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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有效期延长 [打印本页]

作者: 王保锋    时间: 2012-7-11 14:32
标题: 投标有效期延长
某工程产生了招标投诉,由于各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此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投标有效期的延长,该工程重新评标时他还能不能参加?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7-11 14:53
可以、可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1 15:04
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有效期延长,是个很重要的知识点,每年招标师考试必须考的,法律法规教材把这个归纳很到位了,建议楼主(表述没有说清楚)和沙发(不是简单的“可以”)都认真看看。
          另:
         1、《实施条例》已没有提到投标有效期延长。
         2、七部委的27号令和30号令,对于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导致投标文件失效的规定没有商务部13号令的严谨。
作者: riridouxi    时间: 2012-7-11 15:04
这个期限是怎么了解得当的呢?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11 16:0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所以重新评标时可以完全不考虑该投标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12 09:09
(1)法无禁止皆可行
(2)可以延长,本人拙著1200问中有专门的一个问答:
579  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答:可以,但投标人可以退出投标且投标保证金不能被没收。
(3)既然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文件就无资格参加评审了。
(4)如果是匿名评审,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无法和其他人的分开,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只能全部评审,经公证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开封后去除这一家。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12 16:35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1)法无禁止皆可行
(2)可以延长,本人拙著1200问中有专门的一个问答:
579  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答:可以,但投标人可以退出投标且投标保证金不能被没收。
(3)既然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文件就无资格参加评审了。
.......
      1、“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这说法已有网友指出表述不正确(包括2012年版的法律法规教材第65页用词“扣留”我都认为表述不正确),《实施条例》已不再使用这提法了。
     2、七部委27号令第28条、30号令第29条规定,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不够严谨。
     《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我在板凳说是商务部13号令不对)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这规定就比上面的严谨多了。
      3、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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