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起到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起到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服务的作用,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我想这也给协会提出了任务,希望协会能够很好地把这一重要使命担当起来。
——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通篇讲话没有提到招标中心或采购中心的字样,看来这些中心,今后的职能估计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招标投标协会或发改会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这些“有形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去。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的讲话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参与招投标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日益增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群体。
——解读:相对独立的群体,就有机会和理由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管理下的资格资质管理等市场准入制度。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等。
——解读:隐讳地批评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谓的招标采购中心。
各有关部门还一致同意,在中国招投标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者分会。
——
解读:看来,发改委已经和建设部沟通过了,估计今后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将会纳入发改委整个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下的一个专业分支。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在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投标纠纷处理等方面,借重协会力量,切实发挥协会的作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
——
解读:“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这句话对从事招标代理的人来说,含义丰富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第六条的一些内容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评论
waqingwa Ψ Ж 2005-9-30 21:59:00
招投标法的解释权就是发改委
,
建设部门只是实施而已
!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
,
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
周兆银
Ψ 2005-9-30 22:01:00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汉瓦
Ψ 2005-9-30 22:10:00
以下是引用周兆银在
2005-9-30 22:01:00
的发言: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呵呵,你的名字好熟悉。
本人只是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内人士,不是从事行政或秘书工作的。
xyfuzy 2005-9-30 22:22:00
楼主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
,
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
qngb Ψ 2005-10-1 18:20:00
呵呵。。。。拜读老瓦的解读,确实受益非浅,献花一朵。
zhj3106348 2005-10-1 20:44:00
现在是很有问题,我悲愤。政府与包工头也什么了。比黑洞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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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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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划线是本人加描的。
未完;待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0 14:20
汉瓦-永远的汉瓦。[s:125]
作者:
wq1971126
时间:
2012-8-20 18:58
汉瓦性情中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1 09:21
冷眼看招标:可怜的财政主管招标权
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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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1-18 17:22:00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冲突
(2005.08.10)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法。前两种方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采用,其余均被排除。然而两年后,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全部吸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但却没有全部兼并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从此,我国就有了两部在同一位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公共采购法。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
3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
2005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2005
年
7
月
14
日,国家发改委再一次牵头,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
11
个部委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权力之争的妥协结果。令人惊喜的是,规章的联合发布单位名录中,第一次看到了财政部也被名列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其言外之意就是招标投标的主管单位。从今以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除了财政部,还有国家发改委,还有各行政主体。因为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也就为各行政主体争取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权力。
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等。我们细细分析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也就是政府采购范围。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规章中强调对工程招标采购的监管,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适用的只是建筑工程,其他工程仍然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此可见,《办法》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由于公共采购领域的争权夺利,引发了政府采购主管权的重新瓜分。
综上所述,部门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之间的冲突已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避免部门之间的冲突,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作者: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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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2005-11-18 17:37:00
我看呀
,
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法律
,
有些地方可以写成公务员的行为准则
.
就是在一个公司
,
还有公司的行为准则呢
.
但国家有时候总把对公务员的一些准则写成法律
.
比如招标投标法中的数额的限制
,
就是够多大数量的工程必须招标
,
可以作为政府拨款或公共工程的一个控制
,
写的公务员的要求里
,
没必要要求全国的企业老百姓都这样做
.
还有
,
外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招标
,
那我国的法律管不了外企吗
?
是不是外资企业成了
"
超国民
"
了呢
,
为什么法律总是在制造不平等
,
而不是改善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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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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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19:12:00
其实我觉得我国法制社会体现的法律不仅仅是从法制化去考虑,更多的包含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
就比如说,现在招标办,现在许多地方存在两个,一个是省发改委负责的,一个是建设厅负责的。很多情况存在的冲突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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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19:48:00
谷辽海律师已经发表的文章有
30
多篇。
其特点是尖锐、深刻、细致的讨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执行中的矛盾现象和法律问题。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看其网站。我或者其他网友也可帮助转载。
政府采购法方面有不少知名专家,经常讲课和指导。如: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报道:
国内顶级政府采购专家联袂授课
更新日期:
2005-11-8
作者:
admin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专家采购。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方针政策需要专家;评定标准需要专家;具体采购操作需要专家;进行政府采购培训更需要专家。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时间较短,所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较少,将研究目光投注到这个领域的理论专家更少。
本着对政府采购事业的高度责任感,由目前国内从事政府采购研究的顶级权威专家:于安、贾康、马海涛、刘慧、刘俊海、徐焕东、何红锋、王丛虎、任豪祥、谷辽海、林初宝(排名不分先后)及相关实务专家联袂为本次
“
政府采购高级研修班
”
授课,是目前唯一集中上述专家授课的政府采购培训班。
来自
:
经济日报
<
政府采购
>
周刊
不知何时,建筑方面也会有这样的专家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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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狼和狈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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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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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21:28:00
某一包工头说:
NND
,老子这次一共报了五家单位,都被业主在资格预审中
PASS
了,那可都是一级资质,怎么那些三级资质的能入围,我五家一级资质的就不行了呢?现在这世道啊,这样的业主太不公正了,黑暗啊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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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21:31:00
现在是建筑公司是市场的主体还是这些老板是主体。
困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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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4 21:40:00
资格预审没有监督的吗?如果报名资料齐全的话,被毙的机会还是比较少的,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
从大体方面来说,投标单位还是处于弱势,想想,拿这么多和强的资质有什么用,还不是。。。。。。。所以我一直强调:投标没有关系就不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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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2005-10-15 0:41:00
我搞过下代理招标工作,只觉得,其实在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只不过是为一件违法的事情披上合法的外衣。
可能言辞过激,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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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面对乱世,建设部再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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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2005-11-24 11:33:00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
[2005]20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
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
3
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
9
个;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
7
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
1
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3
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
“
低价抢标
”
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
40%
,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
60%
。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
“
量体裁衣
”
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21
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地要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提供保障,同时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五年十月十日
本贴得筑龙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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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1 09:24
冷眼看招标:凭啥你来收投标保证金?
