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LN辉山 发表
[B]谈一下我的三点看法:
一、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文件的数量是废标条件之一,哪么就应按废标处理。至于标书中的“第1.15款”与“2.16.1”条款的出入,并不影响评委会的废标决定。
二、在正常的投标活动中,少... [/B]
引用第2楼LN辉山于2006-10-06 16:49发表的:
谈一下我的三点看法:
一、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文件的数量是废标条件之一,哪么就应按废标处理。至于标书中的“第1.15款”与“2.16.1”条款的出入,并不影响评委会的废标决定。
二、在正常的投标活动中,少一本或少一些副本的事情是出现过的,对这种现象,在评标过程中并没有影响到投标结果。
三、我认为,在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废标(如果只提供了一本副本,哪么是无条件废标),如果是综合评议,可扣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分。
引用第2楼LN辉山于2006-10-06 16:49发表的:
谈一下我的三点看法:
一、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投标文件的数量是废标条件之一,哪么就应按废标处理。至于标书中的“第1.15款”与“2.16.1”条款的出入,并不影响评委会的废标决定。
二、在正常的投标活动中,少一本或少一些副本的事情是出现过的,对这种现象,在评标过程中并没有影响到投标结果。
三、我认为,在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废标(如果只提供了一本副本,哪么是无条件废标),如果是综合评议,可扣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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