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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还未招标 先“搞掉”对手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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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8-14 16:04
标题:
工程还未招标 先“搞掉”对手 【转贴】
工程还未招标
先
“
搞掉
”
对手
男子指使他人伤人获刑
今晚报
发布日期:
2012-08-09 00:00
作者:本报讯
(记者王学军
通讯员刘虹)
两人系同村村民,先是因为竞选村干部发生矛盾,而后又因为一个将要展开的工程而成为潜在竞争对手。于是,其中一人指使第三人携带枪支,将另一人枪击成重伤。在种种确凿证据面前,他受到了应有刑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吕某与高某均为本市大港某村村民,两家曾因村委会选举问题而发生过矛盾。
2005
年,一条高速公路在两人所在村镇界内建设前期的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展开。吕某为与高某争夺该高速公路的相关工程,与张某(同案犯,已判刑)预谋,并指使其对高某实施伤害。随后,吕某向张某提供了高某的家庭住址、体貌特征及所驾驶汽车等情况。后张某于
2005
年
6
月
8
日晚,头戴面罩、身穿迷彩服、携带枪支前往高某家门口,开枪将其右腿打伤。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
吕某被抓获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尽管吕某提出
“
本案案发时间在前,而
2006
年
12
月那条高速公路工程标段才有批文,即高某被枪击在前,工程项目在后,犯罪动机不成立
”
的辩护意见,但其实早在
2004
年,该地区已有传言要修高速公路,且地上物核实、赔偿工作是从
2005
年就开始开展的。因而,犯罪动机认定在时间上与客观事实并不矛盾。结合众多证人证言证物,包括已被抓获判刑的张某供述,可认定吕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9
年,并同张某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7
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保存时间
:2012/8/9
原标题
:-
工程还未招标
先
“
搞掉
”
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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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指使他人伤人获刑
- -
今晚报
http://newspaper.jwb.com.cn/jwb/html/2012-08/09/content_842153.htm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8-14 16:42
人只有在为自己的利益争斗时,才会如此较真!很真实,但很不理性!因为除了利益,还有法律!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2-8-14 17:10
这个社会,疯狂为名利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2-8-15 07:59
客观事实。我组织过一次招标,其中有一家单位未能如期参加开标会,后来得知,半路被人为制造的交通事故截了,打的头破血流.......
作者:
一叶小舟
时间:
2012-8-15 08:59
[s:125] [s:125]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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