筑龙网
汉瓦
Ψ 2005-9-12 21:42:00
关于投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
(
号
)
确认书的有关规定
关于投标单位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加强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凡是在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办理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见附表)方能参加投标。
二、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公司注册地址(如在抚州市设有办公地点的需同时填写)、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筑业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帐户(号)一般应为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号)。
四、上述帐户(号)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向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资格预审合格并按规定已正式确定为入围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开户银行汇入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的帐户上。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款手续,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到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从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帐户上汇回到投标单位确认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七、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不得提取现金,只能以转帐形式运作。
八、本规定由抚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1
、投标保证金帐户(号)确认书;
2
、投标保证金帐户(号)变更确认联系单;
二
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招投标
保证金
帐户
规定
发:
抚州市各施工企业
抄
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驻中心中心窗口单位
抚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
年
6
月
25
日印发
评论
waqingwa Ψ Ж
第
2
楼
2005-9-13 8:50:00
这是典型的干预
,
打着公平的旗号
,
收保证金的是业主的事
,
什么时候变成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事
,
乱来
.
sjh7010
Ψ
Ж
∨
2005-9-13 10:32:00
主要是针对围标现象,不得已而为之的。由政府出面的确可以杜绝一些围标现象。
qngb Ψ 2005-9-13 11:12:00
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信用保证
,
推行是必然的
,
但是
,
如果强制性只由交易中心收的话
,
就有点牵强了
,
现在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
由业主收也未尝不可啊
.
个人之见
汉瓦
Ψ 2005-9-13 12:30:00
呵呵,招标中心或交易中心,好象正在演变成一个收钱的柜台。
安排政府有关亲属的“工厂”,部门发奖金的“小金库”
一个小小的市,保证金滚动滞留(沉淀)的可能会有上亿,这笔钱,对于银行是优质资金啊。。。。(以下省略
XXX
字)
随便出个文件,说你的这钱由我保管了,你会怎么想??
gyg760901 Ψ
位置
:
天津信誉
:91 2005-9-13 13:33:00
是呀政府部门的违规做法实在太多了,只所以现在市场机制不能健全,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没有按规办事。
qngb Ψ 2005-9-26 13:02:00
呵呵…晕死
,
上次开会决定
,
我们这边投标保证金全部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
,
然后再退还
,
也好
,
省得麻烦
,
呵呵
一天到晚游泳
2005-9-26 22:02:00
^_^
,看来大家不满情绪还是很重。
政府不见得不是好心,主观上还是想维护好这个市场。不过,家长当惯了,习惯了行政官僚作风,一时半会儿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看他们能不能知错就改。我们要听其言,观其行。
笨东
2005-9-26 22:10:00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汉瓦
Ψ 2005-9-26 22:15: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
2005-9-26 22:10:00
的发言: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反对有效!
政府总想把什么事都替你作主。
经常以“人民政府为人民”自居的,而把“人民当家作主”现代社会原则到淡忘了。
qngb Ψ 2005-9-27 11:31:00
反对四楼意见,为什么它作为一种制度就是推行必然的。保证信用的制度很多的。总觉得好象靠钱管问题太直接了,虽然有效,但方式不好。还有呢,如果甲方在招标的时候提出我不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信用担保,可以不可以呢。担保是给甲方担保还是给政府担保?如果给政府担保,为什么要向政府提供担保呢,政府算不算干预市场呢?
