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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80万限额问题,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12-7-3 15:50
标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80万限额问题,咨询!
根据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发改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实施条例作为法规,发改委令作为规章,层级不一样,但两者表述不知是存在冲突,还是不冲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2-7-3 16:1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没修订之前还按照80万吧,80万也不违法条例。
作者: clover_young    时间: 2012-7-3 16:29
以发改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最高80万为准了,这里也是说不得超过2%,最高80万可以说是一个补充条件。不与条例冲突。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12-7-3 16:33
个人也是这样认为,但有些同事对这个看法不一样。认为按条例应没有80万元限制。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7-3 16:40
条例肯定要高于办法。
作者: nt_yyc    时间: 2012-7-3 17:25
其实这种情况在实际过程中遇到的不会很多的,当然得安法的级别来排序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3 22:05
《实施条例释义》说明,投标保证金只要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都是可以的。
   若招标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30万元,虽不超过80万元,是不允许的。
   若招标项目估算价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100万元,就算30号令没有修订,都是允许的。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2-7-5 09:12
应该说有了条例,就不受80万元的限制了!继续教育教程中也有讲到这一点的!
作者: 王保锋    时间: 2012-7-10 19:45
按照招标投标方面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来说,这个问题涉及纵向效力层级,《实施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实施条例》颁布要晚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因此,现在应执行《实施条例》,目前,投标保证金没有最高不超过80万的限制了。
作者: jb9661    时间: 2012-8-6 16:24
同意6楼以后的意见,即:投标保证金只要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都是可以的,投标保证金没有最高不超过80万的限制了。尤其是8楼从效力层级的角度说明,更是引起共鸣。
作者: 一鸣    时间: 2012-8-7 16:14
不得超过80万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9-11 10:04
好贴,收藏了。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2-9-11 16:56
不再受80万限制
作者: fireduke    时间: 2012-9-11 17:15
不超过2%和不超过80万冲突不大。
1000万项目的2%是20万
5000万项目的2%是100万,但是一定要规定按2%缴纳?低于2%就可以了,也不高于80万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2-9-12 15:15
你就按2%和80万中的小的来收吧,免得多费口舌,多省心啊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2-9-12 16:25
应该说有了条例,就不受80万元的限制了
1000万项目的2%是20万
5000万项目的2%是100万,招投标保证金  最高就100万  你可以睇到10万  甚至不要招标保证金
作者: 其他用户名    时间: 2012-9-13 11:20
不看条例的么
作者: ypwh    时间: 2012-9-13 15:50
《实施条例》是一般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规则,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其他招标不受此限制。
作者: xhx    时间: 2012-9-13 16:43
条例效力大于法规,目前我们已取消80万的限制,只要不超过2%即可,况且现在还要退利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1:2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5 12:06
上述19楼网友说的情况,参看截图:

23号令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jpg
而《条例》的原文规定是: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5 13:1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2013-03-25 11:21)
这个文件是法规吗?还没学习过呢。
不是法规,效力肯定比不上条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4:52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修订,今后引用也非常麻烦。)
    就“投标保证金”方面“由投标总价的2%”改成了“项目估算价的2%”,但是不再强调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按照《实施条例释义》,就是我在6楼的观点。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主要考虑是,《条例》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千差万别(本人加:原30号令是针对施工招标),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限额,不利于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实施条例释义》的原话)。
      现在通过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还是保留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因为32号令是在《实施条例》之后制定施行,所以现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可以认为是32号令对《实施条例》就施工项目招标就进一步的细化保留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并未与上位法有冲突,在实际工作中,请大家遵守规定。(大家不要纠结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方面不存在时间前后的问题,就具体法条的修订和理解,这点上是存在的。)
    因为时间前后的问题,在具体理解和实操中,若30号令没有修订公布前,个人理解施工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要求100万元,超过了80万元,但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是合法。当然,30号令修订若也却消了80万元的上限,就更加没有争议了。
   个人理解,条理欠清晰,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25 15:0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 .. (2013-03-25 14:52) 
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吧,这个是23号令。
保留了“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条款。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5:12
     对于23号令,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好好学习。32号令对于30号令等是“修改”而不是“修订”,也就是说下一步还会对30号令就行“修订”?
  在我看来,有些的地方修改得不彻底。如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5:1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2013-03-25 11:21) 
   抱歉,是23号令,而不是32号令。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5: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个人理解如下:
  《实施条例》较原30号令(非常别扭,我现在只能用原30号令来形容,发改委的本意就是通过32号令对原11、12、27、30等号令进行修订,这样貌似简单了,但实际少了征求意见环节,不单独进行 .. (2013-03-25 14:52) 
    抱歉,是23号令,而不是32号令。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5:17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吧,这个是23号令。
保留了“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条款。 (2013-03-25 15:05) 
    对,您说对了,是23号令。谢谢提醒
作者: ukukukuk    时间: 2013-3-25 15:23
请问哪里可以查到23号令,网上貌似没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5:34
标题: 回 ukukukuk 的帖子
ukukukuk:请问哪里可以查到23号令,网上貌似没有 (2013-03-25 15:2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839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935
作者: qq2718883538    时间: 2013-3-25 16:11
越看越迷糊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3-3-25 16:35
简单的很,按2%来,不受80限制度,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3-25 16:53
未命名.jpg 看看这个吧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839

