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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的保姆被判10年,量刑合适吗?【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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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29 15:39
标题:
偷手机的保姆被判10年,量刑合适吗?【转贴】
偷手机的保姆被判10年,量刑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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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人:[原创]【网友大家谈】周望歌
周望歌 于 2012-6-28 22:47:02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凯迪编者按:
偷一部手机就要领刑十年再加2万罚金,简单从新闻要素中来说,这里面可供提取的惹眼关键词太多:雇主与保姆之间强弱两种群体身份的悬殊对立;偷盗事件是因雇主拖欠工资为补贴家用导致;一位因偷盗6.8万的手机换十年牢狱之灾的农村妇女和多数动辄贪污挪用上亿才“享用”几乎相同待遇的前官员们在量刑上是否有一致的标准?毕竟有许霆案做前车之鉴,曾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然,法律毕竟是法律,量刑标准自然应做到有法可依,但正如作者周望歌所说:如此量刑,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只有以“立法为公”当先,才会有“执法为民”修成的正果,而不至于最终结出一颗歪瓜裂枣般的恶果。
作者:周望歌
据媒体报道,郑州保姆张芸(化名)的工钱未发,于是偷盗了雇主苏先生的手机,为此法院以张芸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偷盗一部手机就领刑10年,而且还要交纳罚金2万块,听起来都怀疑这会不会是一则虚假新闻?不过细究新闻内容,这可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原来被盗的手机非同一般,苏先生被盗的手机是VERTU,这是诺基亚的一个奢侈手机品牌,从外观、用料到功能都很出色,平均每款售价高达十几万元人民币,据说最贵的手机竟高达600万元,而苏先生被保姆所盗的手机价值6.8万,而且有发票为证……虽然事实既成,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免令人疑窦丛生。
先说保姆偷窃。据新闻所言,保姆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不懂法。她进城做家政工作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手机抵工钱的,可是法庭并没有采纳这种说法,因为偷窃手机和雇主拖欠工资是两码事,不能合二为一所谈。
平心而论,保姆盗窃的诱因是雇主不发工资才起歹念,从客观情况来看,雇主苏先生不发工资,实质上跟偷窃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苏先生有道德问题,而且有错在先,且保姆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护人称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自首,法官应根据如此事实酌情考虑案情,可是法官却不留情面,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可见,被告人的情况未能打动法官,法律的态度就是法官的态度,法律是不留情面的,因而法官的态度亦然。
再说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6.8万的手机当属此例,判决结果也是依据这条。但是如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即使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但是实际上有“全部退赃、退赔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情况,法官为何未能酌情考虑量刑?既然手机退赔而且处以罚金,且保姆张芸并非惯犯累犯,所造成的危害对社会不大,一口气判了10年,偷窃一部手机却换来10年的牢狱生涯,至少从情理上说无人让人接受。不免问一下,难道法官真的只对生硬的法律条文负责而毫无恻隐之心?这样的量刑真符合“罪刑相适应”吗?这样的判决对一个农村妇女来说,公平吗?这是法官秉公执法还是法律过于无情的结果?
更进一步追问,偷一部手机就判10年,这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这不由让人联想到许霆案,社会各界曾为此案不断地奔波呐喊,最后该案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万元”,两次判决可谓云泥之别,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的,那么该案同样适用吗?
然而,掌握在法官手中的酌情定夺并未眷顾到这位农村妇女,或许后半生必然在班房中度过,然而仍旧无法阻止人们的一声叹息,与此同时不得不问:该案会不会跟许霆案一样,幸运地进入公众的视野,再次引发有关“量刑过重”的争议?即使如此,又能怎么样?