呵呵。。以现在来计,有什么比钱能更加直接和有效呢,关于另外个问题,是给甲方担保啊,还是那句话:如果强制性只由交易中心收的话
,
就有点牵强了
,
现在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
由业主收也未尝不可啊。
赞同一天到晚游泳朋友所说:政府不见得不是好心,主观上还是想维护好这个市场。不过,家长当惯了,习惯了行政官僚作风,一时半会儿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大象
20011152 2005-9-27 14:32:00
是啊!投标保证金是由业主来收的,政府不该参与的!
笨东
2005-9-27 14:45:00
要是业主收了保证金以后跑了怎么办,还是政府可靠点。这个社会还是缺少信用保证体系。
夏雨雪
2005-9-27 17:08:00
其实都是部门看见有很多油水可捞,你想投标保证是有退不错,但每天都有那么多的标要开,也就意味着每天有那么多的人来交,考虑退的时间,其实就象银行一样,沉留下来的数额还是比较大的。
现在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甚至许多地方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难免投标保证金没人打主意。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
100835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2 11:36
冷眼看招标:评标要安检,形式主义害死人
筑龙网
汉瓦
Ψ
第
1
楼
2005-10-13 11:25:00
关于专家通讯工具统一保管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封闭评标区管理,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评标环境,从
2005
年
10
月
10
日起,我中心封闭评标区将增设安检门等设施,同时不再使用手机屏蔽系统。现将有关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大家共同遵守:
1.
进入评标区前,请先将个人通讯工具全部放入手机保管箱内,妥善保管好锁匙,通过安检门检查后,在验证区验证后进入评标区;
2.
评标区域内,评标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及中心工作人员等都不得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3.
一经发现在评标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将对参评专家给予停止一年评标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上报其所属主管部门处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
离开评标区后,请将个人的通讯工具带走,并将锁匙挂在保管箱上。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05
年
10
月
8
日
评论
king1201
Ψ
第
2
楼
2005-10-13 11:54:00
形式主义处处不在于中国。不过我觉得以上这个措施从理想化上讲应该也比较正确,当然,如果人员素质真正达到某种境地,守规定规则,哪还需要什么检测工具?
汉瓦
Ψ
第
3
楼
2005-10-13 16:12:00
其实
,
评标的时候应该监督的是评委的笔
,
而不是他的通讯工具
.
一般情况下
,
进入评标区的人不会白痴到在评标的时候再和投标人通讯的程度
.
有猫腻的早在开始前就达成默契了
.
汉瓦
Ψ
第
4
楼
2005-10-13 16:16:00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市发(
2005
)
513
号
关于取消
徐伯成评标专家资格的情况通报
各有关部门、各评标专家:
经杭州市园林绿化招投标管理部门——杭州市绿化管理站调查,评标专家徐伯成在参加杭州市拱宸桥地区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招标的运河广场西区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评标中,技术标评审中打分显失公正:一是对其中一家投标单位打分有明显的倾向性,技术标总分
30
分,给其中一家投标单位打分为
26.4
分,对其余几家投标单位打分均在
10
分左右;二是对投标单位极不负责,在技术部分评分表上,对其中的
6
家投标单位
15
个栏目共
90
个评分子项打分完全一致。市绿化管理站同时审核了该项目其他评标专家的打分情况及所有技术标投标文件,认定徐伯成的评标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审意见明显有失公正,违规情节严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29
号)第十五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
[2003]13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取消徐伯成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全体专家引以为诫,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政策水平,端正评标态度,严肃评标纪律,认真客观地履行评标职责,进一步维护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特此通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刘李篮子
第
5
楼
2005-10-13 16:22:00
呵呵,怎么说呢,很多的的东西不是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形式主义就会大行其道!
保存时间
:05-10-13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2 11:37
冷眼看招标:严正声明的背后
筑龙网
汉瓦
Ψ
第
1
楼
2005-9-12 21:16:00
严
正
声
明
最近,社会上有人以“我是招标办×××”的名义,并称“家中有亲人生病”等原由向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索取钱财,还提供了汇款账号,这是严重诈骗行为,请各单位切勿上当受骗。收到这种欺诈电话的单位或个人,请及时报警,坚决追查,将诈骗者绳之以法。
特此声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
年
9
月
9
日
最近,社会上有人以“我是招标办×××”的名义,并称“家中有亲人生病”等原由向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索取钱财,还提供了汇款账号,这是严重诈骗行为,请各单位切勿上当受骗。收到这种欺诈电话的单位或个人,请及时报警,坚决追查,将诈骗者绳之以法。
特此声明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
年
9
月
9
日
汉瓦于
2005-9-12 21:17:00
修改了此贴子。
评论
qngb Ψ 2005-9-13 11:17:00
上述情况就如医院贴纸说明医生不准收受红包一个道理
,
说明已经形成了一种
"
风气
".