80万元限制还是有效滴。
作者: ukukukuk    时间: 2013-3-25 17:11
谢谢,学习了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3-27 13:0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新近颁布的法规清理结果(第23号令)中,没有取消工程施工、工程货物投标保证金上限80万元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10万元的限制,即原来的80万元、10万元上限仍然有效,既要遵守《条例》中部的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还不能超过这里的上限值。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3-27 16:35
不明白为什么在这方面纠结?工程施工招标执行修改后的30号令不就行了?基本是没变啊,也没有违什么法啊?不超过2%和最高80万元,好象没啥矛盾啊,大家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啊。。条例规范的是所有招标项目,不特指“工程施工”项目,所以取消80万的上限是正常的,不就是个投标保证金吗?要收那么多干嘛?呵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3-27 17:12
有招标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的;这个目前也就是招标方决定保证金多少,但一般至少会是工程项目的2%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3-28 11:57
我们执行的是地方保证金政策,按照工程造价的5%-10%收取诚信保证金,几百万的保证金很正常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2:0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很遗憾,32号令对30号令就行修订的时,保留了“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订“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强调一下:23号令对30号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修改,这与《实施条例释义》(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意不一样。我想应该是实操意见较大中,所以这次修改“关照”下各潜在投标人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5:25
《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本人认为立法者的本意是: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意思自治。
  2、强调统一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不是原30号令的投标总价的2%(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李小林在深圳《实施条例》宣贯班时讲的笑话:某招标项目若要求提交保证是20万元,某投标人投标报价为999万元,不好意思,评标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否决了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强调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题外话:有网友认为这次23号令修改“将投标保证金
提交给招标人
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这修改非常重要,若按照这样理解“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说我确实没有挪用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保证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了,招标代理机构挪用了,“招标代理机构,你为何挪用了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说,法条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并没有强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同样的,《招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若法条不修改为: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大家日常工作中,就真的是招标人去主持开标,招标人亲自去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显然不是这样的逻辑嘛!

所以,有些法条,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是通用的,在表述上,只要提到招标人就是了,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因为,《实施条例》第13条很清楚写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5:34
   在《实施条例》宣贯班上,以及《实施条例释义》,其实已有专家解读法条,即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受80万元的限制了。23号令的本意就是要对与《实施条例》有冲突的规章进行修改,现在23号令仍保持了80万元的上限。意味着,80万元的上限并没有与条例有冲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按照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为80万元的规定吧。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4-3 19:2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5312&page=3,看看我的回复,这个问题应该很清楚了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4-5 10:21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新近颁布的法规清理结果(第23号令)中,没有取消工程施工、工程货物投标保证金上限80万元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10万元的限制,即原来的80万元、10万元上限仍然有效,既要遵守《条例》中部的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还不能超过这里的上限值。 (2013-03-27 13:02) 
同意,就是这么个意思
作者: kanzi    时间: 2013-5-8 10:02
标题: 回 ypwh 的帖子
ypwh:《实施条例》是一般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规则,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当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其他招标不受此限制。 (2012-09-13 15:50) 
那是针对同一部门制定的一般和特殊的约束,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工程招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大于的部门规章的。 超过80万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5-8 11:07
《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和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第70页,“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为投标保证金设定一个具体的上限金额。条例未采纳上述意见,……”。显然这个令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
作者: 孙耀涛    时间: 2013-5-8 13:15
我的意见是执行招投标条例,按照不超过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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