诚然,舆论不能干扰司法,既然有如此的判决,也绝然不怀疑法官故意为之,根据相关的刑法,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不是没可能,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可是法律又该如何依据实情平衡量刑,甚至在立法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令人深思。
2012-6-28
相关新闻链接:
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
保存时间:2012/6/29 11:13:35
原标题:[原创]【网友大家谈】偷手机的保姆被判10年,量刑合适吗? 【猫眼看人】-凯迪社区#8417551#8417551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f=w&ctid=74324&boardid=1&id=8417551&page=1&1=1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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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9 15:41
[转帖]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
为了说脏话 于 2012-6-28 16:34:3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提要] 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的张芸,当初和介绍人约定10天发一次工资,但已工作44天的她分文没有收到,苏先生则总称过年时再给。一日张芸发现鞋柜上放着一部翻盖手机,便想正好可顶替自己工资,如果收到工资再将手机还回。当苏先生寻找手机时张芸称未见,并择机将手机藏了起来,之后苏先生报警。不想此手机价值6万余元,张芸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
被盗的是一部奢侈手机 价值6万余元
阅读提示
“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拿回来还他的。”保姆张芸(化名)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主人报警后,她傻眼了:“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昨日,郑州管城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价值6万余元的手机被保姆偷了
今年48岁的张芸老家在农村,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了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上午9时许,苏先生起床便嘀咕道:“昨天晚上我喝多了,记得手机放在鞋柜子上,怎么找不到了?”
在厨房的张芸假装没听见,继续忙自己的活儿。
次日10时许,苏先生找不到手机便问张芸,张芸称未见,并趁下楼挖萝卜时,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萝卜坑里。
妻子提醒苏先生说,保姆张芸嫌疑最大:“保姆曾说,她受委屈,不想干了。”
于是,苏先生报警了。民警翻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在萝卜坑里提取到被盗手机。
据苏先生说,这部奢侈手机是他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
辩护人自首意见未被法官采纳
“我不知道手机有那么贵!”庭审时,张芸说,“我不懂法律,他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块钱,正好抵我工钱了。介绍人说,10天发一次工资,我想着一个月发也可以,每月1800元。可是,干了44天,他还不提发工资,总说到过年了再给。”张芸说,她拿苏先生的手机肯定是错的,“但我想着他回头把我的工资给了,我再把手机拿回来还给他”。
张芸辩护人也称,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不懂法。她进城做家政工作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手机抵工钱。希望法庭根据张芸的具体情况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其为自首。
据管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雪峰说,张芸说的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主审法官邢艺伟称,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以张芸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http://news.sohu.com/20120628/n346763322.shtml
保存时间:2012/6/29
原标题:[转帖]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 【猫眼看人】-凯迪社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8416917&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29 15:43
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
搜狐
2012年06月28日13:48来源:大河网
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的张芸,当初和介绍人约定10天发一次工资,但已工作44天的她分文没有收到,苏先生则总称过年时再给。一日张芸发现鞋柜上放着一部翻盖手机,便想正好可顶替自己工资,如果收到工资再将手机还回。当苏先生寻找手机时张芸称未见,并择机将手机藏了起来,之后苏先生报警。不想此手机价值6万余元,张芸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我来说两句]
该奢侈手机品牌从外观、用料到功能都很出色,平均每款售价高达十几万元人民币。而最贵的手机竟高达600万元。
2012-6-29 15:4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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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的是一部奢侈手机 价值6万余元
阅读提示
“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拿回来还他的。”保姆张芸(化名)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主人报警后,她傻眼了:“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昨日,郑州管城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价值6万余元的手机被保姆偷了
今年48岁的张芸老家在农村,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了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上午9时许,苏先生起床便嘀咕道:“昨天晚上我喝多了,记得手机放在鞋柜子上,怎么找不到了?”