汉瓦
2005-9-13 11:57:00
权力缺少监督就会滥用
滥用的权力就会腐败
就会有送和收
就会有
"
声明
"
汉瓦
2005-9-13 12:16:00
这个声明说明了一个问题
:
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受招标办监督的
,
但招标办又受谁监督呢
?
黑哨的教训深刻啊
.
呵呵
,
有时候
,
中国招标和中国足球一样好玩又可怜
.
happyfww Ψ Ж 2005-9-13 12:22:00
有此等事,真是黑暗呀,希望本行业也出现象王海一样的打黑英雄。
gyg760901 Ψ
位置
:
天津信誉
:91 2005-9-13 13:39:00
其实现在中国的招投标已经很少有其公正性啦,虽然法律制定了一部又一部,但其实很多工程都是内定了的。要真正的有其公正就得实行资格预审通过后的最低标中标。
qngb Ψ 2005-9-13 13:49:00
其实现在中国的招投标已经很少有其公正性啦,虽然法律制定了一部又一部,但其实很多工程都是内定了的。要真正的有其公正就得实行资格预审通过后的最低标中标。
呵呵
..
兄弟
,
最低价中标法也差不多啦
,
资格预审一通过
,
拿了招标文件
,
有哪几家个个都清楚啦
,
一样的串标
,
先分好钱
,
然后再投标
,
呵呵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
100835
)
作者:
448808863
时间:
2012-8-22 13:46
这是一名真正的专家,一名实践型的、平民专家成长过程的写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3 08:47
冷眼看招标
统一招标制是变相的计划经济?
筑龙网
汉瓦
1
楼
2005-10-2
这是一篇摘于网上贴子中的一段话,看得出,作者是一位境外人士,文中观点颇为偏颇,但也可以给人于一点思考和启示,转贴如下:
目前的政府统一采购招标制是变相的计划经济
目前全国都存在的政府统一采购招标制度。这种集权的社会生产方式,不会减少腐败的发生,相反,只会增加腐败的发生。国人们!你们去亲身体验吧!发生在你身边的统一招标制,腐败是多了,还是少了!竞争的老板们为了拿到订单,让官员们腐败个够。这种招标没有一个是透明的、民主的,都是事先串通好的串标。损了人民,肥了官员。目前,政府撑握着大部分资源,不能再这样集中经济资源搞生产了,以前不是吃过亏吗?这是变相的计划经济!由政府掌控市场是市场经济吗?应该在经济上放弃这种集权。美国社会为什么中层官员连出外访问的经费都成问题,就是因为分权,你的资源用完了,你的经费用完了就没有了,没有人再另外给你,你把经费、当地资源玩过头了,当地百姓人民就叫你倒台。而不象中国,这个官玩过头了,上面关系搞好了,异地为官照干照做,这怎能不腐败呢?集权办事不好深圳就有一个实例,
2003
年、
2004
年深圳春节火车票实行集中售票,百万号人排队购票,票贩子手上有票,老百姓排断腿却买不到票,人怨沸腾,什么原因?
2004
年春节售票后期改为分散售票,时空上分开了,集中没有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qngb
第
2
楼
2005-10-6 16:16:00
这种招标没有一个是透明的、民主的,都是事先串通好的串标。
话虽然有点过火
,
但都是实情
.
应该在经济上放弃这种集权
.
怎么放
?
如果保证放弃这种集权后不会产生腐败现象
????
