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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投标活动中质疑程序的困惑 [打印本页]

作者: myhome49    时间: 2012-8-14 20:27
标题: 关于招投标活动中质疑程序的困惑
如今在招标代理某一项目过程中,遇上一棘手问题: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后,某投标单位就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予以回复后,该投标单位继续向代理机构发函质疑。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试问:如此投标单位不断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岂不无法开标?求解~
另:《实施条例》中关于质疑与投诉两者关系并无明确界定,在第六十条中明确关于招标文件异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感觉从理论上,投标人可以用一直质疑下去,标自然是无法开了。无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14 20:41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了质疑提交的截止时间,即不是实质性条款的不明确、不影响报价的质疑不再接受。
作者: myhome49    时间: 2012-8-14 21:01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10日内进行有效质疑,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3日内回复,如此几个来回后,拖至质疑提交截止时间,不在受理。但《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暂停“意味时间不计,似乎不妥。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14 22:21
对投标人的异议处理:
1、处理结果如果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也即是说你要发布澄清、说明,或补遗;
2、不影响的,继续计算日期。
如果如你所想,那还真是没完没了的。
招标师书上写的有这个。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15 10:17
其实关于这一点,最新出版的条例的释义中关于本条的处理已有详细的释义,基本总结就是楼上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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