在厨房的张芸假装没听见,继续忙自己的活儿。
次日10时许,苏先生找不到手机便问张芸,张芸称未见,并趁下楼挖萝卜时,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萝卜坑里。
妻子提醒苏先生说,保姆张芸嫌疑最大:“保姆曾说,她受委屈,不想干了。”
于是,苏先生报警了。民警翻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在萝卜坑里提取到被盗手机。
据苏先生说,这部奢侈手机是他花6.8万元买的,还有发票。
辩护人自首意见未被法官采纳
“我不知道手机有那么贵!”庭审时,张芸说,“我不懂法律,他欠我工钱没给,我想着这手机也就一两千块钱,正好抵我工钱了。介绍人说,10天发一次工资,我想着一个月发也可以,每月1800元。可是,干了44天,他还不提发工资,总说到过年了再给。”张芸说,她拿苏先生的手机肯定是错的,“但我想着他回头把我的工资给了,我再把手机拿回来还给他”。
张芸辩护人也称,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系文盲,不懂法。她进城做家政工作只是贴补家用,被害人拖欠工资在先,才导致张芸偷手机抵工钱。希望法庭根据张芸的具体情况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其为自首。
据管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雪峰说,张芸说的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主审法官邢艺伟称,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以张芸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UN620)分享:
保存时间:2012/6/29
原标题:保姆工钱未发偷盗雇主手机 价值六万连称想不到-搜狐新闻
http://news.sohu.com/20120628/n346763322.shtml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6-29 16:18
[s:58]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2-6-29 19:25
没什么合适不合适的,关键是保姆没背景,可以做儆猴的鸡啊……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30 07:23
遇到这样的法官,碰上这样的法院,普通人只有死路一条了。-----忘了,似乎应该判死刑,竟敢不发工资偷手机,罪大恶极。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30 08:30
[s:96]
1)判的太重!
应在3年以下,一般偷了国家100万的贪官,如果赔了钱,也不至于5-10年。2)“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这话也
不是老实话
。什么都不偷,为什么专挑手机,方便顺手?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了?
作者:
zzr811018
时间:
2012-6-30 14:37
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s:9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1 20:41
保姆偷手机获刑
10
年被指量刑过重
凤凰网
2012
年
07
月
01
日
04:07
来源:山东商报
■ “
保姆偷雇主手机被判
10
年
”
追踪
商报郑州消息
河南一保姆遭拖欠工钱,偷窃雇主手机被判刑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这一判决引发争议。检察官表示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保姆表示真没想到手机价值
6
万多元,多名律师认为此案判
10
年量刑过重,应参照
“
天价葡萄案
”
判决。河南的一名律师愿为该保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48
岁的保姆张芸
(
化名
)
因遭拖欠工钱偷了雇主手机。
6
月
27
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近日,这则新闻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说:
“
我想帮助这名可怜的保姆,却不知如何办。我还要骂这个可使用几万元手机而拖欠保姆工钱的雇主
……”
于建嵘的微博被迅速转发千余次,
300
粉丝对此进行了评论。
6
月
29
日下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告诉记者,他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他认为判
10
年量刑过重,他愿意无偿为这名保姆提供法律援助。
张伟说,首先,这部手机到底值不值
6
万多元?如果这部手机购买价的确是这么多钱,还要问问这部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折旧后现在值多少钱,而不能按照购买价作为量刑依据。因为盗窃物品的价格和量刑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
264
条规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
10
年以上。而
6
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最少判
10
年。
根据本案情况,首先有保姆反映雇主欠薪的背景,而保姆出于讨薪无望,拿雇主手机补偿的朴素本能,拿走了雇主的手机。而根据保姆的阅历,她有可能不知道雇主的手机值这么多钱,可参照
“
天价葡萄案
”
的判例,进行判决。
据《大河报》
天价葡萄案
2003
年
8
月
7
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商水县谭庄镇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
4
人来到一葡萄园偷偷摘食葡萄,临走时又摘了一编织袋抬着回去,路上被当地警方发现。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
40
万元、历经
10
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经北京市物价局评估,涉案的
23
.