保存时间:
2005-10-09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统一招标制是变相的计划经济?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105936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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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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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3 08:48
冷眼看招标:透视一种异化的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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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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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2:25:00
近年来,在个别省市工程招标实践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招标方式,即合理定价评审抽取
法,其具体操作方法是,招标人首先将包括合理底价的拟招标工程的标底通过一定的媒介向不特定供应商进行公示,响应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然后由评委在所有投标文件中评出合格标书,最后至少确定五家投标人,招标人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前三位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这种方法与传统的不同是,招标人公开的不仅是有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评标方法等,而且将标底予以公开化,基本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操作简单的特点,有的地方正在搞普及推广。
一、优缺点分析
(一)优点分析
优点之一,提高采购效率。招标人将标底事先公布,潜在投标人经过论证后再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传统招标方式中的很多程序被简化,在降低招标成本的同时,缩短了整个政府采购的运作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时间需求。
优点之二,突出采购人的地位和作用。尽管采购人是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理应是采购活动的
“
主角
”
,在中标供应商的确定上享有决定权,但实际情况是不少采购人
“
默默无闻
”
,
“
无所作为
”
。上述方法可以突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招标人通过委托中介先行编制标底,并通过考察和咨询修改后再行确定公布,由采购人掌握采购标的价格的主动权,与其他方式相比,充分尊重了采购人的意愿。
优点之三,操作也体现公平原则。尽管这种方法的操作类似于邀请招标,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招标采购,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不够充分,但在特定的投标人中,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却给了所中被选中的投标人以均等的机会,维护了招标过程中最后阶段的公平,有效地避免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上的暗箱操作行为。
(二)缺点分析
缺点之一,违法违规操作的危险系数大。采购人自行事先确定标底,已经逐渐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评审职能边缘化,自主性过大,监督功能缺失,最终可能形成新的法律规制的盲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很好地维护。
缺点之二,为串通行为提供可能。标底公布于众后,潜在的投标人极有可能竭力投采购人所好,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串标、围标、抬标行为,而这种方式恰恰为投标人违规操作开辟了一条看似合理合法的通道,一旦发生串通,势必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缺点之三,难以实现充分竞争。虽然招标信息是向不特定供应商发出的,但是获取信息即便进入投标程序的供应商也可能被莫名地清退出场,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不但更多的供应商无法入围,而且采购人的最终支出可能很不经济,采购人自行确定的标底是否合理也值得推敲。
缺点之四,运气左右采购结果。靠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从表象上看似乎很公平,却导致评审工作可有可无,评审专家成为
“
占卦
”
的看客,最终结果极有可能是,最该中标的投标人仅仅因为运气的原因而被拒之门外,与本该属于自己的项目失之交臂。
缺点之五,适用范围有局限性。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规范性欠缺的非招标方式,不但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对金额较大、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也难以适用。
二、使用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是地方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琢磨出的一套
“
土法子
”
,其合法性还有待检验。但任何一种方式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首要的一条是坚持在合法前提下操作,采购方式的创新决不能逾越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合法、合理是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施工标准在行业范围内比较统一,施工难度不大,资金来源确定,工期较短,造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型工程,不能为图省事随便套用,大型的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争取用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此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情形。
第二,规范操作程序。必须体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评审专家的意见,而不能让专家成为看客和陪衬,在进入正式评价比较前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应尽可能多地让初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参与实质性的角逐,而不能局限在五家以上,要兼顾公平与实力,在随机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同时,应让综合实力强的供应商参与到竞争中来。
第三,合理确定标底。标底确定不能由采购人一方包揽,应考虑多方因素,包括供应商报价、市场价、成本价,公平采购方、中介机构测算的标底、近期同类型项目的采购价等,力求使标底合理,既不能冒大一尺,也不能低于成本价,标底确定后应予保密,不可在开标前公布,在开标前公布标底就等于泄露标底,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四,重视综合评审。采用
“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
要力避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唯随机论,另一种倾向是唯价格论,要高度重视对投标供应商综合资质的评审,确保在坚持随机原则的同时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被抽取供应商的实力应相差无几,在考虑投标报价的同时兼顾质量、服务、资质、信誉等价格以外的因素,
不能单纯以运气或价格取舍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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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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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15:38:00
说白了
,
在大锅饭和竞争两者之间摇摆
在企业资信不足和
XX
办们公信不够之后委曲求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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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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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3 08:49
冷眼看招标:有利可图的“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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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2005-9-26
中国制服招标中心呼之欲出
本报讯
有着庞大市场需求和制造能力的中国制服产业,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招标中心,导致产业资源分散、竞争力不足,为此,国内制服产业业内人士正在积极筹备成立中国制服招标中心,以改变制服产业受制于人的状况。目前,中国制服招标中心的筹备工作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国服装行业协会在内的数百家机构的支持,预计很快进入运作阶段。
中国制服网(
www.uniformchina.com
)董事长兼
CEO
程汉卿透露,中国制服招标中心由中国制服网、中国服装协会共同发起组建,将为制服需求企业与制服生产企业搭建一个互动平台,打破以往服装采购招标的固定模式,克服种种弊端,为制服生产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舞台,给中小制服企业提供更多参与的空间和发展的机会,促进中国制服产业良性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为需求机构分忧解难,给制服需求机构提供物美价优的选择。
中国制服年需求量在千亿元人民币之多,制服需求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涵盖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但广大制服需求机构受专业所限,对服装、面料、制服、制服生产企业不很了解或知之甚少,在进行统一服装的招标采购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却往往并不令人满意。
(武)
你中心,我中心,一片中心,全是中心。
到底以谁为中心?以“钱”为中心!!!
评论
笨东
2005-9-26 22:13:00
我就特怀疑中国存在的建筑有形市场的定位,它是政府机关还是服务性企业呢,如果是政府机关,它是什么什么职能,功能是什么,什么级别,有什么样的行政许可权利?如果是企业,那肯定不对了,企业怎么可以有那么多政府机关呢。
汉瓦
我就特怀疑中国存在的建筑有形市场的定位!
