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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 对废标现象也该“诠释”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9-12 09:48
标题: 采购人 对废标现象也该“诠释”
  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都应予以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采购中的废标“诠释”给所有投标人.笔者就采购中的废标也该“诠释”谈点己见:

  1.在废标后,要向供应商“诠释”什么是废标,废标的概念等等;要向供应商在未采购前或采购中,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采购中的招投标知识、规则等,给供应商以知情权;以便让供应商更好地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

  2.对相关诸如: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由于招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律规定数量的;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等等情况要一一“诠释”废标程序和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缘由;

  3.要“诠释”采取废标、重新招投标或者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等措施的来龙去脉;对所有招投标人的价格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标底的,也有通过谈判让招投标人降低价格的做法的原因;

  4.要“诠释”由于我国招投标法及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政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规范化程序等)的依椐;并“诠释”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投标所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做的哪些工作;

  5.要“诠释”终止采购、重新招投标和经批准后采取其他招投标方式的内含、宗旨等;并要“诠释”重新招投标、处理违法违规者、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的情况和结果!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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