5
公斤葡萄价值为
11220
元。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
“
天价
”
。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李高尚、李连朋等
3
名民工执行逮捕(其中一名被处
15
日行政拘留)。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由于存在较大争议,公诉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听取专家等各方意见,决定对葡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关按照
“
市场法
”
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
376
元。
2005
年
2
月
21
日,
3
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保存时间
:2012/7/1
原标题
:
保姆偷手机获刑
10
年被指量刑过重
_
资讯频道
_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7/01/15688542_0.s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1 20:42
保姆遭拖欠工钱偷雇主手机获刑
10
年引争议
凤凰网
2012
年
06
月
30
日
14:1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保姆工钱未发,偷雇主手机获刑
10
年引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怒斥雇主缺德。也有律师认为,此案判
10
年量刑过重,应参照
“
天价葡萄案
”
判决。河南的一名律师愿为该保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新闻回顾:郑州保姆工钱未发偷雇主手机获刑
10
年
偷了雇主一部
6
万余元的手机,保姆因此被判刑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6
月
28
日,大河报
A10
版以《偷盗雇主手机
保姆获刑
10
年》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据报道,今年
48
岁的张芸
(
化名
)
老家在农村,
2011
年
10
月,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
12
月
2
日
7
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
“
我一想,干
40
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
“
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还他的。
”
保姆张芸声称不满雇主欠薪,就偷了雇主一部
“
不起眼
”
的翻盖手机。主人报警后,她傻眼了:
“
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
6
万多元。
”6
月
27
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这起保姆盗窃雇主手机案,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
据管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雪峰说,张芸说的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
10
年以上。
网上热议:微博红人于建嵘等替保姆鸣冤
昨日,这则新闻在网上迅速引起热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发微博说:
“
我想帮助这名可怜的保姆,却不知如何办。我还要骂这个可使用几万元手机而拖欠保姆工钱的雇主
……”
于建嵘的微博被迅速转发千余次,
300
粉丝对此进行了评论。
@
沧海
_
栗:于老师,可以考虑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角度辩护。从新闻报道看,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所盗窃财物所具有的巨额价值,因此其主观上没有盗窃价值如此巨额财产的故意,故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对此,于建嵘说:请知情者与她亲属联系,我为她请律师上诉。
昨晚
7
时许,于建嵘电话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于建嵘告诉记者,他的微博发出后,先后有十几名律师和他联系,愿意免费为保姆上诉提供法律援助。
河南律师:愿为保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昨日下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告诉记者,他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他认为判
10
年量刑过重,他愿意无偿为这名保姆提供法律援助。
张伟说,首先,这部手机到底值不值
6
万多元?如果这部手机购买价的确是这么多钱,还要问问这部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折旧后现在值多少钱,而不能按照购买价作为量刑依据。因为盗窃物品的价格和量刑有直接关系,按照刑法
264
条规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
10
年以上。而
6
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最少判
10
年。
根据本案情况,首先有保姆反映雇主欠薪的背景,而保姆出于讨薪无望,拿雇主手机补偿的朴素本能,拿走了雇主的手机。而根据保姆的阅历,她有可能不知道雇主的手机值这么多钱,可参照
“
天价葡萄案
”
的判例,进行判决。
□
记者
温中豪
保存时间
:2012/7/1
原标题
:
保姆遭拖欠工钱偷雇主手机获刑
10
年引争议
_
资讯频道
_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6/30/15682700_0.shtml?_from_ralated
网友评论: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08
凤凰网上海市杨浦区网友:
nmdz
这事是不太公平,你可以拖欠人家工钱,,被拖欠者拿你没辙;你拿人家手机,告你没商量,因为那是天价手机;可不知这天价手机,法官在审的时候,对此案的因果关系、对它现在的价格,折旧做了减法没有?现在值多钱?
10
年?这是啥概念
......
?难道法官都没脑子吗?
发表日期:
2012/07/01 04:54
凤凰网湖北省网友:江水杨歌
法律保护有钱的人,律师保护弱者,这就是社会现状。
不知道雇主现在心情如何,这个案子完全可坐下来私了的,也不知道为什么雇主把保姆往绝路上逼,好像有深仇大恨似得。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07
凤凰网河北省唐山市网友:扫圾垃
法官为了给主子出气
..
现在国家太难让人爱了
..
有那么多公家人在打压平民
..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09
凤凰网河南省新乡市网友:
zgongguodaye
1
原帖:
2012-07-01 04:54
凤凰网湖北省网友
江水杨歌
法律保护有钱的人,律师保护弱者,这就是社会现状。
不知道雇主现在心情如何,这个案子完全可坐下来私了的,也不知道为什么雇主把保姆往绝路上逼,好像有深仇大恨似得。
雇主无耻!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12
凤凰网辽宁省大连市网友:
ziyoupiao1978
法官是谁有钱就判谁赢。可以肆无忌惮,这就是现状。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14
凤凰网辽宁省网友:无因不成果
一些阶级消灭了,一些阶级胜利了。这就是结论。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17
凤凰网湖北省网友:孤独客
xm
雇主给了某人一大笔钱,就是要判保姆
10
年,你奈我何?