好象怀疑的人还真不少。不知道这有形市场到底是做什么?
经济规律无形胜于有形,你越有形,事情往往越糟糕。
qngb 2005-9-27 11:13:00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监[
1997
]
24
号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以下简称“中心”
)
,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
1.
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
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
二、中心的组成和管理范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工作范围。
1.
以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为主体,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2.
以建设工程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有关业务部门保留原有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在中心集中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
3.
以工程建设活动为中心,由政府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成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手续。有关业务部门和管理机构保留原有的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在中心集中办公,提供综合性、多功能、全方位的管理和服务。
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还可以采用能够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精干高效的其他方式。
三、中心的基本功能
要逐步发展、完善、强化中心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规范和服务市场的作用。
1.
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发包信息要翔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投资规模、结构特征、工艺技术,以及对质量、工期、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并在工程招标发包前提供给有资格的承包单位。中心还应能提供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业绩和在施工程等资料信息。要逐步建立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以及建筑产品价格、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信息库。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不断拓展新的信息内容和发布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
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中心应为承发包双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和其他相关服务,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
3.
集中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逐步做到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全部进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监督、监理委托、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集中统一办理,使工程建设管理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中心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中心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夏雨雪
2005-9-27 18:13:00
看样子,很快国务院就要新增一个部委了--招投标部(委)。
在中国部门成立的规律是:先成立某个部门,然后其他各行业、机关也相应成立自己的部门,扩大到各行业以后再成立一个该部门的管理机构。
前段时间发改委成立了一个招标投标协会,好像在很多地主有两个招标投标办(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成立自己的),其实像邮政、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投标均是独立的。说不定某个领导哪天突发奇想或出于协调工作的需要,成立招投标部(委)的时机的就到来了。
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
招标中心不盈利,天!
它和招标办是什么关系?
呵呵,,我上面所发的是国家政策文件,实际上,交易中心是一块不能再肥的肥肉了,呵呵。。。交易中心是平台,招标办是监督。
hgw6656
第
8
楼
2005-9-28 9:58:00
我认为要努力健全和发挥专职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经过两百来年的发展和完善,国际上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已经相当成熟。而所有具体程序的设计,以及法律条文的确定,监督保障的实施,都是为了确保招标投标固有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性得以发挥。任何有违“三公”原则的招标投标活动,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招标。任何有违“三公”原则的招标投标活动,是不可能带来上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惯例和我国已有的招标实践证明,专职招标代理机构在确保“三公”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同时,专职招标代理机构的存在,为买卖双方缩短搜索时间和节约搜索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既是由于招标工作的需要,同样也是招标工作提供的方便,招标代理机构积累了大量的产品信息和卖方信息。当采购人为寻找交易对方而求助于招标机构时,后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积累,及时地提供有效的服务。
如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等招标代理机构,都在内部建立了计算机局域网,这些信息经过计算机处理,使检索和查询都成为“弹指之间”的事,极大地方便了采购人对交易对方的搜索。全国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也正在加紧筹划之中;这些都将使得上述信息的共享更为快捷,
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将更全面。专职招标代理机构还将十分有助于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得以遵循和实施,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陋习。
专职招标代理机构的介入,使得现时的买方和潜在的买方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一个群体,将卖方置于更大的竞争压力之下。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在已经逐渐形成全国性网络体系,他们不仅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技术信息、专家信息,同时也交流投标人的资信信息。每次招标活动一开始,招标代理机构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每一次活动,无论中标与否,都由招标机构记录在案,并可随时通报其它招标机构,作为今后评标的依据之一。如有欺诈行为或未能严格履约,不仅影响其下一次的投标,甚至影响其在整个大陆地区的投标。如此重压之下,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只得循规蹈矩,不敢轻许寡诺,更不敢有欺诈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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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30 12:29:22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有利可图的“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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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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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4 11:05
冷眼看招标:招标监督系统干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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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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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3:06:00
国人虽然久已习惯
“
审计飞弹
”
,但国家审计署披露的第
3
号审计公告仍然令人胆寒。所谓胆寒,不仅在于审计暴露出来问题之严重,更在于涉及中央政府部门之众,从司法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几乎无一幸免。国库已呈漏斗之势,纳税人的钱财正在源源不断地流向个人与部门的腰包。
————
招标监督部门能幸免吗?
