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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拒绝签字,拒绝出具意见,咋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6 09:22
标题: 采购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拒绝签字,拒绝出具意见,咋办?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四位专业评委及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统计出来后,采购人代表对结果不满意,拒绝在评标结果统计表及评标报告上签字,也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并强行离场走人,该情形如何处理呢?
作者: 招投标学徒    时间: 2012-6-26 09:42
若剩余的四位专家能形成多数意见,在该成员既不写明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的情况下,应该视为该成员同意其余专家形成的多数意见。若剩余的四位专家2比2意见持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可能需要重新评议。个人意见,对错不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6 10:07
1、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3、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分别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人进行相关处理
作者: heiang2000    时间: 2012-6-26 10:56
"拒绝在评标结果统计表及评标报告上签字,也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意见"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6 11:1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3、采购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分别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人进行相关处理 (2012-06-26 10:07)
依据什么对采购人处理?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6-26 11:3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3条第2款: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作者: 瓦坊    时间: 2012-6-26 11:36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26 11:39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依据什么对采购人处理? (2012-06-26 11:16)
  我这里用的是处理,措辞不是“处罚”!处理就好理解很多了,对于采购人的采购代表在评标现场强行离场走人,若事实存在,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此采购人的培训(广州这边,采购人代表是要参加广州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培训学习)。
   严重的,NND,不把政府采购的严谨性放在眼里,就等同于不把财政局放在眼里,明年的部门预算我给少安排点[s:107](哈哈,这是笑话,但是普遍存在)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2-6-26 11:4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这里用的是处理,措辞不是“处罚”!处理就好理解很多了,对于采购人的采购代表在评标现场强行离场走人,若事实存在,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此采购人的培训(广州这边,采购人代表是要参加广州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培训学习 .. (2012-06-26 11:39)
[s:125][s:125]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6 11:44
1)四位评委以评委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
2)主管部门责令采购单位按评标结果完成该项采购。
3)主管部门责令采购单位就此事做出书面报告:说明事由,并提出内部处理意见。
作者: 冰河世纪    时间: 2012-6-26 11:47
楼主若是代理机构,说明你们的服务不到位,抓紧弥补。楼主若是采购中心的,按楼上各位的回复视为认同结果,按程序往下走就行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6 11:51
楼主的案例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那个不签字的评委是采购人。
对于具体的案例,应对案例的具体情况详细了解后,方可判别是非,才能给出处理办法。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6 11:58
谢谢各位XDJM,参考各位意见,视其同意评标结论,做出中标确认函,直接快递过去,让采购人盖章确认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6 12:04
估计这个章盖的得难上加难。。。。。。。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6 12:33
也没指望能盖上,走程序罢了,走下去才能解决问题撒,就这样放着总不是办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7 09:48
代理机构生存也挺难的,搞僵了,今后怎么生存?还有下次的委托吗?
愿望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27 10:01
按照有关规定,即便是一只死苍蝇,采购人也得吞下。你吞下后,按有关规定,将“视为”你同意自觉自愿吞下的。不管怎么说,那死苍蝇也是高蛋白。这就是“视为”的价值!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市的电梯评标专家都被某供应商摆平后,采购人怎么办?也强令“视为”同意?
老朽以为,当出现楼主的情况后,应做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个“视为”了之。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2-6-27 10:34
钱老一个举的例子告诉我们,“视为”应慎重,分清原因。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2-6-27 15:17
对,赞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购人不同意最终结果肯定有其理由,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多多换位思考一下,并非所有的事儿都象大家想象的里面有“猫腻”的,俗话说的好,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采购人也是怕“买错”才不签字确认吧?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2-6-29 11:19
采购人给出的说法是“我就不要XXX(即综合得分最高者),专家就得参考我买方的意见,因为东西是我要用的。”
专家们就觉得只能按照文件来评分。
矛盾就这样产生了
作者: 疾风怒    时间: 2012-6-29 11:22
我们这里做法同3楼一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2-6-29 11:26
难题,继续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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