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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为新版《法规》教材找bug [打印本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19 09:44
标题: 我为新版《法规》教材找bug
  招标师考试新版《法规》教材已经上市,教材中错误之处难免。如网友们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教材的bug,请跟帖指出并注明理由。
  招标师之家将汇总大家的意见,提供给有关部门或有关编写专家。衷心感谢大家!
  请广大网友们踊跃参与,版主将奖励金豆或威望。

  注:为便于搜集整理,请网友们在本主题帖后跟帖。
作者: xoxo    时间: 2012-6-19 10:23
这个活动巨好 强烈帮顶
作者: lindazy    时间: 2012-6-20 10:11
刚刚学习,发现了错误再来![s:5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4 12:23
教材第25页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3点:“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比30号令有进步,多了“组织”两个字,但是还是有问题)
   第5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另第4点:“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解释比较到位,强调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备相应工程造价资质才可以做”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964
作者: dicmartin    时间: 2012-7-4 13:56
[s:125] [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4 19:01
教材44页
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这段话表述有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4 19:08
教材第49页 第二自然段最后一句话
    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说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
     这句话表述有误!
     我就纳闷了,为何不直接抄财政部18号令的邀请招标定义呢,自己写的还错了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2-7-5 07:28
学以致用学的很精,赞一个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7-5 22:58
p50第五行条例第32条已详细列明。。。如:    比条例上少了一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当然教材用的是列举,不一定需要列全,但条例上的应该记全,以备考试只需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7-6 23:55
QQ截图20120706235046.jpg
嘿嘿,小瑕疵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7-7 00:37
111.jpg
红框内容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已经找不到,经查该内容是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删除,而教材里引用的这段内容导致了与实施条例的内容不符。疑问链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7-7 07:20
标题: 回 mecca 的帖子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教材113页,《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书人和被投诉人。
  这条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
作者: sfcboy    时间: 2012-7-9 10:32
法规第29页
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晋升为乙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a.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我查了下,这两个条件对应的是预乙级或者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的条件
预乙级晋升乙级的条件是800万,1亿,80个

具体可看百度文库http://baike.baidu.com/view/8472487.htm
第18条和19条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7-9 23:05
标题: 回 sfcboy 的帖子
sfcboy:法规第29页
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晋升为乙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a.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 (2012-07-09 10:32)
确实如此[s:56]
作者: mecca    时间: 2012-7-10 11:22
标题: 法规教材P66页4.3.3的错误
QQ截图20120710111843.jpg
应为第26条
    因为4.3.3的本意在于说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
基本账户
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2-7-10 12:28
哈,真仔细!!!
作者: 为什么不负责    时间: 2012-7-13 18:19
2009年版多币种时中国银行错了,说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2012年的材料还不改,什么意思,这么不负责,真的很无语。
作者: weinapp01    时间: 2012-7-18 15:08
法规.jpg

教材P181,小标题是: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实际上,下面的内容全部是讲无效民事行为的,没有涉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09版上有相关的一段介绍),既然内容不涉及,为何标题还出现呢,且在该处出现《合同法》中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一段解释用意为何?个人觉得会混淆读者对 可变更合同与可变更民事行为 的两个概念的理解。
作者: hjdx001    时间: 2012-10-12 14:18
错误太多了
发的勘误上的错误也没有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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