众所周知,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利益纠葛与客观技术原因,始终难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诚信体系。为弥补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不得不屡屡动用政府信用为企业埋单,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作最后的担保人,而到国际市场融资的央企,只能以国家信用
“
示惠
”
于人。这样做的结果是市场信用系于政府一肩,一旦政府信用遭受质疑,就等于抽去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但政府信用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质疑,始作俑者竟是政府机构。
————
招标监督机构失信于民的根本在于对国有投资的监督失察。形象工程公然蔑视监督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一再
“
上榜
”
,以国家信用发行的彩票,成为上亿元的高楼和上亿元的个人奖励酬金。教育部一些所属单位,在
2003
、
2004
两年,自行收费高达
1.54
亿元,循此可以找到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科技部转移
1500
万元科技经费报销餐费、交通费,其有关下属单位违规使用
863
计划课题经费
2632.50
万元投资办企业,中国的基础科研经费当然会
“
严重匮乏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属中心违规收费连白血病患者都不放过
……
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如民航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农业部、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均入榜中。
————
百姓难于相信,招标监督系统会和以上的部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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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3:06:00
审计公告一再警示我国财政制度缺陷的严重性:只要与权力沾边,只要拥有行政拨款,一些部门就想方设法权尽其用,利尽入囊。
社会监管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自律三重递进结构组成,一旦法律与行政制度出现大漏洞,说明监管基础丧失,监管的监管的无限监管悖论难以避免。
我们的司法与执法部门虽然身佩利剑,可惜司法部、公安部内廷不靖,尸位素餐,既难以服众,也给地方司法与执法部门起了恶劣的示范作用。法律制裁是国家正义的体现,宝剑入鞘过久,可能已经生锈。
行政监管机构的情况更令人难堪,掌管土地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违规投资
2.4
亿元建大厦;国企出资人代表、自称国有资产大管家的国资委,其下属单位用
900
多万元公款买了分红保险、投资基金;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也藉
“
电老虎
”
之威,吞下上千万元的资产
……
如此
“
监守自盗
”
的
“
管家
”
,再提
“
国资保值增值
”
时不知道是否会暗自脸红。
从法律处罚到行政监管的大门被私利洞穿。其来源除挪用国家拨款外,大多来自被监管人的
“
供奉
”
,在这样的利益链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猫鼠同眠可以预期。被监管者所求的回报诸如价格上浮、垄断需求等也在稳定经济的华丽借口下得到补偿。制度性腐败呈蔓延之势。
从财务制度上说,行政拨款单位的预算都要进入专门的财政户头,统收统支,这一规定看来也形同虚设:既然小金库比比皆是,既然预算的批复可以延迟整个财政年度,既然预算内资金可以挪作他用,所谓的专项资金封闭管理体现在何处?我们的财税制度,离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何啻万里!
有关部门表示认真整改言犹在耳,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公开审计结果自然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但披露之后,真心希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观众,想看到的不是审计署这个
“
堂吉诃德战风车
”
的大戏,而是一步一步的制度改进,其中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法规制裁。哪怕再小,只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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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3:07:00
国家体育总局一再
“
上榜
”
,以国家信用发行的彩票,成为上亿元的高楼和上亿元的个人奖励酬金。教育部一些所属单位,在
2003
、
2004
两年,自行收费高达
1.54
亿元,循此可以找到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科技部转移
1500
万元科技经费报销餐费、交通费,其有关下属单位违规使用
863
计划课题经费
2632.50
万元投资办企业,中国的基础科研经费当然会
“
严重匮乏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属中心违规收费连白血病患者都不放过
……
其他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如民航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农业部、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均入榜中。
————
百姓难于相信,招标监督系统会和以上的部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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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4:00:00
有时候似乎很干净
有时候又似乎很不干净。
看得懂的人痛苦,看不懂的人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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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6:12:00
大树根以腐烂
,
那么树枝还能不很快枯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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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0 19:06:00
应该考虑下更深层次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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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2005-10-1 17:47:00
一连串的实际数字加上言词激烈的文字
,
给人一种深深的震憾
,
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
长此以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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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招标是不是使腐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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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23:05:00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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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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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6 0:11:00
哥们
,
你是一针见血呀
!
绝对刺到了要害了
.
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掩盖不合法的交易
,
这就是投标
.
内地是这样
,
在沿海也是这样
,
只不过方法更高明
,
手段更花样
,
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
,
通过合法的机构
\\
组织
\\
办法
\\
过程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
什么时候
,
没有办法
,
也没有限制了
,
想参加都有机会
,
我们市场也就好了
.
关键还是市场环境亟待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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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2006-1-26 8:27:00
我觉得我们可以分析招标的作用,就是减少人为因素,但不可能没有人为因素,腐败不可能没有,只能说这个方法只把人们的腐败程度降低了,腐败面减小了,要说到腐败的合法化,我也确实有点这样的感觉了,是有点合法的样子了。
那现在大家还说要考虑机制,我觉得不可能再有什么机制了,除非这个机制是由民工或者投标的企业制定的,让利益即得者制定的机制,你还想怎么闹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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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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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2006-1-26 8:29:00
以下是引用毛毛小子在
2006-1-26 0:11:00
的发言:
哥们
,
你是一针见血呀
!