发表日期:
2012/07/01 07:20
凤凰网广西河池市网友:云间落冰独行客
中国社会
,
已经沦为有钱人的社会
!
那个狗法官
,
我见之必杀之
!
保存时间
:2012/7/1
原标题
:
保姆偷手机获刑
10
年被指量刑过重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docName=%E4%BF%9D%E5%A7%86%E5%81%B7%E6%89%8B%E6%9C%BA%E8%8E%B7%E5%88%9110%E5%B9%B4%E8%A2%AB%E6%8C%87%E9%87%8F%E5%88%91%E8%BF%87%E9%87%8D&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society%2F1%2Fdetail_2012_07%2F01%2F15688542_0.shtml&skey=5c9f45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7-2 09:18
穷人的悲哀,辛辛苦苦熬到头却等不到饭前,又想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铤而走险;
人性的丑陋,用得起几万的手机,却拖欠人家一两千块的血汗钱,无耻至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2 09:35
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凤凰网
2012年07月02日 00:3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郭俊华)记者今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保姆盗窃手机案”已被郑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2年7月1日送达被告人张某某。
郑州中院赵永纯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1)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2)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3)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以上问题,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7/02/15698159_0.shtml
最热评论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2012/07/02 01:43凤凰网四川省遂宁市网友:手机用户
在公仆或先富裕的家庭做保姆是高危工作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黑龙江省网友:zhaoyangha
媒体不关注就判10年了。媒体一关注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可笑的中国!
发表日期:2012/07/02 05:45凤凰网天津市网友:酷显烈
丑闻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1凤凰网贵州省网友:半瓶两锅头
中国的文盲法院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广东省珠海市网友:sc3669
应该追究枉法者的渎职罪!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5凤凰网江苏省南京市网友:amaya
人家当官的强奸罪只判了七年,这屌民们的命不值钱啊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福建省漳州市网友:chenbinghua111
法盲当法官就是爱戏弄社会、戏弄全国人民的智商。雇主欠薪怎不处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上海市网友:ssh1007
瞎判!这样的法官估计有问题,难免老百姓会有猜疑或说法!没事找事,又一个愚蠢的家伙!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3凤凰网安徽省六安市网友:丁周德
为什么不讨论被告者为什么要“偷”手机?为什么不追究欠薪者的责任?!真是机械手在依法判决!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5凤凰网浙江省网友:zJQZNJG
保姆偷手机,当官的偷人判几年?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5凤凰网广东省网友:changdesuccess
偷手机获刑10年,少女被强奸只获刑7年。就是说少女的贞操还不如一个手机呢!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1凤凰网江苏省苏州市网友:rdjgxb
这样的法官最好还是下岗比较好。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北京市网友:ztszbq
昏庸的法官必须开除,不然害人不浅。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4凤凰网安徽省淮南市网友:tangang
[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继续关注。给可怜的保姆以申辩的机会,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能给大家以有力的法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9凤凰网河南省郑州市网友:gpzyzy
强烈要求无罪释放保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3凤凰网安徽省淮南市网友:zhangchuany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中国好像还处在几千年前的社会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浙江省杭州市网友:hnshnsh0362
原帖:2012-07-02 06:07 凤凰网安徽省合肥市网友
撇开法院判的对错,这又是一4起舆论影响司法的事件。
百姓陪审团的效果,建议实行陪审团缺席,让广大民众有发言权。现在的法官机械判案实在不公平公正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上海市杨浦区网友:疏狂浪子
没有媒体的披露,断不会重审;若不重审,不知媒体是否会跟踪报道?跟踪报道,仍不重审,图奈何?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6凤凰网贵州省贵阳市网友:erkk
拖欠工资应该判死刑
发表日期:2012/07/02 06:34凤凰网河南省郑州市网友:西岭雪山川
使用六万的手机,绝对有背景,建议查查法官和检察官,一定和户主有私通。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docName=%E9%83%91%E5%B7%9E%E2%80%9C%E4%BF%9D%E5%A7%86%E5%81%B7%E6%89%8B%E6%9C%BA%E8%A2%AB%E5%88%A410%E5%B9%B4%E6%A1%88%E2%80%9D%E6%92%A4%E9%94%80%E5%8E%9F%E5%88%A4%20%E5%8F%91%E5%9B%9E%E9%87%8D%E5%AE%A1&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society%2F1%2Fdetail_2012_07%2F02%2F15698159_0.shtml&skey=8bca71
作者:
shic111
时间:
2012-7-2 09:39
只能说 国家的悲哀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2-7-2 11:12
本人在微博上对本案做了法律上的分析,我的分析结论是保姆无罪,其拿手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微博上粉我就可以看到。微博账号是
