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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评定分离”:回归招标本质实现择优招标【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汉瓦    时间: 2012-6-4 12:04
标题: 深圳“评定分离”:回归招标本质实现择优招标【转帖】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6月1日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推行“评定分离”,引发社会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评定分离”?此项改革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段衡金。
  “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一体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 段衡金说,主要是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段衡金说,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主要有几个亮点: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打破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的可能;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此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大标段招标,完善评、定标办法,这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开全国先河,对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实现业主负责制责权统一
  段衡金说,我国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不仅要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且要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等负总责,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而业主又是项目的招标人,是招标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试行评定分离,在最终的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其择优权是建立在限制、约束、规范了前面所有环节招标人权利行使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基础上的。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段衡金说,而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因此,招标择优必须让招标人来定标,提高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满意度,任何人都替代不了招标人行使择优定标权,这就在最关键环节上体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
  为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段衡金表示,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机制,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但现有的专家评标机制,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利,但并不会对中标结果的优劣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如果以评标程序代替定标结果,必然影响招标投标真正择优目的的实现。
  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评定分离就是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为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招标人通过票决定标是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民主意愿的表达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体现了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得到社会和行业内的普遍认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责任共担,促进合同履约
  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段衡金介绍说,近年来,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其导致的结果是招标人将合作的困难或履约的失败归咎于评标专家、招标机制,甚至招标投标的监管部门。试行评定分离,既让招标人承担起定标的责任,也要求其为合同履约负责,与中标人责任共担,确保切实履约,确保工程的又好又快建设。评定分离,让招标回归本质,其目的就是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那些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通过业绩和信誉获得市场、行业和业主的认可,最终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将招标环节全部曝露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段衡金透露说,一些不规范的招标人往往利用规定的宽松度或不健全,在投标人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中设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正是现有的事前备案制度,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一旦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投诉,招标人就将责任推到主管部门的备案、评标专家的评标、招标投标的制度上来。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因而被掩盖、被转嫁。这样的逻辑思路让个别招标人在所谓进场交易、接受监管的表象下,肆意与投标人勾结,串通投标,明标暗定、钱权交易。
  段衡金表示,试行评定分离,一方面将进一步限制和规范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条件、编制评标方法和细则等方面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让招标人实行票决机制,将其合理或不合理的择优意愿、选择或不选择哪个投标人,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利行使者真正担当责任,并建立起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实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保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2-6-4 12:20
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2:26
来源:新民网

  责权不明、围标串标、明标暗定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备受诟病的顽疾,市住房和建设局6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推行评标和定标分离制度,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介绍说,推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据了解,以往建设工程评标和定标在一个环节同时完成,名义上由招标人定标,事实上定标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手里,导致评标与招标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影响到择优招标目的的实现。

  《若干措施》优化了评标方法,减少评标环节被外界干扰的几率。同时,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从而使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

  而把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又如何避免其滥用呢?对此,《若干措施》通过如下制度规范来加以约束:创新定标票决计算规则,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定标方法分为四种:直接票决定标、逐轮票决定标、票决抽签定标、先评后抽定标。

