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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二次招标流标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8-6 16:05
标题: 关于二次招标流标的处理
     七部委局 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票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这里二次招标流标是指二次招标投标家数都少于3家,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不再进行招标。如果不是因为投标家数不够如:有效标不足3家,评委认为不具备竞争性,或者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投诉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又不愿意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等等而流标了2次, 这种情况是否也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8-6 18:31
       1、个人认为30号令和2007年标准文本关于项目重新招标的规定写得不够严谨,含义比较含糊。
     “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七部委30号令 第38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怎么理解呢?
       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人认为法条所要表达的,不存在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招标人应该分析招标失败原因,重新再组织招标。
       3、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作者: 业主    时间: 2012-8-6 21:18
(四川)
我的觉得两次招标失败后可以改为比选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不知道准不准确。。。
作者: qingfeng0784    时间: 2012-8-7 17:49
是否可以采取邀请和竞争性谈判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2-8-8 21:14
二次流标,还是看批准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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