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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规定建筑业发工资不得给包工头 必须发本人【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2-6-22 20:47
标题: 北京规定建筑业发工资不得给包工头 必须发本人【转贴】
北京规定建筑业发工资不得给包工头必须发本人

人民网 2012年06月22日08:37    来源:新京报   

今后,建筑业签合同须明确是“计时”还是“计件”,工人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应明确,工资须直接支付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联合表示,将加强建筑业劳动合同管理。

试用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联合召开加强建筑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大会,发布了适用于北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这意味着,北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照该文本签合同。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从源头减少工资纠纷隐患,新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劳动报酬条款。根据建筑业的用工特点,示范文本提供了两种工资约定方式供选择,一种为按日计算工资,另外一种为计件工资。

其中,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应明确约定日工资标准,在约定的日期前,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每月进行工资核算,并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实行计件工资的,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应明确约定工作量计算标准和单价,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前,根据工作量核算工资并签字确认。

针对工资的发放,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特别强调,工人工资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方式直接支付本人,并签字确认,不得发放给“包工头”。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近期拉网式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记者看到,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设立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还预留了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中,增加了无固定期限形式供双方选择。

此外,还设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有关条款,约定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对工人进行业务培训的内容。

近期,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还将对各工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工资等核心条款不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约定内容与政策法规相悖的,将要求限期改正。

■ 追访

建筑业“短工化”严重

中建三局一名负责企业劳务工作人员李先生昨天表示,建筑业短工化、临时化的趋势比较严重。和以往的农民工相比,大量出现的“新生代农民工”更易因诉求不满跳槽。

他说,这种“短工化”有时已经“太短”——工人的社保还没有上完,人就离职了。

李先生认为,工人过于频繁地跳槽,对企业最不利的是难以实现技术养成,也就是长期缺乏技术熟练的工人,技术水平不易提高。

“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作为总包企业的一方,李先生对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表示支持和欢迎。他觉得,规范的合同能够更方便地履行监管职责,能够减少企业投入的管理力量,从而节省管理成本。另外,合同文本对于工资结算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平时常遇到的具体工时计算不清,造成纠纷的现象。(记者温薷)

保存时间:20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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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2/0622/c1004-18365816.html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22 21:32
工人现在是哪里工资高就在哪里做,基本就是这样,短期化、临时化行为非常普遍,工作质量一塌糊涂,因为基本没有经过培训,而且多数态度也不端正。如果完全考虑工人的利益而不押一部分工钱的话,企业利益肯定是要受损的,但我还是支持,因为工人是弱势群体!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2-6-23 15:35
应该实行工人经验技术认证制度,比如在哪个项目工作,项目完成后由聘用单位对其从事工种及工作质量出具证明,下一个项目就可以此作为确定岗位和报酬的依据,可以由业主督促完成,对于保持工程施工人员稳定,保证工程质量都是有益的。
作者: qinl    时间: 2012-6-24 10:46
[s:111] 实行的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证,往往变成一纸空文。或者变成监管者“放水”执法,做人情交易的腐败筹码,这种事是最多,很多人乐在其中。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2-6-24 11:19
“包工头”一词有歧视之嫌疑,我认为正式文件和报纸中不应出现这样的词语,建议修改为“劳务分包商”,就象以前的“民工”现已修改为“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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