  李荣强表示,推行“评定分离”,在最终的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旨在让评标专家的作用回归到专业性业务本身,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实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有利于实现招标择优,促进合同履约,推动反腐保廉,真正做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
作者: wjjst    时间: 2012-6-4 15:30
深圳的很多做法确实体现了特区之特,如深圳的招标文件范本就不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这种提法
http://www.szjs.gov.cn/xxgk/qt/tzgg2/201206/t20120601_1920175.htm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5:35
这个正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套,招标文件范本又一套,就见鬼了。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2-6-4 15:55
国家被地方 牵着鼻子走.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5:55
一、开标阶段的不予受理情形:(由招标人或其委派人员负责判定)
1、在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9.1.1
2、资格后审被评审为不合格的;29.1.2
3、不符合本须知第23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29.1.3
4、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机构CA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CA数字证书;或者技术标部分未另外加签有效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CA数字证书,商务标部分未另外加签有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CA数字证书及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所在单位的机构CA证书的;29.1.4
5、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报价下限的;29.1.5
6、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29.1.6
7、资格审查文件部分内无投标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的扫描件,或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收取投标人投标保函原件,而投标人现场又无法提供的;29.1.7
8、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任职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或因不良行为红色警示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系统锁定的;29.1.8
9、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17.1和17.2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29.1.9
10、组成联合体投标,未以联合体代表提交投标文件的;29.1.10
11、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提交投标文件的;29.1.11
12、投标保函的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21.1、21.2款要求的;29.1.12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5:56
晕死了[s:96]
不懂怎么做才是正确的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5:59
招标文件范本的编制依据只字不提刚刚颁布施行的《实施条例》[s:11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2-6-4 16:08
简单问题复杂化,估计没有几个招标人愿意通读全文的
作者: jcg001    时间: 2012-6-4 16:59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2-6-4 18:01
总体上还是不错的。[s:125]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2-6-4 20:58
[s:125]  [s:125]  [s:125]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4 23:06
试着分析一下几个论点:
  1.现行的法律规定是评定合一的吗?定标时,是评标专家在定标吗?——一个伪命题!
  2.现行法律规定下,定标的责任无法确定吗?这个问题,我探讨过N次了。——又一个伪命题!
  3.“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是不是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4.“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是不是让定标从清晰回归于混沌??
  5.“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票决制,也就是说,招标人本身就具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方案优劣的水平和能力,招标人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至少不比评标委员会差,因为招标人能够做出定量的分析,而评标委员会则只能做出定性的分析。招标人比评标委员会都厉害了,还需要建立专家审批制度来“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吗?所谓的票决制,本身就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前提下!
  6.“定标过程采用……抽签制”,既然抽签了,那还用集体定标干嘛?既然抽签了,就是在摸彩撞大运了,还能保证“择优”吗?抽签都能抽出个“择优”来,那真是特区的创举,开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理论方面的先河吧!佩服中……
  7.“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这是定标权归属方面的原因,还是其他方面的原因?让招标人自由定标,能解决这一问题了吗?即使是完全遵循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都还有对履约表现不满意、中途解除合约的情形呢!这都哪根哪的事啊,简直就是头痛医脚!
       8.“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啥叫包办婚姻?择偶标准是招标人自己制定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你制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后,推荐了候选人,最后在候选人中确定郎君的也是招标人自己,这和包办婚姻是一回事吗?
      9.“段衡金透露说,一些不规范的招标人往往利用规定的宽松度或不健全,……让个别招标人在所谓进场交易、接受监管的表象下,肆意与投标人勾结,串通投标,明标暗定、钱权交易。”——实行所谓的“评定分离”后,是制度更加严密了还是更加宽松了?是更加完善了还是更不健全了?仔细想过没有?
  10.“让招标人实行票决机制,……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暴露在阳光下……是实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保证。”——是给招标人搞腐败、搞暗箱操作设置一道“防火墙”还是为之制定一把“保护伞”?还是让实践来检验吧,不要过早盖棺定论!
作者: chc2203    时间: 2012-6-4 23:2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试着分析一下几个论点:
  1.现行的法律规定是评定合一的吗?定标时,是评标专家在定标吗?——一个伪命题!
  2.现行法律规定下,定标的责任无法确定吗?这个问题,我探讨过N次了。——有一个伪命题!
  2.“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 .. (2012-06-04 23:06)
严重同意!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2-6-4 23:43
  13楼有几处打字错误,我稍作了修改,特此说明。
  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看看下面这个帖子,也是表扬深圳速度和深圳创举的。
  《一次与时间赛跑的采购》: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052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4 23:51
政府部门手伸得太长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拼命要去管、去定!能定好也就罢了,怕是一帮酒囊饭袋那就歇菜了……一句话概况:恐怕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也没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只有中国例外了!!!一个成熟的政府(或其代表),应该仅仅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协调者、纠偏者的角色,而不是自己搭台自己唱戏!!!政府(或其代表)可以决策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发现下面有违规的情况去处理,比如:专家被买通、围标、串标、举报、投诉……而不应该把精力放在确定或者是票决由谁去做!!!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让其他的交给专家去吧……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4 23:54
地方政府如此瞎搞,还有人为其摇旗呐喊,实在令人费解!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4 23:59
只要政府定好了游戏规则,各方又严格按照游戏规则来行事,哪怕定出的是一家破烂单位,也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承担定标错误的责任;但如果政府没有制定游戏规则,或者没有发现违反游戏规则的情况,或者发现违规却不去处理,或者直接与投保人互相勾结等等,那才需要政府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的评定分离不知是谁想出的“假公济私”、“曲线救国”方案!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5 00:06
民营、外资是可以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的,如果政府投资的、国有资金的项目将定标权交给政府部门(所谓的业主、建设单位)的话,那简直就是一场悲剧!
作者: wjjst    时间: 2012-6-5 06:56
现在的制度设计确实是有缺陷的,看看那些评标专家的水平和责任心就可以窥见一斑
作者: lwg791001    时间: 2012-6-5 08:18
试问:最后报价合理最低且各方面都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未中标该如何解释?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2-6-5 08:3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现在的制度设计确实是有缺陷的,看看那些评标专家的水平和责任心就可以窥见一斑 (2012-06-05 06:56)
不是评标专家水平低、没有责任心,只是在绝大多数时候,他们没有任何作用,专家们心里很清楚,他们只是把非法勾当合法化的工具。说违心话、做违心事,我相信有良知的专家是不会干的,但他们也要养家糊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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