http://weibo.com/sidney16
。1、 中级法院指出的两大问题,仍然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的认识,没有从本案的法律关系来分析本案的根本性质问题: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问题,此问题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许改变本案的性质会涉及的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法院是否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有罪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刑期或者免刑?2、这个本不是刑事案件,而是一个刑事错案。本案依法在民法的范围内就可以解决,动用刑事追诉是滥用错用了权力,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3、错案,大错案!这是民法上典型的“留置”,作为保姆,她因为工作关系而占有手机,当自己工钱遭到拖欠时,有权留置占有的物品来抵偿工钱。这是保姆的合法权利,本应该被合法保护,现在竟然被判刑了!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应该多多学习民法!不可一错再错。4、《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此案无疑适用《物权法》的留置权的规定,这是本案保姆依照物权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7-3 09:56
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
凤凰网
2012
年
07
月
01
日
02:43
来源:新京报
作者:袁伊文
据媒体报道,农村妇女张芸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
40
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她一气之下将雇主的一部手机藏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没想到这部手机居然是价值
6
万多元的天价手机,据此,郑州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芸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此案引发热议。
盗窃他人财物,理当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量刑适当的问题。
依刑法的规定,盗窃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可处
10
年以上徒刑。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到
10
万以上的,为
“
数额特别巨大
”
。而张盗窃手机价值
6
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张的盗窃数额已达到
“
特别巨大
”
,处以
10
年重刑。这种貌似在法条上斗榫合缝的判决,果然公正吗?
首先,是手机的估价问题,也就是这起盗窃案的案值。涉案的
Vertu
手机虽然是高端机型,但电子产品的折旧很快,目前这部手机还值那么多钱吗?
其次,法律的严谨,不等同于冷漠、机械,更不是说法律应背离世事人情。张芸在雇主一个多月没发工资的情况下,错误地想到了偷雇主一部手机
“
补偿
”
自己,这种
“
盗窃
”
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也较小。这种
“
盗窃
”
跟惯偷入室盗窃、公共汽车上的扒手明显不是一回事,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而且,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在她的印象中手机只是一两千块的东西,与拖欠她的
44
天的工资基本相当,包括笔者在内有多少人之前知道一款手机能价值数万元?反过来说,张只是用不正确的手法,要回与自己工资相当的财物,如果知道那部手机价值几万,可能不会下手。本案属刑法理论所谓对犯罪对象的
“
认识错误
”
,对张的处罚因依据其偷手机时的主观认识
——
她的犯罪故意只及于她以为的
“
那个值一两千块的手机
”
。
正义不是僵硬的,所以还有
“
校正的正义
”
,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有限的法条无法涵盖形形色色的现实案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刑法规定:
“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此前,许霆
ATM
案就适用了这一原则
“
法内施恩
”
。这才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得中,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所谓
“
正义
”
,无非是给予一个人应得的赏罚。保姆偷窃雇主,显然违法,应予惩罚;但雇主拖欠工资在前,而天价手机也明显超出了一个保姆的认知范围,这些因素应体现在判决的权衡中。正义,绝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
保存时间
:2012/7/2
原标题
:
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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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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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2_07/01/15687576_0.shtml
最热评论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
2012/07/01 09:43
凤凰网山东省淄博市网友:断翅的战隼
你以为法官不知道你说的这些道理,如果他不知道又怎么做上法官的?既然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判决?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草贱人命已经成为法律的常态,特别是草奸无权无势的群体,因为在目前的社会意识中,一切都是向钱看,金钱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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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0:05
凤凰网安徽省宿州市网友:刘丰耳
法官在弱势群体面前表现出来的虚伪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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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09:55
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寂梅
能用
6
万元手机的雇主,几千元工钱却还赖,法院、社保处罚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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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2/07/01 10:44
凤凰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网友:
wfluckdog
执法部门不就是有钱人的狗吗?
