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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有效时限?? [打印本页]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9 11:13
标题: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有效时限??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可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提出。”

现阶段国际招标中对于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按照哪个条款处理比较合适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9 11:17
国际招标也是招标,依俺滴认识,应该是《条例》为准。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9 11:25
是不是10日内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可以不受理?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9 11:46
似乎曾经在哪里看到过类似这样的话“国际招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所以纠结了,但现在又找不到出处了
作者: 疾风怒    时间: 2012-6-29 11:52
应以条例为准。感觉这样处理异议的时间会长一些。前期工作就能做的更精细一些。
作者: yinzi    时间: 2012-6-29 13:04
对这个问题,应该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回答。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两者对于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办理。
另外对属于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部门规章。所以实施条例颁布后,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建议论坛做些工作,将在实践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条款冲突、不一致的帖子汇集,不仅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参考,也可以对政府部门的清理修改起到很大促进作用,积极促进法律的统一性。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6-29 16:44
根据个人经验:主要监督部门依据那个法律法规,你就按那个来。
作者: ypyyp    时间: 2012-6-29 19:45
楼上说的对,  我知道的机电办还是按13号令执行的,   在开标前5日向机电办提出.   如果按条例执行的话,  许多国际招标就没办法招标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22:34
标题: 回 ypyyp 的帖子
ypyyp:        楼上说的对,  我知道的机电办还是按13号令执行的,   在开标前5日向机电办提出.   如果按条例执行的话,  许多国际招标就没办法招标了.. (2012-06-29 19:45) 
1、给10天时间,岂不是让招标人更更多的时间处理异议,为何许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就没法招标了?不是太明白,请您细说
2、机电办按13号令执行,不代表机电办的做法是正确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22:38
标题: 回 太阳的恶作剧 的帖子
太阳的恶作剧:似乎曾经在哪里看到过类似这样的话“国际招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所以纠结了,但现在又找不到出处了 (2012-06-29 11:46) 
您说的应该是《招法》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但是,楼主说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上述的不一样,当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也有可能是上述情况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9 22:40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是不是10日内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可以不受理? (2012-06-29 11:25)
  您的意思是不是:“是不是10日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请看看《实施条例释义》,释义有说到的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30 09:38
《条例》高于《办法》,而且按照《条例》的10日并不违背《办法》的5日前的规定。
结论: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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