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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7-31 14:03
标题: 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昨天开标,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7-31 14:06
自己先顶一下,我是严打派,支持可以拒绝!理由让我再找找看有没相关法律条款支持。等找到再说呵。。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31 14:58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目前条款没有特别统一的界定,一般要在招标文件中再详细约定:比如: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理的违法记录。评标时按照文件的约定评审。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7-31 17:5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7-31 17:57
征求意见稿上28条有很明确的描述,但因是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实施。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8-1 12:03
关键是对违法事件发生地的认可问题,只认可省内,还是全国范围内都认可?
记得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就有一个处理公告,一个中标人被人投诉曾经在投标时有不良记录,处理结果是废标,区域都是北京市范围内。如果不良记录是北京以外的地区,算不算隐瞒?
期待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2-8-2 09:19
按照理解,如果投标人在省级政府采购被禁止参与,那么到别的省市理论上来说是可以参与的,但当别的省市招标人知道该投标人处罚情况,会拒绝该投标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 10:33
应该让这样的企业走哪都没的饭吃。不然怎么杜绝,怎么警示他人。招标文件中规定下凡是受过类似处罚的都不接受,投标企业自己今后就小心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2-8-2 11:07
谢谢大家,虽然支持严打的人数不多,但现在还没看到反对的。

当时我们文件中在响应“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该投标人还申明无任何违法记录,至少从这点看不诚信。

开标现场有人拿出中国政府采购网转载的处罚该投标人的公告,但评委意见并不一致,有评委力保该投标人,认为在他省被处罚在我省无效,即使知道也不应拒绝。

当然,最终结果在请示领导后拒绝了该投标人,但历时几个小时,整个评标中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8-2 14:01
评委力保有何依据。
即使跨省的处罚也算,说是没有依据,那么跨省的处罚不算也是没有依据啊,力保有些怪异。
这时不得应该做出维护招标人利益和对其他投标人公平并不利于受处罚人的的决定啊。
这样的评委还真有个性啊?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8-2 15:42
刚才投了支持票,道理很简单,若你要招工,问报名的,若他告诉你,他只在外地被叛过缓刑,没有在本地判国缓刑,那你会怎样决定?
政府采购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等维护正当合法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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