它知道什么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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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2/07/01 11:52
凤凰网湖南省网友:大牛看世界
雇主的无德,保姆的无知,法官的无耻,成就了中国社会所谓的公平公证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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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2/07/01 12:24
凤凰网湖南省网友:何军强
1
原帖:
2012-07-01 11:46
凤凰网浙江省宁波市网友
zpf68
我认为法官判得好,判决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者,警示后来者。这样才会减少犯罪,社会冶安才会根本好转。
说这样的话,会断子绝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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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0:49
凤凰网河南省驻马店市网友:
wljsyq
支持!这种案件
“
秉公而断
”
,贪腐案件灵活以判,结果和贪腐过亿的人结局相似,国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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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09:35
凤凰网河北省唐山市网友:
yclzlsj
雇主是谁?人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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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09:52
凤凰网江苏省宿迁市网友:好学好习
特权阶层肆意蒙骗欺压普通民众,罪该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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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2:23
凤凰网上海市网友:
cls
正义不是机械的,但法律是机械的。没有法定的从宽条件,法院要从宽也难。问题是刑法修正后
“
恶意欠薪
”
已可入罪,雇主的行为当属
“
恶意欠薪
”
,欠薪的数额虽然不大,但后果严重(令受害者锒铛入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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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09:34
凤凰网福建省莆田市网友:
caichangyun48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界现在是越来越机械,越来越愚蠢。照抄西方法条只能把中国人原有的价值观击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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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1:40
凤凰网广西玉林市网友:
wuyuder
这个法官是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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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0:09
凤凰网安徽省六安市网友:丁周德
讲得好!也应该追究拖欠工资者的欠薪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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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1:00
凤凰网浙江省嘉兴市网友:三鹿受害者
以后对于恶意欠薪者最好的办法是一刀两断!
即使被抓住也不会那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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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0:50
凤凰网四川省攀枝花市网友:醉里看花花非花
1
原帖:
2012-07-01 09:34
凤凰网福建省莆田市网友
caichangyun48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界现在是越来越机械,越来越愚蠢。照抄西方法条只能把中国人原有的价值观击得粉碎。
就算是西方也不会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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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0:00
凤凰网浙江省杭州市网友:箴言是真
司法病态谁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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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2:22
凤凰网湖南省网友:何军强
法官也知道,但保姆没有一点金钱可送,那法官不会把她重判?要知道一切都是向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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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2:32
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
tiger1974121
法院是为有钱人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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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2/07/01 12:18
凤凰网重庆市网友:江诺源恒三林
这个法官太死板,不知有多少冤假错案在他手中发生。我认为那个雇主拖欠民工的钱才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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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12/07/01 15:39
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南明凝火
如果轻判那后果不是纵容保姆当小偷吗
刑法上就是这么判的
只能怪保姆运气不好
手机的价值是她意料之外的
但这不能作为减刑依据
难道要是知道手机值
6
万元
保姆就该偷别的了吗?
这就像一些罪犯有害人的动机
准备是想把被害人弄个半死
可没想到要了被害人的命
难道我们就因为罪犯本意不是致命的
是罪犯达到他意图过程中的失手了就该轻判吗?这会是个什么道理?大家站在穷人的立场上
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大多数人都是穷人
但人穷不能耍无赖
人穷要有骨气
要是真欠了工资
是可以找人或媒体理论的
因为
“
拖欠工资
”
这不是动歪念的理由
保存时间
:2012/7/2
原标题
:
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docName=%E8%A2%81%E4%BC%8A%E6%96%87%EF%BC%9A%E4%BF%9D%E5%A7%86%E5%81%B7%E6%89%8B%E6%9C%BA%E6%A1%88%20%E6%AD%A3%E4%B9%89%E4%B8%8D%E6%98%AF%E6%9C%BA%E6%A2%B0%E7%9A%84&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opinion%2Fsociety%2Fdetail_2012_07%2F01%2F15687576_0.shtml&skey=22e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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