绝对刺到了要害了
.
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掩盖不合法的交易
,
这就是投标
.
内地是这样
,
在沿海也是这样
,
只不过方法更高明
,
手段更花样
,
目的实际上只有一个
,
通过合法的机构
\\
组织
\\
办法
\\
过程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
什么时候
,
没有办法
,
也没有限制了
,
想参加都有机会
,
我们市场也就好了
.
关键还是市场环境亟待净化
.
一针见血!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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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2006-1-26 8:33:00
那以前不合法,人家也是腐败呀,还明目张胆的,中国人最受不了的就是人家对他不在乎,还有就是做什么事情的旗帜不正义,现在受贿的见你就客气,自尊心满足了;旗帜只招标投标法,旗帜鲜明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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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楼
2006-1-26 9:50:00
以下是引用笨东在
2006-1-26 8:27:00
的发言:
我觉得我们可以分析招标的作用,就是减少人为因素,但不可能没有人为因素,腐败不可能没有,只能说这个方法只把人们的腐败程度降低了,腐败面减小了,要说到腐败的合法化,我也确实有点这样的感觉了,是有点合法的样子了。
同意
.
建筑行业本身性质就决定了大量腐败的可能
,
以前没法
,
没监管
,FB
完全是不受阻的
,
现在有法有监管
,
虽不可能完全杜绝
FB
了
,
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将
FB
程度和范围降低了
.
原来不经任何程序就能
FB
的
,
现在可能要走几道程序
,FB
人士在
"
合法化
"
前也需要动动脑筋了
.
很多
FB
案子
,
也都是从不合法的方面取得进展的
.
完全没有
FB
是不可能的
.
让所有的不合法
"
合法化
",
也应该算是一种进步吧
.
路还长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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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2006-1-26 9:50: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6-1-25 23:05:00
的发言: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个人觉得
,
招标的目的就是体现公平
,
反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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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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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楼
2006-1-26 10:00: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
2006-1-25 23:05:00
的发言:
招标的目的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还是反腐败?
招标投标的现状却是资源的合理配置没见长进,腐败倒是合法化了。正所谓,腐败更隐蔽,更合法,更集中了。
话有点偏激,但却是事实。
凡事要一分为二,有利有弊,招标投标削弱了建设单位的权力,却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权力,
FB
的条件也还存在,但国家出台招标投标就是要规范建筑市场,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正在逐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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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
:06-1-26 11:03:27
http://bbs2.sinoaec.com/forum/detail2961824_1.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24 11:07
汉瓦“冷眼看招标”系列
转发后语
我原先记得,汉瓦的《冷眼看招标
系列》文章,大约有十多篇。
但是,一旦重新整理,就发现自己记错了。目前为止,我整理、转发的有
30
篇
!
这些早期文章,反映了汉瓦对采购招标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深入思考和提出质疑的初步过程。
有个别的一篇文章,我以为偏离了上述宗旨,不很明确,因此,没有收录和转发。
可想而知,由于当时某论坛,不能深入的讨论,因此,汉瓦的文章,也就没有继续。
自从汉瓦注册国际招标网社区以后,特别是担任版主和总版主以后,他对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他的主要精力,用于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撰写不少文章,搜集提供大量的资料给网友下载。……
因此,此《冷眼看招标》系列,不能单独观看,而要结合后来的汉瓦发帖和回复来看,
再次说出我的感受:
这是一名真正的专家,一名实践型的、平民专家成长过程的写照!!
我觉得,汉瓦的思考,还应该继续下去,发扬和光大。
这些重任,就留给我们了
!
让我们继承汉瓦的遗愿,把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不断的推向前进
!
作者:
临耳
时间:
2012-8-26 10:20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s:125] [s:90] 学习了!
作者:
ziyigc
时间:
2012-9-15 11:48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s:56] [s:72] [s:84]
作者:
www.xijj.org
时间:
2012-9-15 22:01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楼主是位高人哪’放一般帖子里都挺适合 哈哈
作者:
0769sangna.com
时间:
2012-9-16 22:39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帮顶下,支持下
作者:
778abc
时间:
2012-10-20 16:18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我了个去 这么长 先占楼再说~~
作者:
冰临城下
时间:
2012-10-22 15:24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学习汉瓦版主的杰作了。
作者:
其实不是传奇
时间:
2012-10-26 08:44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s:84]
[s:125]
[s:84]
[s:125]
作者:
陈小敏
时间:
2012-11-10 09:54
标题:
Re: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怀念汉瓦老师!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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